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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智易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松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蕭顯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

678 號、第146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丑○○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丑○○係紘瑞網路行銷企業社負責人,明知其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登記並領得執照,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且如附表1 所示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1 所示商標權人先後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分別取得指定使用於銀行、貸款融資、藉由網際網路提供資訊等如附表1 所示服務之商標權(註冊證號碼、指定使用服務、商標權期間均詳如附表1 所載),在如附表1所示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指定之同一或類似服務使用相同於如附表1 所示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生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竟意圖營利而基於違反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單一犯意,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泳遠」之成年男子基於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95年(起訴書誤載為94年)3 月17日某時許簽訂發信主機月租合約書,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泳遠」之成年男子提供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報酬購買250 筆內含自然人之姓名、性別、電話號碼、住址、職業、電子郵件信箱等個人資料,甲丑○○則負責提供發信主機硬體設備,並委由不知情且無犯罪故意之林漢民製作無商標圖樣之貸款諮詢網頁,或在未獲如附表1 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上網擷取如附表1 所示商標圖樣,製作表明係如附表1 所示商標權人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使用相同於如附表1 所示商標圖樣之貸款諮詢網頁,再放置在事先以不知情且無犯罪故意之崔金鑑、陳東進(均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4678 號、第146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所有之寬頻上網帳號,分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申請之MYWEB 網路空間,並利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4 樓住處之網路配合代理伺服器之軟體、速食店公開網路及自宅附近之無線溢波,大量發送電子郵件廣告予不特定人之方式,俟如附表2 編號1 至5 、附表3 編號1 至34、附表4 編號1 至7 、

9 至107 所示被害人先後開啟電子郵件廣告瀏覽連結上開貸款諮詢網頁而填寫姓名、性別、電話號碼、住址、職業、電子郵件信箱等屬於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足資識別各該個人之資料上傳後,再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泳遠」之成年男子向成鼎資訊有限公司租借之F2M 表單轉信系統程式,接續將甲丑○○所蒐集到載有如附表2 編號1至5 、附表3 編號1 至34、附表4 編號1 至7 、9 至107 所示被害人填寫之各該個人資料,分別代轉至sZ000000000tw@yahoo.com.tw(起訴書誤載為sZ000000000@yahoo.com.tw)、Z0000000000@pchome.com.tw 、qp555555@pchome.com.tw、mss520@hotmail.com(起訴書誤載為mss520@hotmail.com.tw )等電子郵件信箱中而進行電腦處理及利用,致使渠等均因個人姓名、性別、電話號碼、住址、職業、電子郵件信箱等足資識別各該個人之資料遭外洩利用,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2 編號1 至5 、附表3 編號1 至34、附表4 編號1 至7、9 至107 所示被害人之個人隱私資料保護(所涉圖利非法蒐集資料罪嫌,其中如附表4 編號1 至7 、9 至107 所示被害人均未提出告訴或於偵查中撤回告訴,如附表3 所示告訴人則均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詳如本判決理由欄六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之說明),且致使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而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1 所示商標權人所取得如附表1所示之商標權。嗣於96年7 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丑○○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5 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先智、吳秋坪、吳宣享、江仲翔、高慧芬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情形,惟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就證據能力部分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當事人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猶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例如:該違背法定程序屬證據相對排除法則,且情節重大)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15500號偵查卷宗【下稱北偵卷】第19頁反面至第23頁反面、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反面、第474 至477 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557號偵查卷宗【下稱士偵卷2 】第64至68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254 號偵查卷宗【下稱士偵卷5 】第59至60頁、本院審查卷第66頁反面至第67頁反面、本院卷4 第63頁反面至第64頁、第75頁反面至第76頁反面、第132 頁、第186 頁反面至第189 頁),核與證人林漢民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稱渠受被告委託製作貸款諮詢網頁等情節(見北偵卷第47頁反面至第49頁、第

476 頁、士偵卷2 第68至69、109 頁)、證人陳東進、崔金鑑分別於偵查中證稱渠等均未曾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辦網路空間使用之情形(見士偵卷2 第64、67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4678 號偵查卷宗【下稱士偵卷6 】第50至51、77、83至84頁)、證人即如附表2 所示告訴人何先智、吳秋坪、吳宣享、江仲翔、高慧芬等人分別於警詢中指述渠等均因開啟電子郵件廣告瀏覽連結上開貸款諮詢網頁而填寫姓名、性別、電話號碼、住址、職業、電子郵件信箱等個人資料之被害情節(見警卷第26至28、30至32、245 至

247 、249 至250 頁、北偵卷第738 至739 頁)大致相符,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搜字第1132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北偵卷第6 至10頁)、捷通網路95年3 月18日行銷客戶資料表、捷創網路行銷企業社95年3 月17日、95年4 月17日發信主機月租合約書、電子郵件信箱內容之電腦螢幕擷取畫面(見北偵卷第30至38、488 至489-1 頁)、證人林漢民確認製作各該銀行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面(見北偵卷第50頁)、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中區客服中心回覆單及所檢附之網路詐騙釣魚網頁上傳登錄IP紀錄、表單轉信系統(見北偵卷第251 至384 、386 至394 頁)、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21日97網家法字第357 號函及所檢附之帳號基本資料(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86

1 號偵查卷宗【下稱士偵卷1 】第29至30頁)、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7年11月24日雅虎資訊(97)字第01702 號函及所檢附之帳號基本資料(見士偵卷1 第32至37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北區營運處98年10月8 日北北服字第98密查2262號函所檢附之另案被告陳東進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板和營運處95年

7 月11日市內網路業務租用申請書、另案被告崔金鑑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區營運處95年5 月12日市內網路業務租用申請書等相關資料(見士偵卷2 第132 至138 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南區營運處服務中心99年9 月6 日南服五99密字第141 號函所檢附之另案被告崔金鑑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區營運處95年

7 月2 日市內網路業務異動申請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40號偵查卷宗【下稱士偵卷4 】第10至13頁)、冒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面及資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29日(96)新光銀消金字第4692號函、102 年11月19日(102 )新光銀消金字第2139號函及所檢附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現行信用貸款諮詢網頁畫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北偵卷第196 至201 、443 頁、本院卷3 第131 、

133 至137 頁)、冒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面及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6年10月19日國世業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7 日陳報狀及所檢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4份、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12日國泰金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6 日國世銀消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廣告網頁擷取畫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見北偵卷第184 至19

