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判字第58號聲 請 人 郭正典
許世潭鄭玉欣孫健君李素娥邱逸萍蔡霓臻楊士弘盧金葉陳福斯賴芳珠戴徐甚前十二人共同代 理 人 陳達成律師被 告 鄭欽天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駁回再議之處分(98年度上聲議字第5602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57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郭正典、許世潭、鄭玉欣、孫健君、李素娥、邱逸萍、蔡霓臻、楊士弘、盧金葉、陳福斯、賴芳珠、戴徐甚(下稱郭正典等人)以被告鄭欽天涉犯詐欺得利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於民國98年7月28日以97年度偵字第12570號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於98年9月9日以98年度上聲議字第5602號處分書,以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而聲請人於98年9月16日收受該處分書後10日內(加計加途期間)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上並無不符,合先敘明。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1、被告鄭欽天並非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富發公司)之掛名負責人,而係直接掌握公司運作之實際負責人,公司所有之銷售人員皆受其監督、指揮、管控,所有廣告內容皆由其決定,經認可後才可付印、散發,被告以不實廣告之詐術,使告訴人郭正典等人陷於錯誤,以高於市價之金錢購買「春天&戀人」之系爭房屋,被告當然構成詐欺。
2、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是強制規定,被告辯稱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應不成立,更何況被告散發給告訴人之廣告單只有少數有「僅供參考」之註記,其餘皆未有此註記。
3、被告虛偽廣告稱系爭大樓樓頂有游泳池,於完工時變更設計圖,將屋頂花園變更為游泳池,然後才順利交屋給消費者,經縣政府發現已命恢復原狀,被告目前仍無法解決,似此乃明顯詐欺消費者與政府機關。
4、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交會)亦認定被告係以不實廣告欺騙消費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而予以裁罰新臺幣3百萬元,該公交會表示被告散發之廣告宣稱「千坪峇里島皇家級溫泉休閒會館,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並以「:」連結之公設項目包含「皇家水瀑大門廳、戀人棧道、皇家水上LOUNGE BAR、VIP風呂區、禪風山水庭園區」等1樓之休閒會館公共設施開放空間範圍,當然讓消費大眾產生誤解,以為前開設施僅供住戶使用,非對外開放者,而檢方竟違反一般人之認知謂系爭休閒會館扣公共空間外,仍有2647平方公尺非開放空間,已達廣告單上所謂之千坪云云,乃有為被告脫罪之嫌。
5、被告其他不實廣告部分例如溫泉水可飲用等等易消費者於錯誤之詐欺言語與文字,在在顯示被告意圖不法利益,以詐術欺罔告訴人之犯行明顯。
6、綜上,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顯有疏誤,爰依法就被告行使偽造之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行使登載不實之戶籍謄本之犯行部分聲請交付審判。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揆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是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則交付審判之裁定自以訴訟條件俱已具備,別無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存在為前提。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四、經查:
1、聲請人郭正典自陳:被告是大老闆,不可能與其等接觸,本件買賣過程中未曾與被告接觸過等語(9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下稱偵卷,第21頁)。告訴代理人陳達成律師亦陳稱:本件聲請人許世潭等11人均未曾與被告接洽過等語(偵卷第172頁)。而被告經營之興富發公司係股票上市公司,有聲請人提出登載「投資興建/股票上市公司2542興富發建設)之廣告型錄附卷可稽(97年度他字第2022號卷─下稱他卷,第81頁),可知興富發公司確屬業務龐大,投資多方,是被告具狀辯稱興富發公司內部採分層負責授權之經營方式,各部門主管自行負責部門業務,被告非實際行為人,未參與本案房地買賣契約之簽訂,更不知廣告內容,應非子虛。被告亦具狀陳稱「春天&戀人」建案係案外人鴻慶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鴻慶公司)負責銷售及廣告企劃業務,廣告文宣係由興富發公司業務部副理張建福專案審閱,此亦有登載「廣告行銷/鴻慶廣告」之廣告型錄在卷可按(他卷第81頁),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97年度調偵字第666 、813 、814 號對鴻慶公司陳建宏及興富發公司張建福不起訴處分之處分書附卷可參(偵卷第143 頁至第149 頁);又依鴻慶公司與興富發公司簽立之「業務銷售及廣告企劃合約書」之特別約定,約定「乙方(指鴻慶公司)保證乙方因代銷關係代理甲方(指興富發公司)製作之廣告物件或銷售活動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違反公平交易法,若第三人起訴、告訴、自訴(下稱訴訟)或行政機關處分「甲方」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違反公平交易行為」,乙方同意賠償甲方因訴訟(或和解)所應賠償第三人之一切賠償金、訴訟費用(含合理之律師費)或(及)甲方受行政處分應繳納行政主管機關之行政罰鍰。」,據此約定鴻慶公司須為建案之行銷、廣告對興富發公司負責保證不侵害第三人權益或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責任,是被告既將特定業務授權各部門主管負責,興富發公司並將「春天&戀人」之行銷廣告交由案外人張建福負責,並由張建福與行銷廣告之鴻慶公司接洽廣告文案,嗣由鴻慶公司負責廣告及行銷,被告未與聲請人郭正典等12人接觸,尚難單憑廣告公司之預售廣告即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犯行。
