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阿和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律師
陳佳瑤律師羅翠慧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化飲食物品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014、7015、7018、8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阿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陳阿和前經本院認共同涉犯刑法第191 條之製造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第191 條之1 第2 項之流通有毒食品、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 項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100 年10月6 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0 年10月7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本裁定已於
100 年10月4 日當庭宣示,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介安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