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9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樓(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第8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尊親屬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尊親屬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