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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0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健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4863號),聲請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字第6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片)、現金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健銘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8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小瑪莉」電玩1 臺(含IC板1 片,由龍源派出所保管中)、賭資新臺幣(下同)50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1266號),為被告陳健銘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健銘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而涉犯同法第22條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8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小瑪莉」1 臺(含IC板1 片)及機具內之現金50元,為被告陳健銘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與所得之物一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4863號卷第4 頁背面至第5 頁),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