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義務辯護人 寧李如芬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罪,惟有被害人指述及證物扣案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多次竊盜行為,先前亦於民國97年10月16日犯竊盜罪而遭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 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8 月28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件被告所犯係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事由,為日後審理所需,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於98年11月10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謝佳純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