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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德記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德記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德記前因涉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一旦成罪,罪刑可能不輕,以常情而言,當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1 年3 月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張德記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前於101 年4 月11日認被告犯加重竊盜罪,並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在案(尚未確定),又被告自陳前在外租屋,本案遭查獲時即已退租,堪認其目前無固定住居所,其既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月,刑期不輕,如許交保在外,實難期被告日後能自動到庭接受後續審判甚至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逃亡之虞,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6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鄭光婷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1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