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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鄧凱陽(即張國維之繼承人)

鄧凱鴻(即張國維之繼承人)兼 上二人 鄧俊明(即張國維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兼 上一人 吳文永之法定代理人被 告 黃素英

洪秀珍林明堂羅大海李麗英葉明達韓孫珍華孫黛莉上列當事人間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文永、黃素英、洪秀珍、林明堂、羅大海、李麗英、葉明達、韓孫珍華、孫黛莉被訴常業詐欺乙案(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玉潔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