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被 告 楊清群
謝豐鴻RICH GROUND CO.,LTD.(BELIZE)(瑞富有限公司
-貝里斯國)兼上一人之 劉慶義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157 號、98年度易字第67號違反著作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慶義、楊清群、謝豐鴻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請公訴,現由鈞院審理中,而被告劉慶義為RICH GROUND CO.,LTD.之負責人,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被告請求連帶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597,8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慶義、楊清群、謝豐鴻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張明儀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羽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