2、關於附表編號1 、2 之廣告文宣,均有載明「本平面圖僅供參考實際以交屋狀況為主」,有廣告文宣上開文字記載附卷可考(偵卷第191 頁背面、第193 頁),以提醒消費者將來之成屋非完全等同於廣告內容,是既為上開善意之提醒,尚難遽認製作文宣之初即有詐欺犯罪之故意,而廣告文宣之內容是否誇大不實以吸引消費者目光,與是否有詐欺之主觀犯意,仍須辨明,非可一概而論。
3、附表編號1之廣告內容:其所言「居家搭個電梯就能直達峇里島!」任何人依通常之見識,均知居家搭電梯不會直達峇里島,此廣告內容僅是文字誇飾建案係具峇里島風情之休閒渡假屋,不致使人陷於錯誤。
4、附表編號1之廣告又言「...千坪峇里島皇家級溫泉休閒會館,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皇家氣派大門廳,八里水○○○區○○○○道、皇家水上LOUNGE BAR、大碗公
VIP 風呂區、禪風山水庭園區、皇家花園宴會廳、左岸電影咖啡館、左岸文學圖書館、BANYAN TREE空中溫泉游泳池、空中海景URHAUS水療管(25樓)、空中海景SPA...」,關於上開廣告內容中提及之上開設施,聲請人並不爭執有該等設施,僅是爭執其中部分屬開放空間,不是廣告所稱「絕不對外開放」,且皇家水上LOUNGE BAR係登記為花圃,BANYANTREE空中溫泉游泳池係登記為花台等情。經查上開廣告中皇家氣派大門廳、峇里水○○○區○○○○道、大碗公VIP風呂區、禪風山水庭園區,係屬開放空間,有第二次變更設計圖在卷可按(他卷第83頁),皇家水上LOUNGE BAR雖位在1樓卻不屬開放空間,此有廣告文宣及第二次變更設計圖可資比對(他卷第82頁、第83頁),其餘之設施則在2樓以上,非屬開放空間,上開非屬開放空間部分,係住戶專享,本無可議;至於開放空間部分,興富發公司確實依廣告內容提供該等設施,僅是該等設施非專屬住戶使用,而是自早上8時至晚上10時開放供公眾使用,有照片附卷可稽(他卷第87頁、偵卷第72頁),但開放空間部分並不排除聲請人之使用,只是使用之狀態須與非住戶分享,此部分對聲請人之權利持分並無影響,而是興富發公司就開放空間之部分提供不符合廣告之訴求之使用狀態,然因被告並非實際參與廣告、銷售業務之人,已如前述,難認被告對此有詐欺之故意,惟聲請人對此不符合廣告內容之給付得否對興富發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乃是民事糾紛,尚難遽論詐欺。
5、附表編號1廣告所提供皇家水上LOUNGE BAR、BANYAN TREE空中溫泉游泳池,興富發公司確實有提供該等設施,有照片、第二次變更設計圖附卷可按(他卷第32頁、第33頁、第83頁偵卷第73頁、第155頁至第157頁),興富發公司確實依廣告內容提出上開設施,只是該等設施於登記簿上係屬花圃或花台,實際施作成水池或游泳池使用,有遭主管機關檢查而回復登記原狀之虞,是興富發公司雖依廣告內容提出給付,只是給付有瑕疵。然查興富發公司與聲請人等簽立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附圖三所附「第二十五樓露台分管範圖示意圖」(他卷第110 頁、第123 頁)所示,並未約定25樓供作游泳池,鴻慶公司雖將25樓之部分露台廣告規劃成空中海景游泳池,然聲請人等於簽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前,已將契約書攜回審閱5 日以上,有上開契約書第1 條可按(他卷第88頁),聲請人等應不致陷於錯誤,難認於簽約時有施用詐術使聲請人等陷錯誤。至興富發公司給付之內容與登記不符是否有民事債務不履行,乃屬民事糾紛,尚難執此即認有詐欺犯行。
6、關於附表編號2之廣告內容:「春天&戀人」建案之溫泉湧出地點在臺北縣○○鄉○○里○段○○○○段00000地號,即在本建案坐落土地上,且泉溫高達59.3度,每分鐘溫泉湧出量有760公升,每日湧出量有109萬4400公升即1094.4公噸,該溫泉性質係屬碳酸泉性質,飲用的適應症包括慢性消化器病、慢性便秘、浴用的適應症包括慢性消化性疾病、神經痛、肌肉痛、關節痛各節,有台北縣政府95年12月25日北府水資字第0950898215號公告、嘉德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溫泉標準檢測報告、建照執照、興富發公司委託日本溫泉分析機關長野縣藥劑師會出具之溫泉分析書、溫泉分析書別表、日本登錄分析機關登錄證在卷供參。另春天戀人建案推出時確實是台北縣第一件供住宅使用,用水標的為溫泉沐浴之溫泉開發案,有台北縣政府水利局97年8月5日北水資字第0970531647號函在卷可稽,有本建案其他住戶對被告告訴詐欺等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偵卷第162 頁)及臺北縣政府95年12月25日北府水資字第0950898215號公告在卷可稽(他卷第201 頁),可知附表編號2 廣告所稱「春天&戀人」建案溫泉湧出地即位在該建案土地之上,無需與他人共用溫泉管線,且泉溫無需加溫即可達59.3度,每日湧出量有500 公噸,建案推出時確實為八里地區唯一住宅溫泉等語,並無不實。至雖廣告傳單上另載明「純天然,無污染,春天戀人的溫泉,相較於一般能浸泡不能飲用的硫磺泉而言,不僅在北台灣少見,並且還可作為促進健康的有機飲用水」、「六大養生泡湯功效一次泡湯完全滿足、、6.飲用功效:藉著引用適量的溫泉而促進健康,一般硫磺泉則不宜」、「... 鹽化物泉:... 對過敏性支氣管炎有改善治療的效果」等文字,因廣告傳單為要約引誘,溫泉功效究竟為何,可否飲用,並非廣告言之人即盡信,且今日資訊發達,並非無法查詢相關溫泉療效或得否飲用之資訊,參以上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6 條、附件1 、3 ,購屋價格係以聲請人等所購房地面積合計後所得,亦與溫泉療效無關,又興富發公司確實有提供溫泉設備,已如上述,難以此段文字遽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況被告並未參與本建案廣告、銷售,自難認其有何詐欺之犯意或犯行。
