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智易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佳聲

林美珍江柏倫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10號、99年度偵字第9944號、99年度偵字第12640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佳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註記圈號部分之物均沒收。又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壹張沒收。

林美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註記圈號部分之物均沒收。

江柏倫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註記圈號部分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之認定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均引用如附件。其中犯罪事實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關於註冊號數00000000號之註冊商標,其後括號關於「TSC」之記載,以及偽冒「台糖TSC 」商標部分,其中關於「TS

C 」之記載,均予刪除;另證據名稱部分,則增列被告三人於審判中之自白。

二、附記說明

(一)按販賣仿冒商標物品罪,本即包含詐欺之性質,然因犯罪之情狀較為特殊,始有單獨處罰之規定,此乃基於立法之考量,若僅單純販賣上開物品,而無另行施用詐術之行為,即無再論以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之餘地,否則該違反商標法或刑法第255 條之規定,將永無適用之餘地,殊非原先立法之本意(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刑智上更㈠字00000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雖有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惟尚無應適用詐欺取財罪論處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被告販賣之仿品,除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以外,其包裝盒上另有「萬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樣,查扣物品中並有防偽標籤,故被告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較低度之使用偽冒商標罪、行使偽造準文書罪(防偽標籤部分),均不另論罪。此項罪名之變更,已經當庭依法告知,並請被告就此一併防禦(本院智易卷㈡108 頁背面),是本院自得變更法條而為判決。另就被告吳佳聲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之犯行,因檢察官原係以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起訴(見起訴書第17頁),嗣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將上開犯行之引用法條改為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本院智易卷㈠第79頁),此部分亦已經本院為罪名變更之告知(同上卷㈠第93頁背面),故亦依法變更法條而為判決。

(三)上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犯行部分,於罪名變更後,其法定刑原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應行合議審判之除外規定,而應在行政分案上改分合議審理案件,惟因被告吳佳聲嗣亦就此部分為有罪陳述(同上卷㈠第93頁背面),依法得行簡式審判程序,而符合法定合議審判之除外規定,此部分爰仍由本院獨任法官逕行審理判決。

(四)被告吳佳聲就本案有提出自首抗辯,經本院傳喚查獲員警彭憲章、吳政祐到庭作證後,認被告吳佳聲就行使變造身分證部分,並無自首之情事,此亦經被告吳佳聲當庭表示同意(同上卷㈡第7 頁),但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販賣仿冒品犯行),可寬認有自首情事,此因員警彭憲章明確表示:事前只知林美珍有男性共犯,但不知為何人等情(同上卷㈡第4 頁背面),雖當時吳佳聲以李祝慶之身分自首,但仍有利於警方之偵查,爰依相關自首減輕規定,就其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減輕其刑。

(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分別與被害人萬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以分期給付總計新台幣55萬元、62 萬5仟元之損害賠償及刊登道歉啟事達成和解,均由本院製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本院100 年度附民281 、282 號損害賠償案件)。被害公司之代理人亦均陳明已收受首期賠償款項(各15萬元,見同上卷㈡第93頁),其中台糖公司並具狀陳明被告就刊登啟事部分,已於101 年8 月22、27、28、29、31日共5 日在工商時報C1、B1版,刊登道歉啟事而履行完畢(同上卷㈡第103-106 頁)。被害公司因此對於本案中無前科之被告為緩刑之宣告均無意見(同上卷㈡第93頁)。本院認為基於修復式司法之精神,對於願意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被害人損失之行為人,應在刑事司法處遇上,儘量提供制度性誘因,發揮刑事司法制度之功能價值,爰就本案中符合緩刑法定要件之被告,為緩刑之宣告,並依法酌定其負擔,以使其行為對公益造成損害部分(本案行為足以干擾真品之市場秩序,社會消費大眾亦同時受害),亦能提供彌補與回饋。另本件被告犯行之動機為圖謀偽品與真品間之價差獲利,於依法定易科罰金之標準時,宜以採取最高折算標準,以令其於易科罰金時,能就此付出更高金錢代價,以懲其貪念。

(六)扣案物品已經本院逐一開箱檢視、拍照並製作明細如附表(本院智易卷㈠第146-189 頁),並經本院當庭與被告、告訴代理人核對與本案之關連性(本院智易卷㈡第21-23頁),其陳述無關連部分,檢察官並無相反爭執意見(本院智易卷㈡第95頁背面、第109 頁),爰斟酌被告所陳情節,依法為沒收與否之決定(沒收依據包括供犯罪所用之物,及供犯罪預備之物)。凡依法為沒收宣告者,均在附表各行末以圈號註記,並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各被告主刑後,為相同從刑之宣告。另附表編號46~48 係告訴人提供判斷真偽之真品(本院智易卷㈡第22頁),當然不在沒收之列,特此說明。

