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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22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14號聲 請 人 尤家華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94 號案件,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尤家華因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審理99年度易字第294 號案,認該期日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期日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 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尤家華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本院已於99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聲請人即被告迄於99年12月24日始遞狀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有卷附刑事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狀載本院收狀章可明,顯已逾前揭規定之聲請播放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