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4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德惠選任辯護人 劉敏卿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229 號、99年度偵字第3174號、100 年度偵字第10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郭德惠犯如附表十一各編號所示各罪,應處之刑、應減之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應沒收之偽造署押,均如附表十一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一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郭德惠原係美商喬治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嗣與ING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再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址設臺北市○○區○○路1 段176 號8 樓,下分別稱為喬治亞人壽公司、安泰人壽公司、富邦人壽公司)之業務員,並陸續擔任保險業務員、處經理等職位,負責對外招攬保險、向客戶收取保險費及?B理保單質押借款等保險相關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為取得業務發展獎金、佣金,及達到虛增保險業績之目的,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利用職務之便,於如附表一、二、四、五、七、八、九、十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地區其任職處所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一、二、四、五、七、八、九、十所示之私文書,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謝隨閣、謝宜達(謝隨閣之子)、莊麗弘、邱振國、羅慧中(2 人為夫妻)、邱揚、邱翔、黃千里、黃揚文(黃千里之子,郭德惠誤書為黃文揚)、李心筠、黃成達、李杰、簡美卿及安泰人壽公司管理保險契約之正確性,且致安泰人壽公司陷於錯誤,分別支付上揭附表所示之解約金、貸款金額及佣金,郭德惠以此方式詐得上揭附表所示之款項,其中附表九編號49、57及附表十編號65部分,因所偽造保單為未能完成被保險人體檢之要件,遭安泰人壽公司取消保件並退還首期保費,未能詐得該等部分之佣金而未遂。
二、另各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侵占犯意(其中,附表六所示匯款時間為94年7 月29日、94年9 月7 日之業務侵占行為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而為),於附表三編號20、附表六所示時間,收取附表三編號20、附表六所示保險費、保險貸款本息等款項後,竟未將其因業務上所持有之上開款項,繳回安泰人壽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
三、郭德惠於97年1 月遭富邦人壽公司解職而離職後,已不得再向客戶收取保險費等款項,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21所示時間,向潘素娟隱瞞上情,謊稱可代收保險費用,致潘素娟陷於錯誤,而交付新臺幣(下同)13萬8,677 元保險費予郭德惠。
四、案經富邦人壽公司告訴及邱振國、羅慧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郭德惠被訴本案,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且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
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德惠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認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96至101 頁、本院卷第39至42頁、第62頁反面),核與證人謝隨閣、謝宜達、潘素娟、黃千里、黃成達、黃玉葉、李杰、趙美華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之情節(見98年度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96至110 頁、第154 至157 頁、第
194 至195 頁、卷二第52至53頁、99年度他字第3790號卷第47至48頁、第52至54頁、99年度他字第3791號卷第61至62、65至68頁、99年度他字第3792號卷第55至57頁、第60至62頁)、證人羅慧中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證人邱振國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之情節(見98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210 至213 頁、卷二第40至46頁、第212 頁、99年度偵字第3174號卷第62至69頁、98年度他字第3861號卷第2 至7 頁),復有如附表一至十證據清單欄所示各文書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法律修正之比較適用:㈠被告於附表一編號9 、10、附表三編號20、附表四編號22至
25 之 犯行、附表六匯款時間為92年12月12日、93年5 月28日、94年7 月29日、94年9 月7 日、95年5 月4 日之業務侵占犯罪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業於
00 年0月0 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與刑法第
1 條所定罪刑法定原則相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條文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之現行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
㈡又前揭刑法修正範圍甚廣,於比較新舊法時,除與罪刑無關
如易刑處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不必列入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及從刑原則上附隨主刑一併比較外,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與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及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併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不能予以割裂而分別適用個別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8211號判決、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第查,關於被告附表六匯款時間為94年7 月29日、94年9 月7 日所示業務侵占犯罪行為部分,原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修正後已經刪除,被告數業務侵占犯罪,依修正後規定,即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㈢再前揭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
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易言之,倘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依刑法第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58號著有判決參照)。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9 、10、附表三編號20、附表四編號22至25之犯行、附表六匯款時間為92年12月12日、93年5 月28日、94年7 月29日、94年9月7 日、95年5 月4 日所示業務侵占犯罪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規定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並依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提高原定數額10 0倍後,係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則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係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元折算1 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比較結果,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此部分均應適用修正前之前開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按被告分犯數罪,其刑罰權對象不同,故分別適用不同新
舊法;而定應執行刑則為另一次裁量評價,自應獨立比較適用有利之法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339號判決參照),是本件被告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部分,以修正前法為有利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論罪科刑部分:㈠按「保戶權益確認書」、「人身保險要保書」、「人壽保險
要保書」、「保戶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要保人聲明同意事項」與「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書」等文書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所需交付,表示其要保及知悉相關權益之意思表示文書;「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ING 『Old Friends 獨享優惠專案』- 保險契約(保單)轉換申請書」、「安泰人壽投資型人壽保險變更申請書」、「保險單要保人住所變更申請書(傳真專用)」、「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更申請書」、「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更申請書」等文書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保險契約內容時所需交付,表示其欲變更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之意思表示文書;「支票簽收單」則係支票受領人向發票人表示已收受支票之意思通知文書;「保險單質借款約定書」則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表達欲以保單借款之意思文書;「傳統壽險保險費自行繳費/ 自動轉帳/ 信用卡申請暨約定書」、「保險費自繳申請暨約定書」之文書,係表彰投保之保戶向保險公司表示願以自動轉帳或信用卡轉帳之方式繳納保險金額之意思文書,性質上均屬私文書。
㈡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十一罪名欄所示之罪名。又被
告偽造各該署押之行為,均屬偽造各該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各該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在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文件所為各偽造署押之行為,有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性,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再被告持如附表九編號48、56及附表十編號64所示之偽造保單文件,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理投保而為行使,惟嗣分別因被保險人並未完成體檢,而未詐得如順利核保可得之佣金部分之犯行,均係未遂犯,乃各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同時行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私文書部分,及其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取財物,均為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於被告同時行使同一被害人之數份偽造私文書部分,均為實質上一罪。被告如附表六匯款時間為94年7 月2 日及94年9 月7 日所示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且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起訴意旨雖漏未敘及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七編號29、30及附表九編號48部分之行使偽造「莊麗弘」、「李心筠」、「簡美卿」名義之私文書,然此部分與各該附表編號經起訴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審究。被告所犯如附表十一宣告刑欄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詐欺取財罪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42罪。
㈢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係為取得保險佣金、增加保險業績,
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所生之危害,與告訴人富邦人壽公司、邱振國、羅慧中均未達成和解,告訴人富邦人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告訴人邱振國、羅慧中到庭表示之意見,暨被告生活情況、智識程度、其偽造文書、詐欺之前科紀錄(於本案不構成累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十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十一編號一、二、四至八、十、十一、十三至十六、十八至二二、二九至三五所示犯行,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分別減刑如宣告刑欄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上開各罪得減之刑與未能減刑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又本件被告如附表一編號9 、10、附表三編號20、附表四編號22至25之犯行、附表六匯款時間為92年12月12日、93年5 月28日、94年7月29日、94年9 月7 日、95年5 月4 日所示業務侵占犯罪行為時之90年1 月4 日修正刑法第41條第2 項即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即均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而依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
