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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附民字第 2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 告 日商可洛米哈特斯日本公司(CHROME HEARTS法定代理人 Mario Lejtman原 告 美商可洛米哈特斯公司(CHROME HEARTS, LLC.)法定代理人: Mario Lejtman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

謝穎青律師被 告 野點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宗宙被 告 張貴美

林莉華原告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