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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3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7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建築法等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罰金金額。

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刑法第42條第4 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 所犯之罪,原所諭知罰金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之易服勞役係以二千元折算壹日,即應易服勞役30日;而附表編號2 所犯之罪,罰金十萬元之易服勞役係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即應易服勞役100 日,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受刑人應執行刑之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即應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