1 第3 項規定:「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是本件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雖逾6 月,仍應依上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具體折算標準,參諸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452 號所示「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兩罪,均得易科罰金,而其中一罪因行為在82年
2 月5 日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公布前,則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如得易科罰金,應擇有利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即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以30元折算1 日」之意旨,本件自應適用有利被告之94年1 月7 日修正(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95年4 月28日修正刪除(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等規定(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5 號研討結果同旨參照),諭知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附表十二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至附表十二之文件名稱所示之文書,已交付保險公司收執,非被告所有,而此等文書性質上亦非屬違禁物,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
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第3 條之1 第3 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華倫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保 單│時 間 │ 犯罪行為 │ 備 註 │證據清單 ││ │(同起訴│ │ │ ││ │書附表編│ │ │ ││ │號) │ │ │ │├───┼────┼────────────────┼──────────────┼──────────────┤│偽造謝│95.11.25│在ING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 │以95.12.6.偽造保險單借款約定│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95/1││隨閣03│(編號1 │及「人身保險要保書」偽簽如附表十│書(詳見附表二編號18之行為)│1/25人身保險契約書、被告及證││編號之│)(起訴│二編號1 所示之謝隨閣、莊麗弘署押│,向安泰人壽詐得貸款之48萬元│人謝隨閣之聲明書(見98年偵字││保單(│書誤載為│,並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理投保。 │支票(票號QK0000000),繳交此│第10229 號卷一第11-16 頁、第││按保單│95.11.27│ │偽造謝隨閣03保單之保費19萬2,│78-81 頁);富邦人壽應付票據││編號為│) │ │147元。 │查詢(依金額)資料(兌現支票││謝隨閣│ │ │ │票號QK0000000金額287,853 元 ││身分證│ │ │ │,見98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統一編│ │ │ │19頁) ││號+03│ │ │ │ ││) ├────┼────────────────┼──────────────┼──────────────┤│ │95.12.15│於「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復繳│ │95/12/15之ING 安泰人壽「保險││ │(編號2 │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偽簽如附表十│ │單契約內容變更/ 復效/ 復繳暨││ │) │二編號2 所示謝隨閣及莊麗弘署押,│ │保險單補發申請書」、被告及證││ │ │將偽造謝隨閣03保單之保障額由30萬│ │人謝隨閣之聲明書(見98年偵字││ │ │元變更為10萬元,持以向安泰人壽公│ │第10229 號卷一第20-24 頁、第││ │ │司行使,以此方式向安泰人壽公司詐│ │78 -81頁);富邦人壽應付票據││ │ │得溢繳之保費12萬4,635元。 │ │查詢(依金額)資料(同上卷第││ │ │ │ │225頁) ││ ├────┼────────────────┼──────────────┼──────────────┤│ │96.12.27│「保險單解約/復效/復繳/繳清/展期│ │96/12/27之ING 安泰人壽「保險││ │(編號3 │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簡式)」偽簽│ │單解約/ 復效/ 復繳/ 繳清/ 展││ │) │如附表十二編號3 所示要保人莊麗弘│ │期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簡式)││ │ │之署押(起訴書誤載為謝隨閣之署押│ │」、被告及證人謝隨閣之聲明書││ │ │),將偽造謝隨閣03保單予以終止,│ │(見98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 │ │持以向安泰人壽公司行使,以此方式│ │38頁、第78-81 頁)。 ││ │ │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2 萬3,04│ │ ││ │ │0 元。 │ │ ││ │ │ │ │ ││ ├────┼────────────────┼──────────────┼──────────────┤│ │95.12.25│以上開偽造謝隨閣03保單,詐得不知│ │業務員胡湘穎薪資明細表(見98││ │(編號4 │情之業務員胡湘穎所轉交,安泰人壽│ │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148 頁││ │) │公司核發之偽造謝隨閣03保單之業務│ │)。 ││ │ │佣金8 萬702 元。 │ │ │├───┼────┼────────────────┼──────────────┼──────────────┤│有效之│96.2.12 │於ING『Old Friends獨享優惠專案』│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40萬│96/2/12 之ING 『Old Friends ││謝隨閣│(編號5 │- 保險契約(保單)轉換申請書偽簽│3,292元。 │獨享優惠專案』保險契約(保單││01編號│) │如附表十二編號4 所示謝隨閣之署押│ │)轉換申請書、被告及證人謝隨││保單(│ │,將謝隨閣編號01保單(起訴書誤載│ │閣之聲明書(見98年偵字第1022││按保單│ │為編號05號保單)之保障額由500 萬│ │9 號卷一第26-27 頁、第78-81 ││編號為│ │元降為20萬元。 │ │頁)。 ││謝隨閣│ │ │ │ ││身分證│ │ │ │ ││統一編│ │ │ │ ││號+01│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謝│96.2.12 │於ING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行 │以上開解約金繳納本件之保險費│96/2/12 之IN G安泰人壽「保戶││隨閣05│(編號6 │銷確認書」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16萬元。 │權益暨誠信行銷專案確認書」及││編號保│) │保書」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5 所示謝│ │「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書」、││單(按│ │隨閣之署押,並持向安泰人壽辦理投│ │被告及證人謝隨閣之聲明書(見││保單編│ │保。 │ │98年偵字第1022 9號卷一第28-3││號為謝│ │ │ │3 頁、第78-81 頁)。 ││隨閣身├────┼────────────────┼──────────────┼──────────────┤│分證統│96.3.19 │於「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更│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22萬│96/3/19 之ING 安泰人壽「靈活││一編號│(編號7 │申請書」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6 所示│6,841元。 │理財變額保險變更申請書」、被││+05)│)(起訴│謝隨閣之署押,將偽造謝隨閣05保單│ │告及證人謝隨閣之聲明書(見98││ │書誤載為│辦理部分終止。 │ │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34-36 ││ │95.3.19 │ │ │頁、第78-81頁)。 ││ │) │ │ │ ││ ├────┼────────────────┼──────────────┼──────────────┤│ │96.3.15 │以上開偽造謝隨閣05保單,詐得不知│ │業務員莊麗蟬薪資明細表(見98││ │(編號8) │情之業務員莊麗蟬所轉交,安泰人壽│ │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149 頁││ │ │公司核發之偽造謝隨閣05保單之業務│ │) ││ │ │佣金6 萬800 元。 │ │ │├───┼────┼────────────────┼──────────────┼──────────────┤│偽造謝│95.6.26 │於ING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 │本件原應繳納之保險費為19萬 │95/6/26 之ING 安泰人壽「保戶││宜達02│(編號9 │及「人身保險要保書」偽造附表十二│4,112元,因扣款失敗,未能完 │權益確認書」及「人身保險要保││編號保│) │編號7 所示謝宜達之署押,並持向安│成投保程序。 │書」、95/6/26 「傳統壽險保險││單(按│ │泰人壽投保。 │ │費自行繳費/ 自動轉帳/ 信用卡││保單編│ │ │ │申請暨約定書」、95/7/13 「保││號為謝│ │ │ │險單契約內容變更/ 復效/ 復繳││隨閣身│ │ │ │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證人謝││分證統├────┼────────────────┤ │宜達之聲明書(見98年偵字第10││一編號│95.6.26 │「傳統壽險保險費自行繳費/自動轉 │ │22 9號卷一第41-52 頁、第82-8││+02)│(編號10│帳/ 信用卡申請暨約定書」偽簽如附│ │3 );富邦人壽處理單查詢收款││ │) │表十二編號8 所示謝宜達之署押,而│ │失敗(見98年偵字第102299號卷││ │ │偽造謝宜達同意自中國信託銀行城東│ │一,第53頁)。 ││ │ │分行帳戶自動轉帳扣繳編號02保單之│ │ ││ │ │保險費之私文書,持向安泰人壽行使│ │ ││ │ │。 │ │ ││ ├────┼────────────────┤ │ ││ │95.7.13 │於「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復繳│ │ ││ │(編號11│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偽簽如附表十│ │ ││ │)(起訴│二編號9 所示謝宜達之署押,持向安│ │ ││ │書誤載為│泰人壽行使,將偽造謝宜達02保單之│ │ ││ │96.3.5)│保障額由300 萬元降低為12萬元。 │ │ │├───┼────┼────────────────┼──────────────┼──────────────┤│有效之│96.1.22 │ING『Old Friends獨享優惠專案』- │詐得解約金,並用以繳納偽造之│96/1/22 及96/2/12 ING 安泰人││謝宜達│(編號12│保險契約(保單)轉換申請書偽簽如│謝宜達03、04保單之保險費 │壽『OldFrie nds 獨享優惠專案││01編號│) │附表十二編號10所示謝宜達之署押,│ │』- 保險契約(保單)轉換申請││保單(│ │將謝宜達有效之01保單之保障額由 │ │書2 份、96/1/22 及96/2/12 「││按保單│ │100 萬元降為50萬元。 │ │保戶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及││編號為│ │ │ │「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書」各││謝宜達│ │ │ │2 份、證人謝宜達之聲明書(見││身分證│ │ │ │98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54- ││統一編│ │ │ │72頁、第82-83 頁)。 ││號+01│ │ │ │ ││) │ │ │ │ │├───┼────┼────────────────┤ │ ││偽造謝│96.2.12 │ING『Old Friends獨享優惠專案』- │ │ ││宜達編│(編號13│保險契約(保單)轉換申請書偽簽如│ │ ││號03及│) │附表十二編號11所示謝宜達之署押2 │ │ ││04編號│ │枚,將謝宜達有效之編號01保單之保│ │ ││之2 份│ │障額由50萬元降為10萬元。 │ │ ││保單(│ │ │ │ ││按保單│ │ │ │ ││編號為│ │ │ │ ││謝隨閣├────┼────────────────┤ │ ││身分證│96.1.22 │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行│ │ ││統一編│(編號14│銷確認書」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 │ ││號+03│) │保書」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謝│ │ ││、04)│ │宜達之署押,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理│ │ ││ │ │編號03保單之投保。 │ │ ││ ├────┼────────────────┤ │ ││ │96.2.12 │ING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行銷 │ │ ││ │(編號15│確認書」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 │ ││ │) │書」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13所示謝宜│ │ ││ │ │達之署押,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理編│ │ ││ │ │號04保單之投保。 │ │ ││ │ │ │ │ ││ ├────┼────────────────┼──────────────┼──────────────┤│ │96.7.5 │在「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更│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3萬 │96/7/5「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 │(編號16│申請書」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14所示│8,258元。 │保險變更申請書」、證人謝宜達││ │) │謝宜達之署押,持向安泰人壽行使,│ │之聲明書(見98年偵字第10229 ││ │ │將偽造謝宜達04保單予以終止。 │ │號卷一第73-76 頁、第82-83 頁││ │ │ │ │)。 ││ ├────┼────────────────┼──────────────┼──────────────┤│ │96.4.5 │以上開偽造謝宜達編號03、04保單,│ │業務員莊麗蟬薪資明細表(見98││ │(編號17)│詐得不知情之業務員莊麗蟬所轉交,│ │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150 頁││ │ │安泰人壽公司核發之業務佣金1 萬 │ │) ││ │ │3,680 元。 │ │ │└───┴────┴────────────────┴──────────────┴──────────────┘附表二:
