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謝志賢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謝志賢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有多次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有共犯尚未到案,有勾串共犯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

1 項第5 款之情形,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詐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6 月10 日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患有急性尿道炎,有隨時復發可能,若未長期觀察治療,有危害健康、生命之虞,且被告之祖父近期過世,被告亟需返家以盡人倫;又本案檢察官已調查多時,相關證詞、證物均已完備,並無勾串共犯之虞,且被告僅單純向國外賣家購買網路時數再賣予國內客戶則賺取差價,經此次長期拘禁後已無法付費予國外賣家,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暨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云云。

三、查被告雖矢口否認犯行,惟本件有如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示之共犯供述及監聽譯文等事證可佐,足認其涉犯刑法詐欺罪罪嫌重大,且本件尚有共犯未到案,被告於本案多次提供話務系統予不同之詐騙集團使用,確仍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及禁見之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且經本院電詢檢察官之意見,檢察官亦表明本案仍在偵辦中,不宜交保及解除禁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被告所稱祖父過世乙節,情雖可憫,惟並非法定得停止羈押之要件;至其所稱患有尿道炎乙節,並未提出相關事證為佐,亦無法證明非保外就醫不得治療。從而,本院認仍有羈押及禁見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