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少芝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5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蘇怡綺告訴被告黃少芝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
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調解成立,被告並依調解內容按期履行,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育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竣閔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