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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22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1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成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成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成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7 月1 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1 月。受刑人成文於97年1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前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年10月確定,並於97年7 月21日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970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 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8016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法務部矯正司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