5 、467 頁、士偵卷2 第146 至155 頁、本院卷3 第120 至

130 頁)、冒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面及資料、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6年10月26日(96)遠銀消字第666 號函、98年10月16日(98)遠銀總法字第755 號函、102 年11月28日(102 )遠銀總法字第539 號函及所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見北偵卷第229 至238 、469 、667 至668 頁、士偵卷2 第156 頁、本院卷3 第138 至140 頁)、冒用聯邦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面及資料、聯邦商業銀行96年10月31日(96)聯銀理貸字第8294號函、98年10月26日聯銀行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11月12日刑事陳報狀及所檢附之實際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面1 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本院103年4 月11日電話紀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2 紙(見北偵卷第245 至250 、445 頁、士偵卷

2 第131 頁、本院卷3 第141 至147 頁)、冒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面及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23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98年10月9 日陳報狀、102 年11月12日刑事陳報狀及所檢附之實際貸款廣告需求表格式影本1 紙、103 年4 月

1 日刑事陳報狀及所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2 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見北偵卷第56、217 至222 、465 頁、士偵卷2 第

144 頁至第144 頁反面、本院卷3 第148 至150 、175 至18

1 頁)、冒用寶華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面及資料、寶華商業銀行96年10月19日(96)寶華接消乙字第03

398 號函及所檢附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讓與及承受合約、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26日存保清理字第00000000號函、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2月23日星銀(102 )字第102052號函及所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見北偵卷第208 至210、451 至453 頁、士偵卷2 第112 至118 頁、本院卷3 第18

2 頁至第185 頁反面)、冒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面及資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29日日銀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2 年11月14日日銀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及所檢附之實際廣告網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北偵卷第239 至

244 、447 頁、本院卷3 第186 至189 頁)、冒用三信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面及資料、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19日三信銀商字第0000000 號函、98年10月9 日陳報狀、102 年11月4 日三信銀管字第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各3 份、三信商業銀行實際貸款諮詢網頁(見北偵卷第223 至228 、449 頁、士偵卷2 第141 至

142 頁、本院卷3 第102 至113 頁)、冒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面及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31日中信銀行銷字第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網站產品說明、102 年12月2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103 年4 月2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見北偵卷第202 至207 、455 至463 頁、本院卷3 第190至191 、193 至194 頁)、如附表2 所示告訴人分別於各該貸款諮詢網頁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警卷第29、33、248 、251 頁、北偵卷第740 頁)等件存卷可考,復有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5 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如附表2 所示之行為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業於99年5 月26日修正公布為「個人資料保護法」,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第54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自101 年10月1 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規定「意圖營利違反第7 條、第8 條、第18條、第19條第1 項、第2 項、第23條之規定或依第24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則規定:「違反第6 條第1 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之法定本刑原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4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 項則規定「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是比較修正前、後法結果,以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之規定。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是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始有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若法律之修正為無關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刑議字第6號決議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 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6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修正後商標法第5 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則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雖增加「為行銷目的」等字,惟修正前商標法第6 條、修正後商標法第5 條關於商標使用之定義中均有「為行銷之目的」之規定,亦即商標之使用須基於行銷之目的,故修正後第95條之條文中增加「為行銷目的」等字,係使其構成要件明確完整,並非增加該罪之新構成要件,乃重申所謂商標之使用應包含銷售行為之意,其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參照最高法院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論處。公訴意旨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之規定,尚有未合。

(三)按刑法部分條文雖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然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查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之行為時間,雖跨越刑法95年6 月30日修正施行前、後,然被告上開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詳如下述),揆諸上揭說明,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規定,不生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係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為其立法目的,而該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電腦處理」,係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所謂「蒐集」,係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所謂「利用」,係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又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 條、第3 條第1 、3 、4 、5 款、第1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上開發送之電子郵件廣告所連結之各該貸款諮詢網頁,其資料內容除自然人之姓名外,亦涵括自然人之性別、電話號碼、住址、職業、電子郵件信箱等細項資料,此觀卷附查扣個人資料之儲存媒體執行列印後之內容即明,而上開資料內容與各該自然人之姓名相互結合,均已使資料之身分明確化而足以清楚識別各該自然人,均要屬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無訛。又被告並非公務機關,其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登記並發給執照,且有營利之意圖,進而將其蒐集所得之各該個人資料使用電腦儲存後上傳提供予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自屬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行為。核被告所為,分別係違反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之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之規定,而犯修正前同法第33條之圖利非法蒐集資料罪、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第2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另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泳遠」之成年男子就如事實欄一所示違反商標法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其利用不知情且無犯罪故意之證人林漢民製作使用相同於如附表1 所示商標圖樣之貸款諮詢網頁,係間接正犯。又其於上揭時間、地點先後利用不知情且無犯罪故意之證人林漢民製作使用相同於如附表1 所示商標圖樣之貸款諮詢網頁,並將蒐集到載有如附表2 編號1 至5 所示被害人填寫之個人資料加以電腦處理、利用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主觀上均係出於單一目的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於95年7月1 日前違反商標法之行為,應論以連續犯,尚有未洽。

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1 所示商標權人所取得如附表1 所示之數個商標權、如附表2 所示被害人之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第2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之圖利非法蒐集資料罪論處。另按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考其規範意旨在於避免對於同一犯罪行為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應指實行犯罪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言。準此,在著手實行階段具有同一性之情形下,凡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實行數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彼此實行行為完全同一,或大部分同一,甚或局部同一,視個案情節,均可能得以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而論以想像競合犯。查被告先後使用相同於如附表1 所示商標圖樣之貸款諮詢網頁及利用以電腦處理蒐集所得個人資料之時間、地點均有所重疊,且被告使用相同於如附表1 所示商標圖樣之貸款諮詢網頁之行為係為實現其利用以電腦處理蒐集所得個人資料犯行所必要,二罪間具有重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察,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存在,自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較為適當。從而,被告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實行單一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第2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處斷。至公訴意旨就違反商標法部分,雖未敘及被告侵害商標註冊證號碼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所示商標圖樣之行為,然此部分事實與業經起訴部分,既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因貪圖私利,未經許可蒐集、以電腦處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出售牟利,欠缺保護他人隱私之法治概念,造成社會大眾處於隱私權隨時遭受侵害之風險中,且為蒐集他人個人資料,製作侵害商標權之貸款諮詢網頁,侵蝕商標權人對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並足使消費者對於各該貸款諮詢網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亦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達成民事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各該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則陳明請本院依法處理等語明確,惟念及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兼衡酌其品性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害商標權之數量、時間、生活狀況不佳(已婚,育有二子,父母健在,從事網路行銷工作,目前每月收入約30,000元至40,000元,負責家中主要開銷)及教育程度為專科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之職業、經濟能力等情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雖就被告上開所為具體求刑有期徒刑2 年,惟經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檢察官之求刑,尚屬過重,附此敘明。

