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姓名、年籍.指定辯護人 林維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情形,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 月26日執行羈押,至99年11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2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本裁定已於99年11月23日當庭宣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李冠宜得於送達後5 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