┌───┬────┬────────────────┬──────────────┬──────────────┐│保 單│時 間 │ 犯罪行為 │ 備 註 │證據清單 │├───┼────┼────────────────┼──────────────┼──────────────┤│有效之│95.12.6 │在「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偽簽如附表│於96.12.6.以謝隨閣編號01有效│95/12/6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謝隨閣│(編號18│十二編號15所示謝隨閣之署押,以謝│保單質押借款,向安泰人壽公司│、95/12/12「保單貸款支票簽收││編號01│) │隨閣編號01有效保單質押借款,向安│詐得48萬元,繳交偽謝隨閣03保│單」(見98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保單(│ │泰人壽公司行使,以此方式於95年12│單之保費19萬2,147元。 │一第17-18 頁) ││按保單│ │月8 日詐得48萬元之貸款金額 │ │ ││編號為│ │ │ │ ││謝隨閣│ │ │ │ ││身分證│ │ │ │ ││統一編│ │ │ │ ││號+01│ │ │ │ ││) ├────┼────────────────┤ │ ││ │95.12.12│在「保單貸款支票簽收單」偽造附表│ │ ││ │(編號19│十二編號16所示謝隨閣之署押,表示│ │ ││ │) │謝隨閣業已收訖上開款項。 │ │ ││ │ │ │ │ │└───┴────┴────────────────┴──────────────┴──────────────┘附表三:
┌───┬────┬────────────────┬──────────────┬──────────────┐│保 單│時 間 │ 犯罪行為 │ 備 註 │證據清單 │├───┼────┼────────────────┼──────────────┼──────────────┤│許運平│95.4(編│95.4.2,向許運平之不識字母親收取│許運平接獲墊繳通知後,才於97│富邦人壽97年2月4日服務紀錄表││有效之│號20) │第14年第1期保險費3萬5,293元後, │年2 月4 日提出申訴,事發後,│(見98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編號01│ │未繳付予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 │嗣經郭德惠於97年3 月6 日繳回│139-140 頁);97/3/6台北富邦││保單 │ │ │。 │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見98││ │ │ │ │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143 頁││ │ │ │ │)。 │├───┼────┼────────────────┼──────────────┼──────────────┤│潘素娟│97.1(編│97.1,被告業已為富邦人壽公司解職│潘素娟接獲墊繳通知後,才於97│證人潘素娟指述不知被告已離職││有效之│號21) │,仍謊稱係該公司業務員,致潘素娟│年3月3日提出申訴。97年1月間 │並繳納現金給被告(見98年偵字││編號01│ │不察,潘素娟限於錯誤,繳納保險費│,被告業已為富邦人壽公司解職│第10229 號卷一第194-195 頁)││保單、│ │13萬8,677元予被告。 │,自無收取保險費之權。 │、富邦人壽97年2 月4 日服務紀││鄧立婕│ │ │ │錄表(見98年偵字第10229 號卷││有效之│ │ │ │一第141-142 頁);97/3/14 及││編號02│ │ │ │97/3/18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類存││保單 │ │ │ │款存入存根(見98年偵字第1022││ │ │ │ │9 號卷一第144頁) │└───┴────┴────────────────┴──────────────┴──────────────┘附表四:
┌───┬────┬────────────────┬──────────────┬──────────────┐│保 單│時 間 │ 犯罪行為 │ 備 註 │證據清單 │├───┼────┼────────────────┼──────────────┼──────────────┤│偽造邱│89.12.26│在美商喬治亞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因喬治亞人壽要求邱振國體檢,│89/12/26美商喬治亞人壽「人身││振國編│(編號22│」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17邱振國之署│未完成體檢而遭到取消。 │保險要保書」及90/2/23 要保文││號03之│) │押,持向喬治亞人壽公司辦理編號03│ │件未承保取消通知書(見98年偵││保單(│ │保單之投保。 │ │字第10229 號卷一第222-225 頁││按保單│ │ │ │);證人邱振國聲明書(見98年││編號為│ │ │ │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289 頁)││邱振國│ │ │ │ ││身分證│ │ │ │ ││統一編│ │ │ │ ││號+03│ │ │ │ ││) │ │ │ │ │├───┼────┼────────────────┼──────────────┼──────────────┤│偽造羅│93.3.25 │在安泰人壽公司「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本件要保人、被保險人為羅慧中│93/3/25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慧中編│(編號23│確認書」及「人壽保險要保書」偽簽│,配偶邱振國、子女邱揚、邱翔│認書」及「人壽保險要保書」(││號08之│) │如附表十二編號18所示羅慧中、邱振│為附加被保險人。 │見98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22││保單(│ │國、邱揚、邱翔之署押,持向安泰人│ │6-232 頁);證人羅慧中聲明書││按保單│ │壽辦理投保。 │ │(見98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編號為│ │ │ │第289頁) ││羅慧中│ │ │ │ ││身分證│ │ │ │ ││統一編│ │ │ │ ││號+08│ │ │ │ ││) │ │ │ │ ││ ├────┼────────────────┼──────────────┼──────────────┤│ │93.3.25 │在安泰人壽公司「保險費自繳申請暨│ │93/3/25「保險費自繳申請暨約 ││ │(編號24│約定書」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19所示│ │定書」(見98年偵字第10229 號││ │) │羅慧中之署押,用以表示同意約定由│ │卷一第234 頁) ││ │ │第三人戴裕菁之彰化銀行西松分行帳│ │ ││ │ │戶轉帳繳款,持以向安泰人壽公司行│ │ ││ │ │使。 │ │ ││ ├────┼────────────────┼──────────────┼──────────────┤│ │93.5.25 │以上開偽造羅慧中編號08保單,詐得│ │業務員胡雯瑛薪津明細(見98年││ │(編號25│不知情之業務員胡雯瑛(即胡湘穎)│ │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238 頁)││ │) │所轉交,安泰人壽公司核發之業務佣│ │ ││ │ │金1 萬5,810元。 │ │ │├───┼────┼────────────────┼──────────────┼──────────────┤│有效之│95.7.14 │在安泰人壽公司之ING 『OldFriends│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31萬│『Old Friends獨享優惠專案』-││羅慧中│(編號26│ 獨享優惠專案』-保險契約(保單)│1,911 元,用以繳納本件之保險│保險契約(保單)轉換申請書、││07編號│) │轉換申請書、ING 安泰投資型商品建│費6 萬元。其餘轉為偽羅慧中09│95/7/14ING安泰投資型商品建議││保單(│ │議書重要告知事項上偽簽如附表十二│保單之帳戶價值。 │書重要告知事項、95/7/14ING安││按保單│ │編號20所示羅慧中之署押,將有效之│ │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及「││編號為│ │羅慧中編號07保單之保障額降為50萬│ │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書」(見││羅慧中│ │元。 │ │98年偵字第10229號卷一第253-2││身分證│ │ │ │61頁);證人羅慧中聲明書(見││統一編│ │ │ │98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第289 ││號+07│ │ │ │頁)。 ││) │ │ │ │ │├───┼────┼────────────────┤ │ ││偽造羅│95.7.14 │在安泰人壽公司之ING 安泰人壽「保│ │ ││慧中編│(編號27│戶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及「靈活│ │ ││號09之│) │理財變額保險要保書」上偽簽如附表│ │ ││保單(│ │十二編號21所示羅慧中之署押,持向│ │ ││按保單│ │安泰人壽公司辦理投保。 │ │ ││編號為│ │ │ │ ││羅慧中│ │ │ │ ││身分證│ │ │ │ ││統一編│ │ │ │ ││號+09│ │ │ │ ││) ├────┼────────────────┼──────────────┼──────────────┤│ │95.8.5 │以上開偽造羅慧中編號09保單,詐得│安泰人壽公司匯給被告支配之人│業務員莊麗蟬薪津明細(見98年││ │(編號28│不知情之業務員莊麗蟬所轉交,安泰│頭業務員莊麗蟬後,轉交予被告│偵字第字第10229 號卷一第265 ││ │) │人壽公司核發之業務佣金2 萬2,800 │。 │頁)。 ││ │ │元。 │ │ │├───┼────┼────────────────┼──────────────┼──────────────┤│有效之│96.4.9(│在安泰人壽公司之ING 『OldFriends│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23萬│ING 『Old Friends 獨享優惠專││羅慧中│編號29) │ 獨享優惠專案』-保險契約(保單)│6,439 元,用以繳納本件偽造編│案』- 保險契約(保單)轉換申││06編號│ │轉換申請書、ING安泰投資型商品建 │號10保單之保險費8 萬6,000 元│請書、96/4/9ING 安泰投資型商││保單(│ │議書重要告知事項上偽簽如附表十二│,其餘轉為偽造羅慧中10保單之│品建議書重要告知事項、96/4/9││按保單│ │編號22所示羅慧中之署押,持以向安│帳戶價值。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編號為│ │泰人壽公司行使,而將有效之羅慧中│ │」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書││羅慧中│ │06保單之保障額降為50萬元,以此方│ │」(見98年偵字第10229 號卷一││身分證│ │式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23萬6,│ │第243-251 頁);證人羅慧中聲││統一編│ │439 元。 │ │明書(見98年偵字第10229 號卷││號+06│ │ │ │一第289 頁)。 ││) │ │ │ │ │├───┼────┼────────────────┤ │ ││偽造之│96.4.9(│在安泰人壽公司之ING 安泰人壽「保│ │ ││羅慧中│編號30)│戶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及「靈活│ │ ││編號10│ │理財變額保險要保書」上偽簽如附表│ │ ││保單(│ │十二編號23所示羅慧中之署押,持向│ │ ││按保單│ │安泰人壽公司辦理投保。 │ │ ││編號為│ │ │ │ ││羅慧中│ │ │ │ ││身分證│ │ │ │ ││統一編│ │ │ │ ││號+10│ │ │ │ ││) │ │ │ │ ││ ├────┼────────────────┼──────────────┼──────────────┤│ │96.4.25 │以上開偽造羅慧中編號10保單,詐得│安泰人壽公司匯給被告支配之人│業務員莊麗蟬薪津明細(見98年││ │(編號31│不知情之業務員莊麗蟬所轉交,安泰│頭業務員莊麗蟬後,轉交予被告│偵字第字第10229 號卷一第266 ││ │) │人壽公司核發之業務佣金3 萬2,680 │。 │頁) ││ │ │元。 │ │ │└───┴────┴────────────────┴──────────────┴──────────────┘附表五:
┌───┬────┬────────────────┬──────────────┬──────────────┐│保 單│時 間 │ 犯罪行為 │ 備 註 │證據清單 │├───┼────┼────────────────┼──────────────┼──────────────┤│有效之│96.6.6(│在「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偽簽如附│詐騙取得6萬8千元、7萬2700元 │96/6/6及96/7/6「保險單借款約││羅慧中│編號32)│表十二編號24所示羅慧中、邱揚之署│之支票後,用以抵繳偽造之羅慧│定書」(見98年偵字第10229 號││01編號│ │押,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理保單質押│中編號09保單之續期保險費6萬 │卷一第267- 268頁);99/1/27 ││保單(│ │借款,以此方式於96年6 月12日向安│元、羅慧中編號03保單之復繳保│保單貸款資料查詢(見98年偵字││按保單│ │泰人壽公司詐得6 萬8 千元之貸款。│險費3萬6,592元、羅慧中之母陳│第10229 號卷一第269-274 頁)││編號為│ │ │美峰之編號02保單復繳之保險費│;證人羅慧中聲明書(見98年第││羅慧中│ │ │2萬元及羅慧中之子邱揚編號02 │10229 號卷一第289 頁) ││身分證│ │ │保單之保險費1萬6,108元。 │ ││統一編│ │ │ │ ││號+01│ │ │ │ ││) │ │ │ │ │├───┼────┼────────────────┤ │ ││有效之│96.7.6(│在「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偽簽如附│ │ ││羅慧中│編號33)│表十二編號25所示羅慧中之署押,持│ │ ││04編號│ │以向安泰人壽公司行使,而以羅慧中│ │ ││保單(│ │編號04有效保單質押借款,以此方式│ │ ││按保單│ │於96年7 月10日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 │ ││編號為│ │7 萬2700元之貸款金額。 │ │ ││羅慧中│ │ │ │ ││身分證│ │ │ │ ││統一編│ │ │ │ ││號+04│ │ │ │ ││) │ │ │ │ │└───┴────┴────────────────┴──────────────┴──────────────┘附表六:
