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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品煌原名劉成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品煌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品煌因犯詐欺、妨害婚姻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品煌因犯詐欺、妨害婚姻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