(七)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2項製作,依法僅須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無庸如通常審判程序判決,為繁複之記載論述,以充分發揮簡式審判程序得簡化判決之規範效益。其中因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相同,並依法予以引用。另上開各說明事項,因有必要,爰附記如上。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2 項。

(二)刑法第28條、第210 條、第216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

(三)戶籍法第75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序│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所在位置│沒收註記││ │ │ │ │ │ │├─┼──────────┼──┼──┼────┼────┤│1 │LANAMI 肌滑露(單瓶 │件 │38 │第1箱 │ ○ ││ │裝)偽品 │ │ │ │ │├─┼──────────┼──┼──┼────┼────┤│2 │LANAMI 肌滑露( 4 瓶│套 │4 │第2箱 │ ○ ││ │盒裝)偽品 │ │ │ │ │├─┼──────────┼──┼──┼────┼────┤│3 │蜆錠(4顆裝) │包 │215 │第1箱 │ ○ │├─┼──────────┼──┼──┼────┼────┤│4 │封口機 │件 │1 │第1箱 │ │├─┼──────────┼──┼──┼────┼────┤│5 │蜆錠包裝袋 │個 │1523│第1箱 │ ○ │├─┼──────────┼──┼──┼────┼────┤│6 │出貨單 │本 │3 │第1箱 │ ○ │├─┼──────────┼──┼──┼────┼────┤│7 │藥局名冊 │本 │1 │第1箱 │ │├─┼──────────┼──┼──┼────┼────┤│8 │廣告目錄 │本 │1 │第1箱 │ ○ │├─┼──────────┼──┼──┼────┼────┤│9 │蔡秀惠出貨單 │本 │2 │第1箱 │ ○ │├─┼──────────┼──┼──┼────┼────┤│10│LANAMI 肌滑露( 4 瓶│套 │30 │第3箱 │ ○ ││ │裝成品)偽品 │ │ │ │ │├─┼──────────┼──┼──┼────┼────┤│11│LANAMI 肌滑露( 4 瓶│套 │30 │第4箱 │ ○ ││ │裝成品)偽品 │ │ │ │ │├─┼──────────┼──┼──┼────┼────┤│12│LANAMI 肌滑露( 4 瓶│套 │30 │第5箱 │ ○ ││ │裝成品)偽品 │ │ │ │ │├─┼──────────┼──┼──┼────┼────┤│13│LANAMI 肌滑露( 4 瓶│套 │30 │第6箱 │ ○ ││ │裝成品)偽品 │ │ │ │ │├─┼──────────┼──┼──┼────┼────┤│14│LANAMI 肌滑露( 4 瓶│套 │30 │第7箱 │ ○ ││ │裝成品)偽品 │ │ │ │ │├─┼──────────┼──┼──┼────┼────┤│15│LANAMI 肌滑露( 4 瓶│套 │30 │第8箱 │ ○ ││ │裝成品)偽品 │ │ │ │ │├─┼──────────┼──┼──┼────┼────┤│16│蠔蜆錠( 120 顆瓶裝 │件 │30 │第2箱 │ ○ ││ │) │ │ │ │ │├─┼──────────┼──┼──┼────┼────┤│17│LANAMI 肌滑露(單瓶 │件 │102 │第2箱 │ ○ ││ │裝成品)偽品 │ │ │ │ │├─┼──────────┼──┼──┼────┼────┤│18│LANAMI 肌滑露( 2 瓶│套 │57 │第2箱 │ ○ ││ │裝成品)偽品 │ │ │ │ │├─┼──────────┼──┼──┼────┼────┤│19│LANAMI 肌滑露偽品說 │本 │480 │第2箱 │ ○ ││ │明說 │ │ │ │ │├─┼──────────┼──┼──┼────┼────┤│20│LANAMI 肌滑露偽品空 │件 │1872│第9箱 │ ○ ││ │瓶 │ │ │ │ │├─┼──────────┼──┼──┼────┼────┤│21│LANAMI 肌滑露偽品空 │件 │1872│第10箱 │ ○ ││ │瓶 │ │ │ │ │├─┼──────────┼──┼──┼────┼────┤│22│LANAMI 肌滑露偽品空 │件 │468 │第11箱 │ ○ ││ │瓶 │ │ │ │ │├─┼──────────┼──┼──┼────┼────┤│23│LANAMI 