(三)按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5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定有明文。查被告上開犯罪行為雖始於96年4 月24日以前之95年5 月25日,然其前後多次使用相同於如附表1 所示商標圖樣之各該貸款諮詢網頁之行為,既係接續之行為而論以一罪,其最後犯罪時間乃在96年

6 月23日,並非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96年4 月24日)以前,揆諸上揭說明,自不得依該條例減刑,併此敘明。

(四)末查,扣案之如附表5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乙情,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4 第64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如附表

2 編號1 至5 、附表3 編號1 至34、附表4 編號1 至107所示個人資料出售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泳遠」之成年男子(所涉如附表1 所示違反商標法、如附表2 所示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均詳如上述),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泳遠」之成年男子於取得上開個人資料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3 編號1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10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協助貸款」、「查詢還款能力」、「須貸款手續費」等為由,要求如附表3 編號1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10所示被害人以轉帳匯款或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如附表3 編號1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10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3 編號1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10所示匯款時間、地點,分別將如附表3 編號1 至8 、附表4編號1 至10所示金額匯入或轉帳至指定帳戶,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得逞,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656 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亦涉有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3編號1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10證據及卷存頁碼欄所示人證、書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稱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乃從事網路行銷工作,並未蒐集取得如附表4 編號8 所示個人資料,且彼時向伊購買個人資料之人自稱銀行行員,不清楚向伊購買如附表

3 編號1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7 、9 至10所示個人資料之人事後是否向如附表3 編號1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7、9 至10所示之人詐取財物等語;而辯護人亦以上開情詞為被告置辯。經查:

1.就如附表4 編號8 所示部分,被害人甲宇○○於96年4 月3日某時許,接獲自稱日盛商業銀行之行銷專員來電,佯以渠先前透過網路申請信用貸款,需先繳交佣金,致受話之被害人甲宇○○陷於錯誤,先後於96年4 月3 日上午8 時55分、同年月12日上午9 時41分許,分別依指示匯款30,000元、15,800元、30,000元、12,600元乙情,雖經證人甲宇○○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北偵卷第534 至535頁、士偵卷5 第99頁),並有證人甲宇○○所填寫之日盛商業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各1 紙、匯款交易明細3 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3 月27日北市警刑大資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被害人「張玉婷」於貸款諮詢網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等件存卷可考(見北偵卷第

542 至543 、545 至546 頁、本院卷4 第54至55頁)。然經本院電聯被害人甲宇○○,經渠表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3 月27日北市警刑大資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被害人「張玉婷」於貸款諮詢網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並非由渠本人填寫乙情,此有本院103 年3 月28日電話紀錄表1 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4 第56頁),復查無如附表4 編號8 所示被害人甲宇○○於被告上開發送之電子郵件廣告所連結之貸款諮詢網頁填寫個人資料回傳所得資料或其他客觀證據資料,足證被告確有將如附表4 編號8 所示被害人甲宇○○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之人,實難逕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

2.就如附表3 編號1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7 、9 至10所示部分,除如附表3 編號4 至6 、附表4 編號4 至6 所示部分,各該被害人或因時間久隔而記憶不清,或因匯款帳戶與匯款金額不明,亦無法提供相關匯款單據可供憑查,而無從認定如附表3 編號4 至6 、附表4 編號4 至6 所示被害人是否確均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或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交付財物,尚難逕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外,其餘被害人先後於如附表3 編號1 至3 、7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3 、7 至10所示時地均因遭詐騙集團分別以如附表3 編號1 至3 、7 至

8 、附表4 編號1 至3 、7 至10所示方式詐騙,致渠等均陷於錯誤,進而將如附表3 編號1 至3 、7 至8 、附表4編號1 至3 、7 至10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或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旋均遭提領殆盡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如附表

3 編號1 至3 、7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3 、7 至10所示被害人先後於警詢或偵查中指述綦詳,並有如附表3 編號

1 至3 、7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3 、7 至10證據及卷存頁碼欄所示書證在卷可資佐證(證據卷存頁碼參見如附表

3 編號1 至3 、7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3 、7 至10證據及卷存頁碼欄),足見如附表3 編號1 至3 、7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3 、7 至10所示被害人確均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或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交付財物等情,堪以認定。

3.又被告雖於警詢中供稱其所架設之貸款諮詢網頁中,有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新光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之貸款諮詢網頁乃提供詐騙集團使用,其他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則均提供予代辦公司使用乙情(見北偵卷第20頁反面),然其於同日警詢中亦證稱其不清楚究係何人向如附表3 編號1 至3 、7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

3 、7 至10所示被害人詐取財物等語明確(見北偵卷第22頁至第22頁反面);復觀諸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泳遠」之成年男子達成合意之內容,僅有由被告負責提供發信主機硬體設備,利用自宅網路配合代理伺服器之軟體、速食店公開網路及自宅附近無線溢波,大量發送表明係如附表1 所示商標權人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使用相同於如附表1 所示商標圖樣之貸款諮詢網頁之電子郵件廣告,藉以蒐集內含自然人之姓名、性別、電話號碼、住址、職業、電子郵件信箱等個人資料,尚難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泳遠」之成年男子曾明確告知被告擬將購得之個人資料使用在何處之情事,使被告對此有所認識,復無其他積極事證可供憑查,尚難徒憑如附表3 編號1 至3 、

7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3 、7 至10所示被害人接獲詐欺集團來電而遭詐取財物乙事,逕認被告就如附表3 編號1至3 、7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3 、7 至10所示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乃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之人,致使如附表3 編號1 至3 、7 至

8 、附表4 編號1 至3 、7 至10所示被害人接獲詐欺集團來電而遭詐取財物乙情有所預見,則被告就如附表3 編號

1 至3 、7 至8 、附表4 編號1 至3 、7 至10所示部分,應僅就其所知之程度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泳遠」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之違反商標法犯行負共同正犯之刑事責任。

