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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3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0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潘俊偉受 刑 人 陳正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100 年度執字第1800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俊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陳正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10000268號)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保證金收據、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通緝書等影本,又被告迄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1 紙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恩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