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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芳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