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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榮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38 號),聲請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指定辯護人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刑事訴訟案件,除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已指定公設辯護人者外,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因無資力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者,法院應為指定。法院於必要時,得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並酌給報酬」,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 項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2 條定有明文。從而,案件如為強制辯護案件、或低收入戶或無資力之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固得聲請指定辯護人。又依法律扶助法第3 條第1 項所謂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低於一定標準者而言。

三、然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許榮棋所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罪名,並非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 項所列應強制辯護之案件。如聲請人認其因屬低收入而有選任律師充任本案辯護人之必要,本得循法律扶助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提供包括訴訟辯護等必要之法律扶助。惟聲請人未檢附無資力之相關資料憑辦,又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查詢結果:聲請人許榮棋並未申請臺北市低收入戶福利之紀錄,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9年12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09947355

200 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338 號卷第49頁);又查,聲請人許榮棋投資臺灣之聲雜誌社新臺幣30萬元,有聲請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338 號卷第45頁),從而,實難逕以聲請人無資力而指定辯護人。此外,聲請人能言善道,所撰書狀均能援引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等,復查無其他需指定辯護人之必要情形。是本件聲請指定辯護人為其等辯護,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辯護人
裁判日期:20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