┌───┬────┬───┬───────┬────┬─────────┬────┬──────────────┐│匯款時│匯款金額│匯款人│ 匯款銀行 │ 受款人 │受款銀行帳號 │ 備 註 │證據清單 ││間 │ │ │ │ │ │ │ │├───┼────┼───┼───────┼────┼─────────┼────┼──────────────┤│92.12.│153萬元 │陳美峰│永豐銀行北桃分│ 郭德惠 │台北富邦銀行城東分│郭德惠總│永豐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匯出入││12 │ │ │行 │ │行000000000000 │計取得32│主檔查詢一覽表(150萬元)、 │├───┼────┼───┼───────┼────┼─────────┤3萬8,786│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單(30萬││93.5.2│30萬元 │邱振國│第一銀行東湖簡│郭德惠 │同上 │元,予以│元)、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8 │ │ │易分行 │ │ │侵占入己│回條(10萬元)(6萬元)(16 │├───┼────┼───┼───────┼────┼─────────┤。 │萬元)(87萬8786元)、中國信││94.7.2│10萬元 │邱振國│同上 │郭德惠 │同上 │ │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21萬元││9 │ │ │ │ │ │ │)(見98年偵10229 號卷一第27│├───┼────┼───┼───────┼────┼─────────┤ │8-286 頁)、被告書立收款證明││94.9.7│6萬元 │邱振國│同上 │郭德惠 │同上 │ │(見98年偵10229 號卷一第287 ││ │ │ │ │ │ │ │頁) │├───┼────┼───┼───────┼────┼─────────┤ │ ││95.5.4│16萬元 │邱振國│同上 │郭德惠 │同上 │ │ ││ │ │ │ │ │ │ │ │├───┼────┼───┼───────┼────┼─────────┤ │ ││96.8.8│87萬 │羅慧中│第一銀行南京分│郭德惠 │同上 │ │ ││ │8,786元 │ │行 │ │ │ │ │├───┼────┼───┼───────┼────┼─────────┤ │ ││96.8.1│21萬元 │邱振國│第一銀行東湖簡│郭德惠 │同上 │ │ ││6 │ │ │易分行 │ │ │ │ │└───┴────┴───┴───────┴────┴─────────┴────┴──────────────┘附表七:
┌───┬────┬────────────────┬──────────────┬──────────────┐│保 單│時 間 │ 犯罪行為 │ 備 註 │證據清單 │├───┼────┼────────────────┼──────────────┼──────────────┤│偽造之│96.3.25 │在安泰人壽公司之ING 安泰人壽「保│於96.3.29.偽造保險單借款約定│96/3/25ING安泰人壽「保戶權益││黃千里│(編號34│戶權益確認書」及「人身保險要保書│書,向安泰人壽公司貸款(見附│確認」及「人身保險要保書」(││05編號│) │」上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黃千│表八編號41、42),詐得貸款之│見99年他字第3790號卷第8-13頁││保單(│ │里之署押,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理投│8萬元及5萬元,繳交此偽造黃千│) ││按保單│ │保。 │里05保單之保費12萬9,107元。 │ ││編號為├────┼────────────────┼──────────────┼──────────────┤│黃千里│96.5.5 │以上開偽造黃千里編號05保單,詐得│ │業務員胡湘穎薪津明細(見99年││身分證│(編號35│不知情之業務員胡湘穎所轉交,安泰│ │他字第3790號卷第18頁) ││統一編│) │人壽公司核發之業務佣金3 萬986 元│ │ ││號+05│ │。 │ │ ││) ├────┼────────────────┼──────────────┼──────────────┤│ │97.4.15 │在「保險單解約/ 復效/ 復繳/ 繳清│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5萬 │97/4/15 「保險單解約/ 復效/ ││ │(編號36│/ 展期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簡式)│3,400元,用以繳納偽造黃揚文 │復繳/ 繳清/ 展期暨保險單補發││ │) │」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27所示黃千里│(即黃千里之子)編號01保單之│申請書(簡式)」(見99年他字││ │ │之署押,持以向安泰人壽公司行使,│保險費5萬4,000元。 │第3790號卷第22頁);99/3/4保││ │ │將偽造黃千里05保單解約,以此方式│ │全作業退費查詢(見99年他字第││ │ │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5萬3,400│ │3790號卷第23頁)。 ││ │ │元。 │ │ │├───┼────┼────────────────┼──────────────┼──────────────┤│偽造之│97.5.12 │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行│以上開解約金5萬3,400元繳納保│97/5/12ING安泰人壽「保戶權益││黃揚文│(編號 │銷確認書」及「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險費5萬4,000元。 │暨誠信銷確認書」及「優質理財││01編號│37) │險要保書」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28所│ │萬能壽險保險要保書(見99年度││保單(│ │示黃文揚(應為黃揚文,被告誤書為│ │他字第3790號卷第24-28 頁);││按保單│ │黃文揚)、黃千里之署押3 枚,持向│ │97/5 /13保險費受理單(見99年││編號為│ │安泰人壽公司辦理投保。 │ │他字第3790號卷第30頁) ││黃揚文├────┼────────────────┼──────────────┼──────────────┤│身分證│97.6.5 │以上開偽造黃揚文編號01保單,詐得│安泰人壽公司匯給被告支配之人│業務員莊麗蟬薪津明細(見99年││統一編│(編號38)│不知情之業務員莊麗蟬所轉交,安泰│頭業務員莊麗蟬後,轉交予被告│他字第3790號卷第31頁) ││號+01│ │人壽公司核發之業務佣金1 萬4580元│。 │ ││) │ │。 │ │ ││ ├────┼────────────────┼──────────────┼──────────────┤│ │97.8.20(│在安泰人壽投資型人壽保險變更申請│ │97年8月20日及97年8月27日安泰││ │編號39) │書上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29所示黃千│ │人壽投資型人壽保險變更申請書││ │ │里、黃揚文(誤書為黃文揚)、李心│ │(見99年他字第3790號卷第32-3││ │ │筠之署押,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行使,│ │6頁);99/3/4保全作業退費查 ││ │ │將要保人由黃千里變更為李心筠,以│ │詢(見99年他字第3790號卷第37││ │ │此方式取得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之解│ │頁) ││ │ │約金1 萬7,333 元(由安泰人壽公司│ │ ││ │ │公司匯入李心筠中國信託士林分行28│ │ ││ │ │000000000 帳戶內再予領取)。 │ │ ││ ├────┼────────────────┤ │ ││ │97.8.27 │在安泰人壽投資型人壽保險變更申請│ │ ││ │(編號40)│書上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30所示黃揚│ │ ││ │ │文(誤書為黃文揚)之署押,持向安│ │ ││ │ │泰人壽公司行使,將偽黃揚文01保單│ │ ││ │ │辦理解約,以此方式詐得上開解約金│ │ ││ │ │。 │ │ │└───┴────┴────────────────┴──────────────┴──────────────┘附表八:
┌───┬────┬────────────────┬──────────────┬──────────────┐│保 單│時 間 │ 犯罪行為 │ 備 註 │證據清單 │├───┼────┼────────────────┼──────────────┼──────────────┤│有效之│96.3.29 │在「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偽簽如附│於96.3.29以黃千里編號03有效 │96/3/29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黃千里│(編號41│表十二編號31所示黃千里之署押,持│保單、黃揚文編號01有效保單質│(見99年他字第3790號卷第14-1││編號03│) │以向安泰人壽公司行使,以辦理有效│押借款,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8 │ 5頁) ;保單貸款審查表(見99││保單、│ │保單質押借款,並於96年4 月3 日自│萬元及5萬元,繳交偽黃千里05 │年他字第3790號卷第16-17 頁) ││黃揚文│ │安泰人壽公司詐得8 萬元之貸款。 │保單之保費12萬9,107元。 │ ││編號01│ │ │ │ ││保單(├────┼────────────────┤ │ ││按保單│96.3.29 │在「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偽簽如附│ │ ││編號為│(編號42│表十二編號32所示黃千里、黃揚文之│ │ ││黃千里│) │署押,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行使,以辦│ │ ││、黃揚│ │理黃揚文編號01有效保單質押借款,│ │ ││文身分│ │於96年4 月3 日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 │ ││證統一│ │5 萬元之貸款。 │ │ ││編號+│ │ │ │ ││03、01│ │ │ │ ││) │ │ │ │ │└───┴────┴────────────────┴──────────────┴──────────────┘附表九:
┌───┬────┬────────────────┬──────────────┬──────────────┐│保 單│時 間 │ 犯罪行為 │ 備 註 │證據清單 │├───┼────┼────────────────┼──────────────┼──────────────┤│黃成達│96.1.15 │在「保險單要保人住所變更申請書(│變更要保人黃成達之住所 │96/1/15「保險單要保人住所變 ││02編號│(編號43│傳真專用)」上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 │更申請書(傳真專用)」(見99││保單(│) │33所示黃成達之署押,持向安泰人壽│ │年他字第3791號卷第9 頁) ││按保單│ │辦理住所變更,將黃成達住所地址變│ │ ││編號為│ │更至郭德惠位於臺北市○○區○○路│ │ ││黃成達│ │3段245巷2 號7 樓之地址。 │ │ ││身分證│ │ │ │ ││統一編│ │ │ │ ││號+02│ │ │ │ ││) │ │ │ │ │├───┼────┼────────────────┼──────────────┼──────────────┤│偽造之│96.1.22(│在ING 『Old Friends 獨享優惠專案│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149 │96/1/22ING『OldFriends 獨享 ││黃成達│編號44) │』- 保險契約(保單)轉換申請書上│萬1,560元,其中15萬元,用以 │優惠專案』-保險契約(保單) ││05編號│ │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34所示黃成達之│繳納偽造黃成達05保單之保險費│轉換申請書(見99年他字第3791││保單(│ │署押,持以向安泰人壽公司行使,將│,餘額轉入偽造黃成達05保單之│號卷第10-11頁) ││按保單│ │該保單保障額由200 萬元降為15萬元│帳戶價值。 │ ││編號為│ │,以此方式詐得解約金149 萬1,560 │ │ ││黃成達│ │元。 │ │ ││身分證├────┼────────────────┼──────────────┼──────────────┤│統一編│96.1.22 │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行│以上開解約金繳納本件之保險費│96/1/22ING安泰人壽「保戶權益││號+05│(編號45)│銷確認書」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15萬元。 │暨誠信行銷確認書」及「靈活理││) │ │保書」上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35所示│ │財變額保險要保書」(見99年度││ │ │黃成達之署押,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 │他字第3791號卷第12至16頁)、││ │ │理投保。 │ │黃成達聲明書(同上卷第53頁)││ ├────┼────────────────┼──────────────┼──────────────┤│ │96.2.5 │以上開偽造黃成達編號05保單,詐得│ │業務員莊麗蟬薪津明細(見99年││ │(編號46│不知情之業務員莊麗蟬所轉交,安泰│ │他字第3791號卷第17頁) ││ │) │人壽公司核發之業務佣金5萬7,000元│ │ ││ │ │ │ │ ││ ├────┼────────────────┼──────────────┼──────────────┤│ │96.3.5(│在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更申│ │96/3/5「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 │編號47)│請書上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36所示黃│ │保險變更申請書」(見99年他字││ │ │成達之署押,持以向安泰人壽公司行│ │第3791號卷第18-19 頁);證人││ │ │使,將偽黃成達05保單辦理部分解約│ │黃成達聲明書(見99年他字第37││ │ │,以此方式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 │91號卷第53頁) ││ │ │金15萬9,522元。 │ │ │├───┼────┼────────────────┼──────────────┼──────────────┤│偽造之│96.3.13 │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以上開解約金15萬9,522元繳納 │96/3/13ING安泰人壽「保戶權益││黃成達│(編號48│及「人身保險要保書」上偽簽如附表│此偽黃成達06保單,然因安泰人│確認書及「人身保險要保書」(││編號06│、49) │十二編號37所示黃成達、簡美卿之署│壽要求體檢,而黃成達未進行體│99年他字第3791號,第20-24 頁││保單(│ │押,以黃成達為被保險人、簡美卿為│檢,因而由安泰人壽取消保件,│);96/3/22 保件取消通知單(││按保單│ │要保人,持向安泰人壽辦理投保。惟│並退首期保費,由被告領回。 │99年他字第3791號,第25頁);││編號為│ │因未能成完成被保險人應體檢之要件│ │證人黃成達聲明書(見99年他字││黃成達│ │,遭安泰人壽取消保件,於96年3 月│ │第3791號)、合作金庫仁愛分行││身分證│ │28日退還首期保險費15萬9,522 元之│ │支票號碼ZQ0000000 號支票(見││統一編│ │支票予「要保人簡美卿」,由郭德惠│ │99年度他字第3791號卷第26至27││號+06│ │領回,郭德惠因而未詐得此部分之佣│ │頁) ││) │ │金(起訴書誤載為係詐取首期保險費│ │ ││ │ │之退費支票)。 │ │ │├───┼────┼────────────────┼──────────────┼──────────────┤│有效之│96.3.13 │在「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 復效/ 復│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143 │96/3/13「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黃成達│(編號50)│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上偽簽如附│萬5,805元、詐得貸款金額8萬6,│復效/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 ││02編號│ │表十二編號38所示黃成達之署押,持│419元,用以繳納黃成達02保單 │」(見99年他字第3791號卷第28││保單(│ │以向安泰人壽公司行使,將黃成達有│虛增保險額度之保險費。 │-29 頁);96/3/19 「安泰人壽││按保單│ │效之02保單之保障額增額25﹪。 │ │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更申請書」││編號為│ │ │ │(見99年他字第3791號卷第30-3││黃成達│ │ │ │1 頁);96/4/3「保險單借款約││身分證│ │ │ │定書」(見99年他字第3791號卷││統一編│ │ │ │第32頁);證人黃成達聲明書(││號+02│ │ │ │見99年他字第3791號卷第53頁)││) │ │ │ │ │├───┼────┼────────────────┤ │ ││偽造黃│96.3.19 │在「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更│ │ ││成達編│編號51)│申請書」上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39所│ │ ││號05保│ │示黃成達之署押,持以向安泰人壽公│ │ ││單(按│ │司行使,將偽造黃成達之05保單予以│ │ ││保單編│ │終止,以此方式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 │ ││號為黃│ │解約金143 萬5,805 元。 │ │ ││成達身├────┼────────────────┤ │ ││分證統│96.4.3(│在「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偽簽如附│ │ ││一編號│編號52)│表十二編號40所示黃成達之署押,持│ │ ││+05)│ │向安泰人壽公司行使,以辦理黃成達│ │ ││ │ │有效之02編號保單質借,而向安泰人│ │ ││ │ │壽公司詐得8 萬6,419 元貸款。 │ │ │├───┼────┼────────────────┼──────────────┼──────────────┤│有效之│96.4.9(│ING『Old Friends獨享優惠專案』- │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143 │96/4/9ING『OldFriends 獨享優││黃成達│編號53)│保險契約(保單)轉換申請書上偽簽│萬6,715元,用以繳納偽造黃成 │惠專案-保險契約(保單)轉換 ││02編號│ │如附表十二編號41所示黃成達之署押│達07保單之保險費10萬元,餘額│申請書(見99年他字第3791號卷││保單(│ │,持以向安泰人壽公司行使,將黃成│轉入偽造黃成達07保單之帳戶價│第35-36 頁);96/4/9ING 安泰││按保單│ │達02保單之保障額降為15萬元,以此│值。 │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編號為│ │方式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143 │ │書」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黃成達│ │萬6,715 元。 │ │書」(見99年他字第3791號卷第││身分證│ │ │ │37-40 頁);證人黃成達聲明書││統一編│ │ │ │(見99年他字第3791號卷第53頁││號+02│ │ │ │) ││) │ │ │ │ │├───┼────┼────────────────┤ │ ││偽造黃│96.4.9(│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行│ │ ││成達編│編號54)│銷確認書」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 │ ││號07之│ │保書」上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42所示│ │ ││保單(│ │黃成達之署押,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 │ ││按保單│ │理投保,成立偽黃成達07保單。 │ │ ││編號為│ │ │ │ ││黃成達│ │ │ │ ││身分證│ │ │ │ ││統一編│ │ │ │ ││號+07│ │ │ │ ││) ├────┼────────────────┼──────────────┼──────────────┤│ │96.5.24 │在「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更│ │96/5/24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 │(編號55)│申請書」上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43所│ │額保險變更申請書」(見99年他││ │ │示黃成達之署押,持向安泰人壽公司│ │字第3791號卷第41-42 頁);證││ │ │行使,將偽黃成達07保單部分辦理解│ │人黃成達聲明書(見99年他字第││ │ │約,以此方式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 │3791號卷第53頁) ││ │ │約金47萬7,490元。 │ │ │├───┼────┼────────────────┼──────────────┼──────────────┤│偽造黃│96.6.1(│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以上開解約金47萬7,490元繳納 │96/6/1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成達編│編號56、│及「人身保險要保書」上偽簽如附表│此偽黃成達08保單,然因安泰人│確認書」及「人身保險要保書」││號08保│57) │十二編號44所示黃成達、簡美卿之署│壽要求體檢,而黃成達未進行體│(見99年他字第3791號卷第43-4││單(按│ │押,以簡美卿為要保人、黃成達為被│檢,因而由安泰人壽取消保件。│7 頁);證人黃成達聲明書(見││保單編│ │保險人,持向安泰人壽公司投保,成│ │99年他字第3791號卷第53頁)、││號為黃│ │立偽造之編號08之保單,因未能完成│ │90號,第47頁);合作金庫仁愛││成達身│ │被保險人應體檢之要件,遭安泰人壽│ │分行支票號碼ZQ0000000 號支票││分證統│ │取消保件,而於96年6 月15日退還首│ │(見同上卷第48至49頁) ││一編號│ │期保險費47萬7,490 元予「要保人簡│ │ ││+08)│ │美卿」,由郭德惠領回,郭德惠因而│ │ ││ │ │未能詐得佣金(起訴書誤載為係詐取│ │ ││ │ │首期保險費之退費既遂)。 │ │ │└───┴────┴────────────────┴──────────────┴──────────────┘附表十:
┌───┬────┬────────────────┬──────────────┬──────────────┐│保 單│時 間 │ 犯罪行為 │ 備 註 │證據清單 │├───┼────┼────────────────┼──────────────┼──────────────┤│偽造李│96.4.25 │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因逾期未繳納保險費而取消。 │96/4/25ING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杰編號│(編號58│及「人身保險要保書」上偽簽如附表│ │確認書」及「人身保險要保書」││04保單│) │十二編號45所示李杰之署押,持向安│ │(見99年他字第3792號卷第7-12││單(按│ │泰人壽公司辦理投保。 │ │頁);99/3/9富邦人壽處理單查││保單編│ │ │ │詢結果(保單因逾期未繳保費取││號為李│ │ │ │消,見99年他字第3792號卷第13││杰身分│ │ │ │頁)、證人李杰聲明書(見99年││證統一│ │ │ │他字第3792號卷第47頁) ││編號+│ │ │ │ ││04) │ │ │ │ │├───┼────┼────────────────┼──────────────┼──────────────┤│有效之│96.5.11(│在ING 『Old Friends 獨享優惠專案│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金60萬│96/5/11之ING『OldFriends 獨 ││李杰02│編號59) │』- 保險契約(保單)轉換申請書上│5,340元,其中10萬元,用以繳 │享優惠專案』- 保險契約(保單││編號保│ │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46所示李杰之署│納偽造李杰05保單之保險費,餘│)轉換申請書(見99年他字第37││單(按│ │押,將其有效之02保單保障額由100 │額轉入偽造李杰05保單之帳戶價│92號卷第14-15 頁);證人李杰││保單編│ │萬元降為10萬元,以此方式向安泰人│值。 │聲明書(見99年他字第3792號卷││號為李│ │壽公司詐得解約金60萬5,340元。 │ │第47頁) ││杰身分│ │ │ │ ││證統一│ │ │ │ ││編號+│ │ │ │ ││02) │ │ │ │ │├───┼────┼────────────────┼──────────────┼──────────────┤│偽造李│96.5.11 │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行│以上開解約金繳納本件之保險費│96/5/11 「保戶權益暨誠信行銷││杰05編│編號60) │銷確認書」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10萬元。 │確認書」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號保單│ │保書」上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47所示│ │要保書」(見99年他字第3792號││(按保│ │李杰之署押,持向安泰人壽公司辦理│ │卷第16-21 頁);證人李杰聲明││單編號│ │投保。 │ │書(見99年他字第3792號卷第47││為李杰│ │ │ │頁)、業務員莊麗蟬薪津明細(││身分證├────┼────────────────┤ │見99年他字第3792號卷第22頁)││統一編│96.6.5(│以上開偽造李杰編號05保單,詐得不│ │ ││號+05│編號61)│知情之業務員莊麗蟬所轉交,安泰人│ │ ││) │ │壽公司核發之業務佣金2 萬2,800 元│ │ ││ ├────┼────────────────┼──────────────┼──────────────┤│ │96.6.4(│在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更申│ │96/6/4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 │編號62)│請書上偽簽如附表十二編號48所示李│ │險變更申請書(見99年他字第37││ │ │杰之署押,持以向安泰人壽公司行使│ │92號卷第31-32 頁);99 /3/8 ││ │ │,將偽李杰05保單辦理部分辦理解約│ │保全作業退費查詢及保險費受理││ │ │,以此方式向安泰人壽公司詐得解約│ │單(見99年他字第3792號卷第33││ │ │金48萬5,396元。 │ │-35 頁);證人李杰聲明書(見││ │ │ │ │99年他字第3792號卷第47頁) │├───┼────┼────────────────┼──────────────┼──────────────┤│偽造李│96.5.23 │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因逾期未繳納保險費而取消。 │96/5/23ING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杰編號│(編號63│及「人身保險要保書」上偽簽如附表│ │確認書及「人身保險要保書」(││06、07│) │十二編號49所示李杰之署押,持向安│ │見99年他字第3792號卷第23-28 ││之保單│ │泰人壽公司辦理投保。 │ │頁);99/3/9富邦人壽處理單查││(按保│ │ │ │詢結果(保單因逾期未繳保費取││單編號│ │ │ │消,見99年他字第3792號卷第29││為李杰│ │ │ │-30 頁);證人李杰聲明書(見││身分證│ │ │ │99年他字第3792號卷第47頁) ││統一編│ │ │ │ ││號+06│ │ │ │ ││、07)│ │ │ │ │├───┼────┼────────────────┼──────────────┼──────────────┤│偽造李│96.6.15 │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以偽李杰05保單之解約金48萬5,│96/6/15ING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杰編號│(編號64)│及「人身保險要保書」上偽簽如附表│396 元繳納此偽李杰08、09保單│確認書及「人身保險要保書」(││08、09│(編號65│十二編號50所示李杰、莊麗弘之署押│,然因安泰人壽要求體檢,而李│見99年他字第3792號卷第36-41 ││之保單│) │,而以莊麗弘為要保人、李杰為被保│杰未進行體檢,因而由安泰人壽│頁);96/7/3保件取消通知單(││(按保│ │險人,持向安泰人壽辦理投保。惟因│取消保件。 │因未體檢取消,見99年他字第37││單編號│ │未能成被保險人應體檢之要件,遭安│ │92號卷第42頁);證人李杰聲明││為李杰│ │泰人壽取消保件,於96年7 月6 日退│ │書(見99年他字第3792號卷第47││身分證│ │還首期保險費42萬546元及6萬4,850 │ │頁);合作金庫仁愛分行支票號││統一編│ │元予「要保人莊麗弘」,由郭德惠領│ │碼ZQ0000000 號及ZQ0000000 號││號+08│ │回,郭德惠因而未能詐得此部分之佣│ │支票(見99年他字第3792卷第43││、09)│ │金(起訴書誤載為係詐取首期保險費│ │-46 頁)。 ││ │ │之退費既遂)。 │ │ │└───┴────┴────────────────┴──────────────┴──────────────┘附表十一(主文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罪數關係 │宣告刑欄 │├──┼────────┼──────────┼────────────┤│一 │事實欄一之附表一│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1 、4 所示犯│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行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私文書部分,及其以行│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號1 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 ││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 ││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二 │事實欄一之附表一│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2 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行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私文書部分,及其以行│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號2 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 ││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 ││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三 │事實欄一之附表一│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3 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以行│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3 所││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 ││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 ││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四 │事實欄一之附表一│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5 、6 、8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13、15、17(17之│、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謝宜達編號04保單│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部分)所示犯罪事│行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實 │私文書,及以行使偽造│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取│號4 、5 、11、13所示偽造││ │ │財物,而以一行為同時│之署押均沒收。 ││ │ │觸犯行使偽私文書罪及│ ││ │ │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 ││ │ │競合犯 │ │├──┼────────┼──────────┼────────────┤│五 │事實欄一之附表一│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7所示犯罪事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以行│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號6 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 │ │ │ ││ │ │ │ │├──┼────────┼──────────┼────────────┤│六 │事實欄一之附表一│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9 、10所示犯│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罪事實 │,其同時行使同一被害│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 │人之偽造私文書,為實│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質上一罪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 │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 │號7 、8 所示偽造之署押均││ │ │ │沒收。 │├──┼────────┼──────────┼────────────┤│七 │事實欄一之附表一│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11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 │號9 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 │ │ │ │├──┼────────┼──────────┼────────────┤│八 │事實欄一之附表一│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12、14、17(│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17之謝宜達編號03│、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保單部分)、附表│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九編號44、45、46│行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所示犯罪事實 │私文書,及以行使偽造│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取│號10、12、34、35所示偽造││ │ │財物,而以一行為同時│之署押均沒收。 ││ │ │觸犯行使偽私文書罪及│ ││ │ │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 ││ │ │競合犯 │ │├──┼────────┼──────────┼────────────┤│九 │事實欄一之附表一│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16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以行│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14所││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 ││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 ││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十 │事實欄一之附表二│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18、19所示犯│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基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單一犯意而於密切接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之時間所實施且係侵害│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同一被害人法益之行使│號15、16所示偽造之署押均││ │ │偽造私文書行為,係接│沒收。 ││ │ │續犯;又其以行使偽造│ ││ │ │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取│ ││ │ │財物,而以一行為同時│ ││ │ │觸犯行使偽私文書罪及│ ││ │ │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 ││ │ │合犯。 │ │├──┼────────┼──────────┼────────────┤│十一│事實欄二之附表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郭德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編號20所載 │務侵占罪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壹日。 │├──┼────────┼──────────┼────────────┤│十二│事實欄三之附表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郭德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編號21所載 │欺取財罪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三│事實欄一之附表四│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22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 │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 │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 │號17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十四│事實欄一之附表四│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23、24、25所│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示犯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 │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行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及以行使偽造│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壹仟││ │ │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取│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財物,而以一行為同時│號18、19所示偽造之署押均││ │ │觸犯行使偽私文書罪及│沒收。 ││ │ │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 ││ │ │競合犯 │ │├──┼────────┼──────────┼────────────┤│十五│事實欄一之附表四│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26、27、28所│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示犯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行使同一被害人之偽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私文書,為實質上一罪│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其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號20、21所示偽造之署押均││ │ │之詐術行為詐取財物,│沒收。 ││ │ │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 ││ │ │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取│ ││ │ │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 │├──┼────────┼──────────┼────────────┤│十六│事實欄一之附表四│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29、30、31、│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附表九編號53、54│、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所示犯罪事實 │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行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私文書,及以行使偽造│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取│號22、23、41、42所示偽造││ │ │財物,而以一行為同時│之署押均沒收。 ││ │ │觸犯行使偽私文書罪及│ ││ │ │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 ││ │ │競合犯 │ │├──┼────────┼──────────┼────────────┤│十七│事實欄一之附表五│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32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24所││ │ │行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私文書,及以行使偽造│ ││ │ │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取│ ││ │ │財物,而以一行為同時│ ││ │ │觸犯行使偽私文書罪及│ ││ │ │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 ││ │ │合犯 │ │├──┼────────┼──────────┼────────────┤│十八│事實欄一之附表五│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33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 │之詐欺取財罪,其以行│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十二編號25所示偽造之署押││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均沒收。 ││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 ││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十九│事實欄二之附表六│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郭德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所示匯款時間為92│業務侵占罪 │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 │年12月12日之犯罪│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事實 │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壹日。 │├──┼────────┼──────────┼────────────┤│二十│事實欄二之附表六│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郭德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所示匯款時間為93│業務侵占罪 │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 │年5 月28日之犯罪│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事實 │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壹日。 │├──┼────────┼──────────┼────────────┤│二一│事實欄二之附表六│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郭德惠連續犯業務侵占罪,││ │所示匯款時間為94│業務侵占罪。其該2 次│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年7 月29日、94年│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9 月7 日之犯罪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實 │概括犯意反覆所為,為│折算壹日。 ││ │ │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 ││ │ │法第26條規定論以一罪│ ││ │ │,並加重其刑。 │ │├──┼────────┼──────────┼────────────┤│二二│事實欄二之附表六│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郭德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所示匯款時間為95│業務侵占罪 │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 │年5 月4 日之犯罪│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事實 │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壹日。 │├──┼────────┼──────────┼────────────┤│二三│事實欄二之附表六│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郭德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所示匯款時間為96│業務侵占罪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年8 月8 日之犯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 │ │ │├──┼────────┼──────────┼────────────┤│二四│事實欄二之附表六│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郭德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所示匯款時間為96│業務侵占罪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年8 月16日之犯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 │ │ │├──┼────────┼──────────┼────────────┤│二五│事實欄一之附表七│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34、35所示犯│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以行│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 ││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 ││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二六│事實欄一之附表七│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36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以行│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27所││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 ││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 ││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二七│事實欄一之附表七│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37、38所示犯│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28所││ │ │行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私文書部分,及其以行│ ││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 ││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 ││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 ││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二八│事實欄一之附表七│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39、40所示犯│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29、││ │ │行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30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私文書,及以行使偽造│ ││ │ │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取│ ││ │ │財物,而以一行為同時│ ││ │ │觸犯行使偽私文書罪及│ ││ │ │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 ││ │ │競合犯 │ │├──┼────────┼──────────┼────────────┤│二九│事實欄一之附表八│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41、42所示犯│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行使不同被害人之偽造│如附表十二編號31、32所示││ │ │私文書,及以行使偽造│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取│ ││ │ │財物,而以一行為同時│ ││ │ │觸犯行使偽私文書罪及│ ││ │ │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 ││ │ │競合犯 │ │├──┼────────┼──────────┼────────────┤│三十│事實欄一之附表九│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43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 │號33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三一│事實欄一之附表九│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47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以行│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號36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三二│事實欄一之附表九│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48、49、50所│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示犯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遂罪,其同時行使不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被害人之偽造私文書,│元折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 │ │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37、38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 │ │詐術行為詐取財物,而│收。 ││ │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偽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 ││ │ │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 ││ │ │犯 │ │├──┼────────┼──────────┼────────────┤│三三│事實欄一之附表九│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51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以行│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號39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三四│事實欄一之附表九│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52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以行│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號40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三五│事實欄一之附表九│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53、54所示犯│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行使同一被害人之偽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私文書,為實質上一罪│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編││ │ │。又其以行使偽造私文│號41、42所示偽造之署押均││ │ │書之詐術行為詐取財物│沒收。 ││ │ │,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 │ │行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 ││ │ │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 │├──┼────────┼──────────┼────────────┤│三六│事實欄一之附表九│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55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以行│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43所││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 ││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 ││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三七│事實欄一之附表九│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56、57所示犯│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44所││ │ │遂罪,其同時行使不同│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被害人之偽造私文書,│ ││ │ │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 │ │詐術行為詐取財物,而│ ││ │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偽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 ││ │ │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 ││ │ │犯 │ │├──┼────────┼──────────┼────────────┤│三八│事實欄一之附表十│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58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45所││ │ │ │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三九│事實欄一之附表十│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59、60、61所│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示犯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同時│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46、││ │ │行使同一被害人之偽造│47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私文書,為實質上一罪│ ││ │ │。又其以行使偽造私文│ ││ │ │書之詐術行為詐取財物│ ││ │ │,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 │ │行使偽私文書罪及詐欺│ ││ │ │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 │├──┼────────┼──────────┼────────────┤│四十│事實欄一之附表十│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62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之詐欺取財罪。其以行│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48所││ │ │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為詐取財物,而以一行│ ││ │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 ││ │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 │ │想像競合犯。 │ │├──┼────────┼──────────┼────────────┤│四一│事實欄一之附表十│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63所示犯罪事│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實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49所││ │ │ │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四二│事實欄一之附表十│刑法第216 條、第210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64、65所示犯│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罪事實 │、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壹日。如附表十二編號50所││ │ │遂罪,其同時行使不同│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被害人之偽造私文書,│ ││ │ │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 │ │詐術行為詐取財物,而│ ││ │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偽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 ││ │ │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 ││ │ │犯 │ │└──┴────────┴──────────┴────────────┘附表十二(偽造私文書及其上署押部分)┌──┬─────────────┬───────┬────────┐│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署押、數量│├──┼─────────────┼───────┼────────┤│ 1 │安泰人壽公司「保戶權益確認│被保險人簽章欄│「謝隨閣」之署押││ │書」、「人身保險要保書」(│ │共貳枚 ││ │附表一編號1部分) ├───────┼────────┤│ │ │要保人簽章欄 │「莊麗弘」之署押││ │ │ │共貳枚 │├──┼─────────────┼───────┼────────┤│ 2 │安泰人壽公司「保險單契約內│被保險人簽章欄│「謝隨閣」之署押││ │容變更/ 復效/ 復繳暨保險單│ │壹枚 ││ │補發申請書」(附表一編號2 ├───────┼────────┤│ │部分) │要保人簽章欄 │「莊麗弘」之署押││ │ │ │壹枚 │├──┼─────────────┼───────┼────────┤│3 │安泰人壽公司「保險單解約/ │要保人簽章欄 │「莊麗弘」之署押││ │復效/ 復繳/ 繳清/ 展期暨保│ │壹枚 ││ │險單補發申請書(簡式)」(│ │ ││ │附表一編號3 部分) │ │ │├──┼─────────────┼───────┼────────┤│4 │安泰人壽公司ING 『OldFrien│被保險人簽章欄│「謝隨閣」之署押││ │ds獨享優惠專案』- 保險契約│及要保人簽章欄│共貳枚 ││ │(保單)轉換申請書(附表一│ │ ││ │編號5 部分) │ │ │├──┼─────────────┼───────┼────────┤│5 │安泰人壽公司ING 安泰人壽「│被保險人簽章欄│「謝隨閣」之署押││ │保戶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及要保人簽章欄│共肆枚 ││ │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書│ │ ││ │」(附表一編號6 部分) │ │ │├──┼─────────────┼───────┼────────┤│6 │安泰人壽公司「安泰人壽靈活│被保險人簽章欄│「謝隨閣」之署押││ │理財變額保險變更申請書」(│及要保人簽章欄│共貳枚 ││ │附表一編號7 部分) │ │ ││ │ │ │ │├──┼─────────────┼───────┼────────┤│7 │安泰人壽公司「保戶權益確書│被保險人簽章欄│「謝宜達」之署押││ │」及「人身保險要保書」(附│及要保人簽章欄│共肆枚 ││ │表一編號9 部分) │ │ │├──┼─────────────┼───────┼────────┤│8 │安泰人壽公司「傳統壽險保險│要保人同意約定│「謝宜達」之署押││ │費自行繳費/ 自動轉帳/ 信用│書條款請簽名欄│共貳枚 ││ │卡申請暨約定書」(附表一編│、授權人同意本│ ││ │號10部分) │約定書條款簽名│ ││ │ │欄。