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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4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國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字第2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小瑪莉變異體」貳台(各含IC板一塊)、鑰匙壹串、賭資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國聖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九三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小瑪莉變異體」二台(各含IC板一塊)、鑰匙一串、賭資新臺幣(下同)四千七百二十元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仍基於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賭博等犯意,自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將其所經營位於臺北縣汐止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一段八十六巷七號對面之貨櫃屋充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內擺放電子遊戲機台「小瑪莉變異體」二台,供上門之不特定賭客以人工或投幣方式開分,下注猜押機台螢幕上由電腦亂數隨機出現之數組特定畫面,如猜中則按下注分數之不同倍數加分,如不中則減去下注分數,迨賭客把玩完畢,再由莊家將分數兌換為現金,而以上揭方式,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與賭客賭博,嗣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下午五時許,為警在上址貨櫃屋內查獲,當場並扣得上開兩台電子遊戲機台、開分用之鑰匙一串,機台內之賭資現金四千七百二十元,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嫌,惟以緩起訴為適當,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九三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相關卷證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鑰匙、遊戲機台均係被告當場供犯罪所用之物,現金則為其因犯罪所得之物,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