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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重附民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丙○○

己○○丁○○戊○○乙○○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甲○○○上被告因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俞婷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易柔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