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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進添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進添之羈押准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進添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0 年2 月25日判決有期徒刑三月在案,惟被告之因本案遭羈押之期間至100 年3 月9 日止屆滿三月,爰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洪進添因竊盜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經通緝到案,經本院於99年12月10日予以羈押在案,嗣被告所涉之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再於99年12月10日送審時裁定予以羈押,嗣被告所犯之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2 月25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在案,而被告於10

0 年2 月11日收受該案判決,此有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可稽。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9年12月10日起至100 年3 月

9 日止屆滿三月,確已達本案判決之有期徒刑三月之期間。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桂大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