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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義務辯護人 寧李如芬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罪,惟有被害人指述及證物扣案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所犯係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所犯多次竊盜行為,先前亦於民國97年10月16日犯竊盜罪而遭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 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8 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8年11月28日、99年1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自承確有於起訴書上所載時、地至告訴人賴博文車內竊取物品,並於賴博文發覺之際,與其發生拉扯一事,此外另有告訴人賴博文、證人連雅慧指訴在卷,並有賴博文之診斷證明書、照片等附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再者,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9 條之準強盜罪嫌,乃為有期徒刑

5 年以上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事由,況核之被告於竊取告訴人賴博文之物,遭賴博文發覺後,竟為逃離逮捕而與之發生扭打,更可徵被告有意逃避司法追訴,顯然有逃亡之虞,難謂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之羈押事由,抑且被告前於89年、91年間因犯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215 號、91年度易字第

86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5 年確定,甫又於97年10月16日犯竊盜罪而遭起訴,並經本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1712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並經本院合議庭以98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短時間內竟又為本件犯行,足見渠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

5 款之事由相符,綜上,本院審酌被告既有如上之羈押理由,並依本案訴訟進行程度暨具體個案情節,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應有以羈押手段保全被告之必要。

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

四、綜上,被告既有如上之羈押理由及必要,應自99年3 月28日,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謝佳純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裁判日期:201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