4.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引各項用資證明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而得確信被告犯罪,則被告是否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容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商標法部分以外之犯罪情事,揆諸首揭說明,本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既不能證明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示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商標法部分以外之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如事實欄一所示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商標法之犯罪事實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因同一販售蒐集取得如附表3 所示個人資料,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3 所示告訴人之個人隱私資料保護,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之圖利非法蒐集資料罪嫌,並與上揭論罪科刑之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之圖利非法蒐集資料罪嫌,依同法第36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如附表3 所示告訴人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各該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證據卷存頁碼參見如附表3 證據及卷存頁碼欄所示),揆諸首揭說明,原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上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第2 款,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黃筠雅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得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

前二項之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意圖營利違反第7條、第8條、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之規定或依第24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編│商標│商標註冊證號碼(商標權期限,民國)│填寫個人資料之被害人│證據及卷存頁碼 ││號│權人│、指定使用服務 │起訴書附件1 編號 │ │├─┼──┼─────────────────┼──────────┼─────────────────────┤│1 │臺灣│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中之「銀行」│1 、3 、8 、9 、10、│1.冒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 │新光│不在專用之列,94年12月16日起至104 │12、19、28、35、38、│ 取畫面及資料(見北偵卷第196 至201 頁) ││ │商業│年12月15日)-金融卡、銀行提款卡等│43、45、46、58、6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29日││ │銀行│ │61、62、70、72、73、│ (96)新光銀消金字第4692號函(見北偵卷第││ │股份├─────────────────┤74、75、76、78、85、│ 443 頁) ││ │有限│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中之「金控、│87、89、92、101 、 │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19││ │公司│銀行」不在專用之列,96年2 月1 日起│108 、118 、120 、 │ 日(102 )新光銀消金字第2139號函及所檢附││ │ │至106 年1 月31日)-銀行、金融服務│122 、133 、135 、 │ 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現行信用貸款諮詢網頁畫││ │ │等 │138 、145 │ 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 │ │ │ │ (見本院卷3 第131 、133 至137 頁) │├─┼──┼─────────────────┼──────────┼─────────────────────┤│2 │國泰│第00000000號(93年1 月1 日起至102 │4 、9 、10、14、15、│1.冒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 │金融│年12月31日)-銀行、財務、金融、貸│16、19、20、22、24、│ 取畫面及資料(見北偵卷第184 至195 頁) ││ │控股│款融資服務等 │26、30、33、35、37、│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6年10月19日國││ │股份├─────────────────┤39、40、41、44、48、│ 世業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北偵卷第467 ││ │有限│第00000000號(93年2 月1 日起至103 │49、50、51、52、53、│ 頁)、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7 ││ │公司│年1 月31日)-銀行、財務、金融、貸│54、63、64、65、67、│ 日陳報狀及所檢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4 份││ │ │款融資服務等 │68、79、86、90、93、│ (見士偵卷2 第146 至155 頁) ││ │ ├─────────────────┤96、97、98、100 、 │3.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12日國││ │ │第00000000號(94年1 月1 日起至103 │101 、102 、103 、 │ 泰金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國泰世││ │ │年12月31日)-貸款融資服務、分期償│105 、107 、112 、 │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6 日國世││ │ │還式貸款等 │113 、114 、115 、 │ 銀消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 │ ├─────────────────┤116 、120 、124 、 │ 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面、經濟││ │ │第00000000號(93年7 月1 日起至113 │127 、131 、132 、 │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見││ │ │年6 月30日)-保險業務 │139 、140 、144 、 │ 本院卷3 第120 至130 頁) ││ │ │ │146 │ │├─┼──┼─────────────────┼──────────┼─────────────────────┤│3 │遠東│第00000000號(81年6 月1 日起至111 │4 、13、27、65、66、│1.冒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 │國際│年5 月31日)-銀行業務等 │77、82、84、86、91、│ 取畫面及資料(見北偵卷第229 至238 頁) ││ │商業│ │98、106 、107 、126 │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6年10月26日(96)遠銀消││ │銀行├─────────────────┤、131 、132 、133 、│ 字第666 號函(見北偵卷第469 頁)、98年10││ │股份│第00000000號(92年3 月1 日起至102 │140 、141 │ 月16日(98)遠銀總法字第755 號函(見士偵││ │有限│年2 月28日)-藉由網際網路提供資訊│ │ 卷2第156 頁) ││ │公司│ │ │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2 年11月28日(102 )遠││ │ ├─────────────────┤ │ 銀總法字第539 號函及所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 │ │第00000000號(92年1 月16日起至102 │ │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見本院卷3 ││ │ │年1 月15日)-藉由網際網路廣告宣傳│ │ 第138 至140 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 │促銷等 │ │ 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見北偵卷第667 至668 ││ │ │ │ │ 頁) │├─┼──┼─────────────────┼──────────┼─────────────────────┤│4 │聯邦│第00000000號(81年8 月16日起至111 │36、38、69、81、83、│1.冒用聯邦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 │商業│年8 月15日)-短期及中長期放款等 │96、98、117 、119 │ 面及資料(見北偵卷第245 至250 頁) ││ │銀行│ │ │2.聯邦商業銀行96年10月31日(96)聯銀理貸字││ │股份├─────────────────┤ │ 第8294號函(見北偵卷第445 頁)、98年10月││ │有限│第00000000號(86年4 月1 日起至96年│ │ 26日聯銀行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士偵2 ││ │公司│3 月31日)-短期及中長期放款等 │ │ 卷第131 頁) ││ │ │ │ │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12日刑││ │ │ │ │ 事陳報狀及所檢附之實際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 │ │ │ │ 面1 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本院103 年4 ││ │ │ │ │ 月11日電話紀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 │ │ │ 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2 紙(見本院卷3 第141 ││ │ │ │ │ 至147 頁) │├─┼──┼─────────────────┼──────────┼─────────────────────┤│5 │台新│第00000000號(81年4 月1 日起至101 │52、55、57、58、59、│1.冒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 │國際│年3 月31日)-銀行 │71、78、85 │ 取畫面及資料(見北偵卷第217 至222 頁) ││ │商業│ │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23日││ │銀行├─────────────────┤ │ 台新總法制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北偵卷││ │股份│第00000000號(81年8 月16日起至101 │ │ 第465 頁)、98年10月9 日陳報狀(見士偵卷││ │有限│年8 月15日)-銀行、保管箱出租業務│ │ 2 第144 頁至第144 頁反面)、102 年11月12││ │公司│、發行信用卡服務 │ │ 日刑事陳報狀及所檢附之實際貸款廣告需求表││ │ │ │ │ 格式影本1 紙(見本院卷3 第148 至150 頁)││ │ │ │ │ 、103 年4 月1 日刑事陳報狀及所檢附之經濟││ │ │ │ │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2 紙││ │ │ │ │ (見本院卷3 第175 至181 頁)、經濟部智慧││ │ │ │ │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見北偵卷││ │ │ │ │ 第56頁) │├─┼──┼─────────────────┼──────────┼─────────────────────┤│6 │寶華│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中之「銀行、│1 、2 、13、17、18、│1.冒用寶華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 │商業│BANK」不在專用之列,95年1 月16日起│19、20、23、25、32、│ 面及資料(見北偵卷第208 至210 頁) ││ │銀行│至105 年1 月15日)-銀行、貸款融資│34、42、56、66、74、│2.寶華商業銀行96年10月19日(96)寶華接消乙││ │股份│服務、分期償還式貸款等 │94、95、99、104 、 │ 字第03398 號函及所檢附之信用貸款申請書1 ││ │有限│ │110 、120 、123 、 │ 份(見北偵卷第451 至453 頁反面) ││ │公司│ │125 、137 、142 │3.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讓與及承受合約(見士偵││ │ │ │ │ 卷2 第112 至118 頁)、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 │ │ │ │ 限公司102 年11月26日存保清理字第00000000││ │ │ │ │ 號函(見本院卷3 第182 頁)、新加坡商星展││ │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2月23日星銀(102 ││ │ │ │ │ )字第102052號函及所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 │ │ │ │ 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見本院卷3 第││ │ │ │ │ 183 頁至第185 頁反面) │├─┼──┼─────────────────┼──────────┼─────────────────────┤│7 │日盛│第00000000號(91年11月16日起至111 │51 │1.冒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 │國際│年11月15日)-銀行 │ │ 取畫面及資料(見北偵卷第239 至244 頁) ││ │商業│ │ │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29日││ │銀行│ │ │ 日銀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北偵卷第447 ││ │股份│ │ │ 頁)、102 年11月14日日銀字第000000000000││ │有限│ │ │ 0 號函及所檢附之實際廣告網頁、經濟部智慧││ │公司│ │ │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本院卷3 第││ │ │ │ │ 186 至189 頁) │├─┼──┼─────────────────┼──────────┼─────────────────────┤│8 │三信│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中之「BANK」│31、118 │1.冒用三信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取畫││ │商業│不在專用之列,88年11月16日起至108 │ │ 面及資料(見北偵卷第223 至228 頁) ││ │銀行│年11月15日,補充理由書誤載為94年7 │ │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19日三信││ │股份│月1 日起至104 年6 月30日)-銀行等│ │ 銀商字第0000000 號函(見北偵卷第449 頁)││ │有限├─────────────────┤ │ 、98年10月9 日陳報狀(見士偵卷2 第141 至││ │公司│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中之「商銀」│ │ 142 頁) ││ │ │不在專用之列,93年10月1 日起至103 │ │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4 日三││ │ │年9 月30日,補充理由書誤載為113 年│ │ 信銀管字第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經濟部智││ │ │9 月30日)-銀行、提供貸款服務等 │ │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中華民││ │ ├─────────────────┤ │ 國商標註冊證各3 份、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中之「銀行」│ │ 公司實際貸款諮詢網頁(見本院卷3 第102 至││ │ │不在專用之列,94年7 月1 日起至104 │ │ 113 頁) ││ │ │年6 月30日)-銀行、提供貸款服務、│ │ ││ │ │放款、信用融資等服務 │ │ │├─┼──┼─────────────────┼──────────┼─────────────────────┤│9 │中國│第00000000號(87年12月1 日起至97年│111 │1.冒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擷││ │信託│11月30日)-銀行、財務、金融服務等│ │ 取畫面及資料(見北偵卷第202 至207 頁) ││ │商業│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31日││ │銀行│ │ │ 中信銀行銷字第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網站││ │股份│ │ │ 產品說明(見北偵卷第455 至463 頁) ││ │有限│ │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2月2 ││ │公司│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見本院卷││ │ │ │ │ 3 第190 至191 頁)、103 年4 月2 日中信銀││ │ │ │ │ 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經濟部智慧││ │ │ │ │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見本院卷││ │ │ │ │ 3 第193 至194 頁) │└─┴──┴─────────────────┴──────────┴─────────────────────┘

