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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審交附民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乙○○○被 告 國苯物流有限公司(原名:永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周萬英上列被告等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周萬英」。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該裁定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法 官 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