7、興富發公司委託鴻慶公司製作之「春天&戀人」銷售廣告,關於部分開放空間聲稱專屬住戶,花圃、花台建置為水池、游泳池,溫泉水得否當成飲用水飲用雖有爭議,並據聲請人提出興富發公司上開建案遭公平會罰鍰新台幣3百萬元之新聞資料,以附其說,惟興富發公司與鴻慶公司簽立「業務銷售及廣告企劃合約書」已約定指鴻慶公司保證因代銷關係代理興富發公司製作之廣告物件或銷售活動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俱如前述,且興富發公司與鴻慶公司接洽本建案廣告者,係案外人張建福,被告並未參與,進行現場銷進者係鴻慶公司之人員,亦非被告本人,亦如前述,縱有上開廣告不實,亦難認係被告基於詐欺之故意而為詐欺之犯行。況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客觀上確有施用詐術,致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者,始克當之,若行為人不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而客觀上認為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者,即不構成該罪。在買賣場合,如行為人之賣方,於買方支付價金之後,所為之對待給付,依社會在通念客觀上可認為其對價相當或非明顯不成比例,縱然買方主觀上不盡滿意,滋生爭議,斯乃債務不完全履行、瑕疵擔保、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之民事糾葛範疇,應循民事途徑以作解決,尚難認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而逕以刑事詐欺罪責相繩。此如同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施以強暴、脅迫方法,索回債款,因不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不能以強盜罪名論處,而僅成立妨害自由罪者然。至行為人因促銷而刊登不實廣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23條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雖定有禁止規範,其違反者,僅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受行政罰鍰而已,殊無遽行認為施用詐術,課以刑事處罰之餘地,不容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混為一談。
8、綜上所述,本院依卷存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有聲請人所指之詐欺犯行,此外,又查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有詐欺之犯意,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就卷內證據詳為調查後,認為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聲請人所指詐欺犯行,而分別為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核其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之理由,均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本院因認本件並無任何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梁哲瑋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彥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附表:
┌─┬─────────────────────────┐│編│廣告文字 ││號│ │├─┼─────────────────────────┤│1 │「居家搭個電梯就能直達峇里島,千坪峇里島皇家級溫泉││ │ 休閒會館,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皇家氣派大││ │ 門廳,八里水○○○區○○○○道、皇家水上LOUNGEBA││ │ R、大碗公VIP風呂區、禪風山水庭園區、皇家花園宴會││ │ 廳、左岸電影咖啡館、左岸文學圖書館、BANYANTREE空││ │ 中溫泉游泳池、空中海景URHAUS水療管(25樓)、空中││ │ 海景SPA...」 │├─┼─────────────────────────┤│2 │「不靠人工接管,不靠人工加溫,純天然,無污染,..││ │ 」「興富發建設在春天戀人基地的地底深層發現的溫泉││ │ ,..溫度在五十度以上,每日可供應高達五百噸的溫││ │ 泉使用量」、「春天戀人溫泉屬於碳酸氫鹽泉,兼具鹽││ │ 化物泉的多種成分,...鹽化物泉:可強化骨骼與肌││ │ 肉,對...過敏性支氣管炎有改善治療的效果... 飲││ │ 用亦可改善腸胃的疾病」、「純天然,無污染,春天戀││ │ 人的溫泉,相較於一般只能浸泡不能引用的硫磺泉而言││ │ ,不僅在北台灣少見,並且還可作為促進健康的有機飲││ │ 用水」、「首座擁有全國唯一、國寶級溫泉品質的溫泉││ │ 度假住宅」、「六大養生泡湯功效一次泡湯完全滿足.││ │ ..6飲用功效:藉著引用適量的溫泉而促進健康,一 ││ │ 般硫磺泉則不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