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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7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七六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七十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IC板一片及「小瑪莉」機一臺(保管字號: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一四八三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云云。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初某日起,在臺北縣○里鄉○○路○段○○○號被告所承租公眾得出入之倉庫內,擺設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一臺,其賭博方法為一次投幣新臺幣十元,押中機臺依倍數自動退幣或持積分向被告兌換現金,如未押中則由機臺沒入,以此方法與不特定之客人賭博財物,所得賭資由二人均分,迄同年月二十六日十九時四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一臺(含IC板一片),被告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七十七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八年度上職議字第四三七四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七十七號緩起訴處分書內,並未認定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IC板一片及「小瑪莉」機一臺係被告所有,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又未供稱上開扣案物為其所有,遍查全卷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證上揭扣案物確屬被告所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難謂有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劉易柔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