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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審易字第 7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71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為兄弟,被告積欠告訴人債務未還,告訴人於民國98年3 月5 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該法院於98年3 月

25 日 核發98年度促字第4230號支付命令,並於98年4 月21日確定。嗣告訴人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前開法院對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聲請強制執行,詎被告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權,於98年8 月4 日,將附表所示土地贈與登記予其不知情之子鄭慎元,致告訴人之債權無法受償。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損害債權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嫌,故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裁判日期:201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