肌滑露偽品空 │件 │790 │第12箱 │ ○ ││ │瓶 │ │ │ │ │├─┼──────────┼──┼──┼────┼────┤│24│LANAMI 肌滑露偽品瓶 │箱 │1103│第2箱 │ ○ ││ │頭 │ │ │ │ │├─┼──────────┼──┼──┼────┼────┤│25│LANAMI 肌滑露( 2 瓶│套 │279 │第1箱 │ ○ ││ │裝)偽品包裝袋含標籤│ │ │ │ ││ │ │ │ │ │ │├─┼──────────┼──┼──┼────┼────┤│26│LANAMI 肌滑露(單瓶 │件 │1650│第1箱 │ ○ ││ │裝)偽品包裝袋含標籤│ │ │ │ │├─┼──────────┼──┼──┼────┼────┤│27│LANAMI 使用說明標籤 │張 │321 │第1箱 │ ○ ││ │及雷射防衛標籤 │ │ │ │ │├─┼──────────┼──┼──┼────┼────┤│28│LANAMI 雷射防衛標籤 │張 │40 │第1箱 │ ○ ││ │ │ │ │ │ │├─┼──────────┼──┼──┼────┼────┤│29│LANAMI瓶蓋 │個 │929 │第2箱 │ ○ │├─┼──────────┼──┼──┼────┼────┤│30│LANAMI扣環 │個 │1016│第2箱 │ ○ │├─┼──────────┼──┼──┼────┼────┤│31│LANAMI 肌滑露偽品裸 │件 │134 │第2箱 │ ○ ││ │瓶成品 │ │ │ │ │├─┼──────────┼──┼──┼────┼────┤│32│電子產品(電子磅秤)│台 │1 │第1箱 │ │├─┼──────────┼──┼──┼────┼────┤│33│鋁蓋封口工具 │件 │1 │第1箱 │ ○ │├─┼──────────┼──┼──┼────┼────┤│34│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組 │1 │第1箱 │ ││ │含通電器滑鼠無線網卡│ │ │ │ ││ │) │ │ │ │ │├─┼──────────┼──┼──┼────┼────┤│35│電腦設備(隨身碟) │個 │6 │第1箱 │ │├─┼──────────┼──┼──┼────┼────┤│36│印章(偽、變)(日期│個 │2 │第1箱 │ ○ ││ │章) │ │ │ │ │├─┼──────────┼──┼──┼────┼────┤│37│電子產品(手機黑色、│支 │1 │第1箱 │ ○ ││ │0000000000、含 sim │ │ │ │ ││ │卡) │ │ │ │ │├─┼──────────┼──┼──┼────┼────┤│38│電子產品(手機白色)│支 │1 │第1箱 │ │├─┼──────────┼──┼──┼────┼────┤│39│電子產品( NOKIA 手 │支 │1 │第1箱 │ ││ │機、0000000000、含 │ │ │ │ ││ │sim 卡) │ │ │ │ │├─┼──────────┼──┼──┼────┼────┤│40│電子產品( NOKIA 手 │支 │1 │第1箱 │ ○ ││ │機、0000000000、含 │ │ │ │ ││ │sim 卡) │ │ │ │ │├─┼──────────┼──┼──┼────┼────┤│41│電子產品( NOKIA 手 │支 │1 │第1箱 │ ││ │機、0000000000、含 │ │ │ │ ││ │sim 卡) │ │ │ │ │├─┼──────────┼──┼──┼────┼────┤│42│電子產品( NOKIA 手 │支 │1 │第1箱 │ ││ │機、序號 00000000000│ │ │ │ ││ │1) │ │ │ │ │├─┼──────────┼──┼──┼────┼────┤│43│台糖蠔蜆錠(偽品) │箱 │1 │ │ ○ │├─┼──────────┼──┼──┼────┼────┤│44│台糖 LANAMI (偽品)│箱 │1 │ │ ○ │├─┼──────────┼──┼──┼────┼────┤│45│LANAMI 說明書(偽品 │箱 │1 │ │ ○ ││ │) │ │ │ │ │├─┼──────────┼──┼──┼────┼────┤│46│台糖蠔蜆錠(真品) │箱 │1 │ │ │├─┼──────────┼──┼──┼────┼────┤│47│台糖 LANAMI(真品) │箱 │1 │ │ │├─┼──────────┼──┼──┼────┼────┤│48│LANAMI 說明書(真品 │箱 │1 │ │ ││ │) │ │ │ │ │├─┼──────────┼──┼──┼────┼────┤│49│變造身份證 │張 │1 │ │ ○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裁判日期:201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