附表2┌─┬─────┬─────────────┬───────┬─────────────────────┐│編│被害人(起│填寫時間(民國) │填寫地點 │證據及卷存頁碼 ││號│訴書附件1 │ │ │ ││ │編號) │ │ │ │├─┼─────┼─────────────┼───────┼─────────────────────┤│1 │何先智 │96年2 月1 日上午9 時33分 │新北市新莊區中│1.證人何先智96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23) │【寶華- 轉信】 │平路270 巷13號│ 26至28頁)。 ││ │ │ │5 樓 │2.告訴人何先智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警卷第29頁)。 │├─┼─────┼─────────────┼───────┼─────────────────────┤│2 │吳秋坪 │95年11月2 日下午5 時54分 │新竹市北區南寮│1.證人吳秋坪96年10月5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24) │【國泰- 轉信】 │里中興路13號 │ 30至32頁)。 ││ │ │ │ │2.告訴人吳秋坪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警卷第33頁)。 ││ │ │ │ │3.本院102 年10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院卷3 第22頁)。 │├─┼─────┼─────────────┼───────┼─────────────────────┤│3 │吳宣享 │95年11月10日下午4 時11分 │高雄市苓雅區中│1.證人吳宣享96年12月2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83) │【聯邦- 轉信】 │興街101 號 │ 245 至247 頁)。 ││ │ │ │ │2.告訴人吳宣享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警卷第248 頁)。 │├─┼─────┼─────────────┼───────┼─────────────────────┤│4 │江仲翔 │95年11月14日凌晨2 時47分 │新北市淡水區大│1.證人江仲翔96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84) │【遠東- 轉信】 │忠街135 號5 樓│ 249 至250 頁)。 ││ │ │ │之502 室 │2.告訴人江仲翔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警卷第251 頁)。 │├─┼─────┼─────────────┼───────┼─────────────────────┤│5 │高慧芬 │⑴95年10月18日晚上9 時38分│臺北市萬華區寶│1.證人高慧芬96年9 月21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 │(131) │ 【國泰- 轉信】 │興街188 巷10號│ 第738 至739 頁)。 ││ │ │⑵95年10月18日晚上9 時46分│ │2.告訴人高慧芬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遠東- 轉信】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⑶95年10月18日晚上9 時49分│ │ 北偵卷第740 頁)。 ││ │ │ 【貸款- 轉信】 │ │ │└─┴─────┴─────────────┴───────┴─────────────────────┘

