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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6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5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99年度訴字第63號),經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於所涉罪名均已坦承不諱,本案業經審理終結,自無勾串證人之虞,顯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聲請解除禁見,得與家人聯繫見面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聲請人曾坦承犯行,並有證人指述,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尚有證人未經交互詰問,有串供之虞,且所犯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重罪,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於本案審理程序中坦承犯罪,該案已審理終結,本院定於99年5 月28日宣判,本院認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自99年4 月30日起,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謝佳純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