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未表明被告之姓名、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並於98年2 月11日將裁定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至本院裁定之際均未補正,自無從認定有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孫曉青法 官 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簡湘雲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