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4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曹書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書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書淵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曹書淵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脫逃罪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