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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審訴字第 1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17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練忠興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315號、第5316號、第5317號、第5318號、第5319號、第5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練忠興所為本件攜帶兇器竊盜及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0條、第34條第1 項之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5315號、第5316號、第5317號、第5318號、第5319號、第5320號提起公訴,於101 年4 月10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1 年4 月15日死亡,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2頁)。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莊明達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茹茵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