附表3┌─┬─────┬────────────┬───┬────────┬────────┬─────────────────────┐│編│被害人(起│填寫時間(民國) │填寫地│施用詐術態樣(起│匯款時間(民國)│證據及卷存頁碼 ││號│訴書附件1 │ │點 │訴書附件2 編號)│及遭詐騙之金額 │ ││ │編號) │ │ │ │(新臺幣) │ │├─┼─────┼────────────┼───┼────────┼────────┼─────────────────────┤│1 │蔡承桓 │95年5 月30日上午10時46分│金門縣│於95年5 月20日某│⑴95年5 月22日上│1.證人蔡承桓 ││ │(3) │【新光- 轉信】 │金湖鎮│時許,在不詳地點│ 午8 時55分許:│⑴95年6 月1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127 至 ││ │ │ │瓊林街│,以電話聯繫蔡承│ 65,000元。 │ 130 頁)。 ││ │ │ │36 號 │桓,佯以渠先前透│⑵95年5 月23日中│⑵100 年3 月11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156 ││ │ │ │ │過網路申請信用貸│ 午12時5 分許:│ 至157 頁)。 ││ │ │ │ │款,需先繳交風險│ 50,000元。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 紙(見本院卷1 第69頁││ │ │ │ │管理費,致受話之│⑶95年5 月29日上│ 至第70頁反面)。 ││ │ │ │ │蔡承桓陷於錯誤,│ 午某時許: │3.告訴人蔡承桓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先後依指示匯款。│ 50,000元。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附件2 編號5 )│ │ 本院卷3 第198 頁)。 ││ │ │ │ │ │ │4.證人蔡承桓所填寫之新光銀行員工專案消費性││ │ │ │ │ │ │ 貸款申請書1 紙(見本院卷1 第68頁)。 ││ │ │ │ │ │ │5.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95年6 月28日彰西門字││ │ │ │ │ │ │ 第1296號函所檢附之另案被告楊瑩瑛之開戶資││ │ │ │ │ │ │ 料及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本院卷1 第64至66││ │ │ │ │ │ │ 頁)。 ││ │ │ │ │ │ │6.彰化銀行蘆洲分行95年6 月21日彰蘆字第1728││ │ │ │ │ │ │ 號函所檢附之另案被告李文財之開戶資料及歷││ │ │ │ │ │ │ 史交易往來明細(見本院卷1 第66頁反面至第││ │ │ │ │ │ │ 67頁反面)。 ││ │ │ │ │ │ │7.另案被告楊瑩瑛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城││ │ │ │ │ │ │ 簡字第41號刑事簡易判決(見本院卷1 第71頁││ │ │ │ │ │ │ 至第71頁反面)。 ││ │ │ │ │ │ │8.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緝字││ │ │ │ │ │ │ 第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見北偵卷第132 ││ │ │ │ │ │ │ 至133 頁)。 ││ │ │ │ │ │ │9.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06 頁)。 │├─┼─────┼────────────┼───┼────────┼────────┼─────────────────────┤│2 │蔡明原 │95年10月5 日下午5 時48分│臺中市│於95年11月6 日某│⑴95年11月6 日上│1.證人蔡明原 ││ │(5) │【貸款- 轉信】 │大里區│時許,在不詳地點│ 午10時許: │⑴95年11月9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138 至 ││ │ │ │中興路│,以電話聯繫蔡明│ 45,000元。 │ 140 頁)。 ││ │ │ │2段606│原,佯以渠先前透│⑵95年11月8 日下│⑵100 年3 月2 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105 ││ │ │ │之5號 │過網路申請信用貸│ 午2 時許: │ 頁)。 ││ │ │ │ │款,需購買新光員│ 53,000元。 │⑶102 年3 月26日準備書狀(見本院卷2 第103 ││ │ │ │ │工資料,以辦理員│ │ 頁至第103 頁反面) ││ │ │ │ │工貸款,致受話之│ │2.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2 紙(見北偵││ │ │ │ │蔡明原陷於錯誤,│ │ 卷第142 頁)。 ││ │ │ │ │先後依指示匯款。│ │3.告訴人蔡明原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附件2 編號7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本院卷3 第199 頁)。 ││ │ │ │ │ │ │4.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5年11月22日││ │ │ │ │ │ │ 北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另案被告柯││ │ │ │ │ │ │ 佩君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北偵卷││ │ │ │ │ │ │ 第153 至157 頁)。 ││ │ │ │ │ │ │5.臺灣銀行臺中分行95年11月21日臺中營密字第││ │ │ │ │ │ │ 0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另案被告李桂琴開││ │ │ │ │ │ │ 戶資料及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北偵卷第158 ││ │ │ │ │ │ │ 至161 頁)。 ││ │ │ │ │ │ │6.本院102 年10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3 第9 頁)。 │├─┼─────┼────────────┼───┼────────┼────────┼─────────────────────┤│3 │楊英智 │⑴95年5 月28日晚上7 時53│新北市│於不詳時間,在不│95年6 月28日: │1.證人楊英智 ││ │(10) │ 分【國泰- 轉信】 │板橋區│詳地點,以電話聯│47,000元 │⑴96年12月7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22至24頁)││ │ │⑵95年5 月29日晚上10時58│文化路│繫楊英智,佯以渠│ │ 。 ││ │ │ 分【新光- 轉信】 │1段119│先前透過網路申請│ │⑵100 年3 月2 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104 ││ │ │ │號2樓 │信用貸款,需先繳│ │ 至105 頁)。 ││ │ │ │ │交手續費,致受話│ │⑶102 年4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 │之楊英智陷於錯誤│ │ 2 第118 頁反面)。 ││ │ │ │ │,依指示匯款。 │ │2.告訴人楊英智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附件2 編號12)│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警卷第25頁)。 ││ │ │ │ │ │ │3.江雯惠在中華郵政所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0││ │ │ │ │ │ │ 8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1 ││ │ │ │ │ │ │ 第88至89頁)。 ││ │ │ │ │ │ │4.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21 頁)。 │├─┼─────┼────────────┼───┼────────┼────────┼─────────────────────┤│4 │吳育珅(改│96年3 月26日晚上9 時55分│彰化縣│於不詳時間,在不│⑴40,000元 │1.證人吳育珅 ││ │名吳清煬,│【新光- 轉信】 │員林鎮│詳地點,以電話聯│⑵90,000元 │⑴96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682 至 ││ │12) │ │中正路│繫吳育珅,佯以渠│⑶90,000元 │ 684 頁)。 ││ │ │ │某處網│先前透過網路申請│⑷130,000 元 │⑵100 年3 月2 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103 ││ │ │ │咖 │信用貸款,需先繳│ │ 至104 頁)。 ││ │ │ │ │交手續費、保險等│(僅有存摺明細,│⑶102 年4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 │相關費用,致受話│然金額不符,亦無│ 2 第118 頁反面)。 ││ │ │ │ │之吳育珅陷於錯誤│法提供匯款紀錄)│2.告訴人吳育珅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先後依指示匯款│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北偵卷第685 頁)。 ││ │ │ │ │(附件2 編號14)│ │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0月26日、 ││ │ │ │ │ │ │ 101 年11月5 日公務電話紀錄表2 紙(見本院││ │ │ │ │ │ │ 卷1 第105 至106 頁):無法提供匯款紀錄。││ │ │ │ │ │ │4.證人吳育珅所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細(見士偵卷5 第147 至149 頁)。 ││ │ │ │ │ │ │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1月14日華││ │ │ │ │ │ │ 草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證人吳育││ │ │ │ │ │ │ 珅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1 第107 至109 ││ │ │ │ │ │ │ 頁)。 ││ │ │ │ │ │ │6.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22 頁)。 │├─┼─────┼────────────┼───┼────────┼────────┼─────────────────────┤│5 │吳俊明 │⑴95年10月25日下午2 時13│桃園縣│於不詳時間,在不│警詢中稱54,000元│1.證人吳俊明 ││ │(13) │ 分【遠東- 轉信】 │龍潭鄉│詳地點,以電話聯│偵查中稱25,000元│⑴96年9 月29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741 至 ││ │ │⑵95年10月28日下午4 時51│東龍路│繫吳俊明,佯以渠│ │ 742 頁)。 ││ │ │ 分【貸款- 轉信】 │網咖 │先前透過網路申請│(無任何單據) │⑵100 年3 月2 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103 ││ │ │⑶96年4 月18日下午6 時7 │ │信用貸款,需先繳│ │ 頁)。 ││ │ │ 分【寶華- 轉信】 │ │交手續費等相關代│ │⑶102 年11月5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 │辦費用,致受話之│ │ 3 第84頁反面)。 ││ │ │ │ │吳俊明陷於錯誤,│ │2.告訴人吳俊明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先後依指示匯款。│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附件2 編號15)│ │ 北偵卷第743 頁)。 ││ │ │ │ │ │ │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0月30日、 ││ │ │ │ │ │ │ 101 年10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1 第110 至111 頁):無法提供匯款紀錄││ │ │ │ │ │ │ 。 ││ │ │ │ │ │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1月20日營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龍潭分行101 年11月20日渣打商銀SCB 龍││ │ │ │ │ │ │ 潭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1 第112 至││ │ │ │ │ │ │ 113 頁):無交易紀錄可供查詢。 ││ │ │ │ │ │ │5.本院102 年10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3 第14頁)。 │├─┼─────┼────────────┼───┼────────┼────────┼─────────────────────┤│6 │江蕙妘(改│95年5 月28日中午12時51分│高雄市│於95年5 月底某時│30,000元 │1.證人江蕙妘96年12月3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名江畇庭,│【國泰- 轉信】 │左營區│許,在不詳地點,│(無任何單據) │ 195 至196 頁)。 ││ │16) │ │菜公一│以電話聯繫江蕙妘│ │2.告訴人江蕙妘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路800 │,佯以渠先前透過│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巷76號│網路申請信用貸款│ │ 警卷第197 頁)。 ││ │ │ │ │,需先繳交手續費│ │3.本院102 年5 月1 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致受話之江蕙妘│ │ 院卷2 第167 頁)。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匯款。 │ │ ││ │ │ │ │(附件2 編號18)│ │ │├─┼─────┼────────────┼───┼────────┼────────┼─────────────────────┤│7 │莊佳爵 │95年6 月1 日上午10時20分│不詳 │於95年4 月25日上│⑴95年4 月27日下│1.證人莊佳爵 ││ │(145) │【新光- 轉信】 │ │午11時許,在不詳│ 午1 時18分許:│⑴95年5 月2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73至75頁││ │ │ │ │地點,以電話聯繫│ 6,000 元。 │ )。 ││ │ │ │ │莊佳爵,佯以渠先│⑵95年4 月28日上│⑵100 年3 月11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155 ││ │ │ │ │前透過網路申請信│ 午11時8 分許:│ 頁)。 ││ │ │ │ │用貸款,需先繳交│ 18,600元。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紙(見││ │ │ │ │手續費,致受話之│⑶95年4 月28日下│ 北偵卷第77頁):萬泰商業銀行。 ││ │ │ │ │莊佳爵陷於錯誤,│ 午1 時28分許:│3.告訴人莊佳爵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先後依指示匯款。│ 18,600元。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附件2 編號1 )│ │ 本院卷3 第200 頁)。 ││ │ │ │ │ │ │4.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見北偵卷第78至79頁││ │ │ │ │ │ │ )。 ││ │ │ │ │ │ │5.黃小萍郵局開戶資料及查詢未印摺交易詳情(││ │ │ │ │ │ │ 見北偵卷第82頁) ││ │ │ │ │ │ │6.撤回告訴狀2 紙(見本院卷2 第17頁、本院卷││ │ │ │ │ │ │ 3 第32頁)。 │├─┼─────┼────────────┼───┼────────┼────────┼─────────────────────┤│8 │周秀蓮 │95年6 月8 日上午10時10分│不詳 │於95年6 月19日下│⑴95年6 月19日下│1.證人周秀蓮 ││ │(146) │【國泰- 轉信】 │ │午2 時8 分許,在│ 午2 時8 分許:│⑴95年6 月21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112 至 ││ │ │ │ │不詳地點,以電話│ 15,800元。 │ 113 頁)。 ││ │ │ │ │聯繫周秀蓮,佯以│⑵95年6 月20日上│⑵100 年3 月11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155 ││ │ │ │ │渠先前透過網路申│ 午10時42分許:│ 至156 頁)。 ││ │ │ │ │請信用貸款,需先│ 30,000元。 │⑶102 年4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 │繳交律師公證費等│⑶95年6 月20日上│ 2 第119 頁)。 ││ │ │ │ │相關手續費,致受│ 午10時42分後之│⑷102 年11月5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 │話之周秀蓮陷於錯│ 某時許: │ 3 第84頁反面)。 ││ │ │ │ │誤,前往址設臺北│ 32,000元。 │2.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臺灣銀││ │ │ │ │市民生東路4 段之│ │ 行匯款回條聯1 紙(見北偵卷第116 至117 頁││ │ │ │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 │ )。 ││ │ │ │ │分行,先後依指示│ │3.