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安泰人壽公司「保險單契約內│被保險人簽章欄│「謝宜達」之署押││ │容變更/ 復效/ 復繳暨保險單│及要保人簽章欄│共貳枚 ││ │補發申請書」(附表一編號11│ │ ││ │部分) │ │ │├──┼─────────────┼───────┼────────┤│10 │安泰人壽公司ING 『OldFrien│被保險人簽章欄│「謝宜達」之署押││ │ds獨享優惠專案』- 保險契約│及要保人簽章欄│ 共貳枚 ││ │(保單)轉換申請書(附表一│ │ ││ │編號12部分) │ │ │├──┼─────────────┼───────┼────────┤│11 │安泰人壽公司ING 『OldFrien│被保險人簽章欄│「謝宜達」之署押││ │ds獨享優惠專案』- 保險契約│及要保人簽章欄│ 共貳枚 ││ │(保單)轉換申請書(附表一│ │ ││ │編號13部分) │ │ │├──┼─────────────┼───────┼────────┤│12 │安泰人壽公司「保戶權益暨誠│被保險人簽章欄│「謝宜達」之署押││ │信行銷確認書」及「靈活理財│及要保人簽章欄│共肆枚 ││ │變額保險要保書」(附表一編│ │ ││ │號14部分) │ │ │├──┼─────────────┼───────┼────────┤│13 │安泰人壽公司「保戶權益暨誠│被保險人簽章欄│「謝宜達」之署押││ │行銷確認書」及「靈活理財變│及要保人簽章欄│共肆枚 ││ │額保險要保書」(附表一編號│ │ ││ │15部分) │ │ │├──┼─────────────┼───────┼────────┤│14 │安泰人壽公司「安泰人壽靈活│被保險人簽章欄│「謝宜達」之署押││ │理財變額保險變更申請書」(│及要保人簽章欄│共貳枚 ││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 │ ││ │ │ │ │├──┼─────────────┼───────┼────────┤│15 │安泰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借款人(要保人│「謝隨閣」之署押││ │定書」(附表二編號18部分)│)簽名(章)欄│共貳枚 ││ │ │、同意人(被保│ ││ │ │險人)簽名欄 │ │├──┼─────────────┼───────┼────────┤│16 │安泰人壽公司「保單貸款支票│支票簽收人欄位│「謝隨閣」之署押││ │簽收單」(附表二編號19部分│ │壹枚 ││ │) │ │ │├──┼─────────────┼───────┼────────┤│17 │美商喬治亞人壽公司「人壽保│被保險人簽名欄│「邱振國」之署押││ │險要保書」(附表四編號22部│位、要保人簽名│伍枚 ││ │分) │欄位、要保人及│ ││ │ │被保險人聲明事│ ││ │ │項欄位、未成年│ ││ │ │者其法定代理人│ ││ │ │簽名欄位 │ │├──┼─────────────┼───────┼────────┤│18 │在安泰人壽公司「安泰人壽保│被保險人簽章欄│「羅慧中」之署押││ │戶權益確認書」及「人壽保險│位、要保人簽章│ 陸枚 ││ │要保書」(附表四編號23部分│欄位、子女簽名│ ││ │) │欄位 │ ││ │ ├───────┼────────┤│ │ │配偶簽名欄位 │「邱振國」之署押││ │ │ │貳枚 ││ │ ├───────┼────────┤│ │ │子女簽名欄位 │「邱揚」之署押貳││ │ │ │枚、「邱翔」之署││ │ │ │押貳枚 │├──┼─────────────┼───────┼────────┤│19 │安泰人壽公司「保險費自繳申│要保人同意本約│「羅慧中」之署押││ │請暨約定書」(附表四編號24│定條款欄位 │壹枚 ││ │部分) │ │ │├──┼─────────────┼───────┼────────┤│20 │在安泰人壽公司之ING 『OldF│要保人簽名欄位│「羅慧中」之署押││ │riends獨享優惠專案』-保險 │及被保險人簽名│肆枚 ││ │契約(保單)轉換申請書、IN│欄位 │ ││ │G 安泰投資型商品建議書重要│ │ ││ │告知事項(附表四編號26部分│ │ ││ │) │ │ │├──┼─────────────┼───────┼────────┤│21 │安泰人壽公司之ING 安泰人壽│要保人簽名欄位│「羅慧中」之署押││ │「保戶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及被保險人簽名│肆枚 ││ │」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欄位 │ ││ │書」(附表四編號27部分) │ │ │├──┼─────────────┼───────┼────────┤│22 │安泰人壽公司之ING 『OldFri│要保人簽名欄位│「羅慧中」之署押││ │ends獨享優惠專案』- 保險契│及被保險人簽名│伍枚 ││ │約(保單)轉換申請書、ING │欄位 │ ││ │安泰投資型品建議書重要告知│ │ ││ │事項(附表四編號29部分) │ │ │├──┼─────────────┼───────┼────────┤│23 │安泰人壽公司之ING 安泰人壽│要保人簽名欄位│「羅慧中」之署押││ │「保戶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及被保險人簽名│肆枚 ││ │」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欄位 │ ││ │書」(附表四編號30部分) │ │ ││ │ │ │ │├──┼─────────────┼───────┼────────┤│24 │安泰人壽公司之「保險單借款│借款人(要保人│「羅慧中」之署押││ │約定書」(附表五編號32部分│)簽名欄位、法│共貳枚 ││ │) │定代理人簽名欄│ ││ │ │位 │ ││ │ ├───────┼────────┤│ │ │同意人(被保險│「邱揚」之署押壹││ │ │人)簽名欄位 │枚 │├──┼─────────────┼───────┼────────┤│25 │安泰人壽公司之「保險單借款│借款人(要保人│「羅慧中」之署押││ │約定書」(附表五編號33部分│)簽名欄、及同│共貳枚 ││ │) │意人(被保險人│ ││ │ │)簽名欄 │ │├──┼─────────────┼───────┼────────┤│26 │安泰人壽公司之ING 安泰人壽│要保人簽名欄位│「黃千里」之署押││ │「保戶權益確認書」及「人身│、被保險人簽名│共肆枚 ││ │保險要保書」(附表七編號34│欄位 │ ││ │部分) │ │ │├──┼─────────────┼───────┼────────┤│27 │安泰人壽公司「保險單解約/ │要保人簽名欄位│「黃千里」之署押││ │復效/ 復繳繳清/ 展期暨保險│、被保險人簽名│共貳枚 ││ │單補發申請書(簡式)(附表│欄位 │ ││ │七編號36部分) │ │ │├──┼─────────────┼───────┼────────┤│28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要保人簽名欄位│「黃文揚」之署押││ │信行銷確認書」及「優質理財│、被保險人簽名│共貳枚、「黃千里││ │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附表│欄位 │」之署押共叁枚 ││ │七編號37部分) │ │ │├──┼─────────────┼───────┼────────┤│29 │在安泰人壽投資型人壽保險變│要保人簽名欄位│「黃千里」、「黃││ │更申請書(附表七編號39部分│、被保險人簽名│文揚」、「李心筠││ │) │欄位 │」之署押各壹枚 │├──┼─────────────┼───────┼────────┤│30 │在安泰人壽投資型人壽保險變│要保人簽名欄位│「黃文揚」、「李││ │更申請書(附表七編號40部分│、被保險人簽名│心筠」之署押各壹││ │) │欄位 │枚 │├──┼─────────────┼───────┼────────┤│31 │安泰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借款人(要保人│「黃千里」之署押││ │定書」(附表八編號41部分)│)簽名欄位、同│貳枚 ││ │ │意人(被保險人│ ││ │ │)簽名欄位 │ │├──┼─────────────┼───────┼────────┤│32 │安泰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借款人(要保人│「黃千里」、「黃││ │定書」(附表八編號42部分)│)簽名欄位、同│文揚」之署押各壹││ │ │意人(被保險人│枚 ││ │ │)簽名欄位 │ │├──┼─────────────┼───────┼────────┤│33 │「保險單要保人住所變更申請│要保人簽名(章│「黃成達」之署押││ │書(傳真專用)」(附表九編│)欄位 │壹枚 ││ │號43部分) │ │ │├──┼─────────────┼───────┼────────┤│34 │ING 『Old Friends 獨享優惠│要保人簽名欄位│「黃成達」之署押││ │專案』- 保險契約(保單)轉│、被保險人簽名│貳枚 ││ │換申請書(附表九編號44部分│欄位 │ ││ │) │ │ │├──┼─────────────┼───────┼────────┤│35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要保人簽名欄位│「黃成達」之署押││ │信行銷確認書」及「靈活理財│、被保險人簽名│肆枚 ││ │變額保險要保書」(附表九編│欄位 │ ││ │號45部分) │ │ │├──┼─────────────┼───────┼────────┤│36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要保人簽名欄位│「黃成達」之署押││ │更申請書(附表九編號47部分│、被保險人簽名│共貳枚 ││ │) │欄位 │ ││ │ │ │ │├──┼─────────────┼───────┼────────┤│37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要保人簽名欄位│「黃成達」之署押││ │書」及「人身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名│共貳枚、「簡美卿││ │附表九編號48部分) │欄位 │」之署押共貳枚 │├──┼─────────────┼───────┼────────┤│38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 復效│要保人簽名欄位│「黃成達」之署押││ │/ 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被保險人簽名│共貳枚 ││ │(附表九編號50部分) │欄位 │ │├──┼─────────────┼───────┼────────┤│39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人簽名欄位│「黃成達」之署押││ │變更申請書」(附表九編號51│、被保險人簽名│共貳枚 ││ │部分) │欄位 │ ││ │ │ │ │├──┼─────────────┼───────┼────────┤│40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附表│借款人(要保人│「黃成達」之署押││ │九編號52部分) │)簽名欄、及同│共貳枚 ││ │ │意人(被保險人│ ││ │ │)簽名欄 │ │├──┼─────────────┼───────┼────────┤│41 │ING『Old Friends獨享優惠專│要保人簽名欄位│「黃成達」之署押││ │案』-保險契約(保單)轉換 │、被保險人簽名│共貳枚 ││ │申請書(附表九編號53部分)│欄位 │ │├──┼─────────────┼───────┼────────┤│42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要保人簽名欄位│「黃成達」之署押││ │信行銷確認書」及「靈活理財│、被保險人簽名│共肆枚 ││ │變額保險要保書」附表九編號│欄位 │ ││ │54部分) │ │ │├──┼─────────────┼───────┼────────┤│43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人簽名欄位│「黃成達」之署押││ │變更申請書」(附表九編號55│、被保險人簽名│共貳枚 ││ │部分) │欄位 │ │├──┼─────────────┼───────┼────────┤│44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要保人簽名欄位│「黃成達」之署押││ │書」及「人身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名│共貳枚、「簡美卿││ │附表九編號56部分) │欄位 │」之署押共貳枚 ││ │ │ │ │├──┼─────────────┼───────┼────────┤│45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要保人簽名欄位│「李杰」之署押共││ │書」及「人身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名│肆枚 ││ │附表十編號58部分) │欄位 │ ││ │ │ │ │├──┼─────────────┼───────┼────────┤│46 │ING 『Old Friends 獨享優惠│要保人簽名欄位│「李杰」之署押共││ │專案』- 保險契約(保單)轉│、被保險人簽名│貳枚 ││ │換申請書(附表十編號59部分│欄位 │ ││ │) │ │ │├──┼─────────────┼───────┼────────┤│47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要保人簽名欄位│「李杰」之署押共││ │信行銷確認書」及「靈活理財│、被保險人簽名│肆枚 ││ │變額保險要保書」(附表十編│欄位 │ ││ │號60部分) │ │ │├──┼─────────────┼───────┼────────┤│48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變│要保人簽名欄位│「李杰」之署押共││ │更申請書(附表十編號62部分│、被保險人簽名│貳枚 ││ │) │欄位 │ │├──┼─────────────┼───────┼────────┤│49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要保人簽名欄位│「李杰」之署押共││ │書」及「人身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名│肆枚 ││ │附表十編號63部分) │欄位 │ │├──┼─────────────┼───────┼────────┤│50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要保人簽名欄位│「莊麗弘」之署押││ │書」及「人身保險要保書」(│ │共貳枚 ││ │附表十編號64部分) ├───────┼────────┤│ │ │被保險人簽名欄│「李杰」之署押共││ │ │位 │貳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