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4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政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徐政雄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案號:100 年度聲字第132 號、偵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1699 號),聲請撤銷禁止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一百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所為之禁止處分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政雄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以
100 年度聲字第1606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財產,自民國100 年9 月21日起至101 年3 月20日止,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然被告於偵查中已提出相當財產予以扣押,認無繼續禁止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原禁止處分命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就被告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之財產禁止處分,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606號裁定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自100 年
9 月21日起至101 年3 月20日止,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附卷可憑。嗣聲請人因被告已於偵查中提出相當財產予以扣押,是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帳戶之財產,足確保偵查、審判中證物之保存及避免將來依法執行之困難,則原處分應無繼續禁止之必要。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附表】┌──┬──────┬──────────┬─────────┐│編號│銀行戶名 │開戶銀行 │帳號 │├──┼──────┼──────────┼─────────┤│1 │張雅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0000000000000 ││ │ │稱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2 │陳月花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3 │徐卉嵐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4 │徐政雄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5 │徐政雄 │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0000000000000 ││ │ │光銀行)建成分行 │ │├──┼──────┼──────────┼─────────┤│6 │王龍生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7 │邊淑平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8 │楊明忠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9 │莊金標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10 │莊金標 │新光銀行建成分行 │0000000000000 │├──┼──────┼──────────┼─────────┤│11 │莊金標 │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分│000000000000 ││ │ │行 │ │├──┼──────┼──────────┼─────────┤│12 │陳鴻翔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13 │施淑珍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14 │吳達盛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15 │許哲銘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16 │潘志鴻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17 │潘志鴻 │新光銀行建成分行 │0000000000000 │├──┼──────┼──────────┼─────────┤│18 │胡楨柔 │合庫銀行延平分行 │00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