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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7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6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審簡字第1027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1027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06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因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屬最重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 月,惟並無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折算標準,以為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按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其宣告刑得易科罰金,惟上開確定判決並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 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9年5月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年度案號 │字第8061號 │├───┬────┼───────────────┤│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案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027號 ││最 後├────┼───────────────┤│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31日 │├───┼────┼───────────────┤│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案號 │99年度審簡字第1027號 ││確 定├────┼───────────────┤│判 決│判決確定│99年10月11日 ││ │日期 │ │└───┴────┴───────────────┘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