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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姓名、年籍.指定辯護人 林維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謝○○前經本院認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情形,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 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0 年3 月25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3 月26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本裁定已於100 年3 月22日當庭宣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蔡明宏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1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