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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2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六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臺幣叁仟陸佰捌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四十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一臺(含IC板一塊)及賭資新臺幣(下同)三千六百八十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四十五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上職議字第二七二五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於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一臺(含IC板一塊)及賭資三千六百八十元,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均屬被告所有,此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劉易柔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