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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自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27號自 訴 人 王財旺被 告 黃再貴

黃永融黃仕穎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泰昌律師

李詩楷律師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王財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王財旺與劉俊杰、林守儀、姜美惠、陳銀河先前共同委任鍾永盛律師、黃當庭律師擔任代理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惟嗣後自訴人已陸續與上揭二位代理人解除委任關係,亦未再委任律師續行訴訟(劉俊杰等四人未委任律師部分,已先由本院另行裁定,限期補正),有自訴人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一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自訴程序在自訴人解除原自訴代理人的委任後,已不合法,故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尚有未備,爰裁定命補正前開事項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莊明達法 官 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小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裁判日期:201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