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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6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柄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執聲字第4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炳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炳光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5 月19日起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4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炳光因妨害國幣條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有期徒刑4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並於98年5 月19日起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4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913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4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913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