告訴人周秀蓮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匯款。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附件2 編號4 )│ │ 本院卷3 第201 頁)。 ││ │ │ │ │ │ │4.萬泰商業銀行低利貸款電子郵件列印資料2 紙││ │ │ │ │ │ │ (見北偵卷第121 至122 頁)。 ││ │ │ │ │ │ │5.撤回告訴狀2 紙(見本院卷2 第131 頁、本院││ │ │ │ │ │ │ 卷3 第98頁)。 │├─┼─────┼────────────┼───┼────────┼────────┼─────────────────────┤│9 │馬雲龍 │96年1 月12日下午4 時27分│臺南市│無 │無 │1.證人馬雲龍 ││ │(17) │【寶華- 轉信】 │安南區│ │ │⑴96年10月5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2 頁至第2 ││ │ │ │長和路│ │ │ 頁反面)。 ││ │ │ │1段250│ │ │⑵102 年4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號 │ │ │ 2 第118 頁反面)。 ││ │ │ │ │ │ │2.告訴人馬雲龍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警卷第3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23 頁)。 │├─┼─────┼────────────┼───┼────────┼────────┼─────────────────────┤│10│吳宥禾 │95年11月1 日上午10時21分│新北市│無 │無 │1.證人吳宥禾96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22) │【國泰- 轉信】 │板橋區│ │ │ 18至20頁)。 ││ │ │ │民生路│ │ │2.告訴人吳宥禾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2段226│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巷19號│ │ │ 警卷第21頁)。 ││ │ │ │1樓 │ │ │3.本院102 年5 月6 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2 第169 頁)。 │├─┼─────┼────────────┼───┼────────┼────────┼─────────────────────┤│11│何進杞 │95年12月4 日晚上10時27分│桃園縣│無 │無 │1.證人何進杞 ││ │(25) │【寶華- 轉信】 │中壢市│ │ │⑴96年9 月30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34至36頁)││ │ │ │龍慈路│ │ │ 。 ││ │ │ │239巷9│ │ │⑵102 年4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號5樓 │ │ │ 2 第118 頁反面)。 ││ │ │ │ │ │ │2.告訴人何進杞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警卷第37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24 頁)。 │├─┼─────┼────────────┼───┼────────┼────────┼─────────────────────┤│12│吳志峰 │96年2 月2 日晚上7 時43分│臺北市│無 │無 │1.證人吳志峰 ││ │(26) │【國泰- 轉信】 │大安區│ │ │⑴96年8 月2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38至39頁)││ │ │ │仁愛路│ │ │ 。 ││ │ │ │3段55 │ │ │⑵102 年4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號 │ │ │ 2 第118 頁反面)。 ││ │ │ │ │ │ │2.告訴人吳志峰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警卷第40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25 頁)。 │├─┼─────┼────────────┼───┼────────┼────────┼─────────────────────┤│13│吳岦穎 │95年12月2 日凌晨0 時28分│新北市│無 │無 │1.證人吳岦穎96年10月8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47) │【新竹- 轉信】 │板橋區│ │ │ 118 至120 頁)。 ││ │ │ │金門街│ │ │2.告訴人吳岦穎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109巷3│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之2號 │ │ │ 警卷第121 頁)。 ││ │ │ │ │ │ │3.本院102 年5 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2 第175 頁)。 │├─┼─────┼────────────┼───┼────────┼────────┼─────────────────────┤│14│鄭永昌 │96年1 月30日上午10時50分│新北市│無 │無 │1.證人鄭永昌 ││ │(48) │【國泰- 轉信】 │樹林區│ │ │⑴96年12月4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122 至123 ││ │ │ │八德街│ │ │ 頁)。 ││ │ │ │628巷 │ │ │⑵102 年11月5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17號 │ │ │ 3 第84頁)。 ││ │ │ │ │ │ │2.告訴人鄭永昌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警卷第124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32 頁)。 │├─┼─────┼────────────┼───┼────────┼────────┼─────────────────────┤│15│袁佳齡(起│95年5 月30日晚上9 時【國│桃園縣│無 │無 │1.證人袁佳齡 ││ │訴書誤載為│泰- 轉信】 │龜山鄉│ │ │⑴96年12月4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129 至130 ││ │袁家齡,50│ │萬壽路│ │ │ 頁)。 ││ │) │ │2段550│ │ │⑵102 年4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巷6 弄│ │ │ 2 第118 頁反面)。 ││ │ │ │8 號 │ │ │2.告訴人袁佳齡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警卷第131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26 頁)。 │├─┼─────┼────────────┼───┼────────┼────────┼─────────────────────┤│16│陳佩菁 │⑴95年10月30日下午4 時6 │桃園市│無 │無 │1.證人陳佩菁96年12月6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52) │ 分【國泰- 轉信】 │大同路│ │ │ 136 至138 頁)。 ││ │ │⑵95年11月7 日下午5 時26│11號7 │ │ │2.告訴人陳佩菁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分【台新- 轉信】 │樓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警卷第139 頁)。 ││ │ │ │ │ │ │3.本院102 年5 月1 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2 第176 頁)。 │├─┼─────┼────────────┼───┼────────┼────────┼─────────────────────┤│17│褚桂良 │96年4 月23日晚上9 時29分│桃園縣│無 │無 │1.證人褚桂良 ││ │(53) │【國泰- 轉信】 │八德市│ │ │⑴96年12月7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140 至142 ││ │ │ │介壽路│ │ │ 頁)。 ││ │ │ │2段446│ │ │⑵102 年4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號 │ │ │ 2 第118 頁反面)。 ││ │ │ │ │ │ │2.告訴人褚桂良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警卷第143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27 頁)。 │├─┼─────┼────────────┼───┼────────┼────────┼─────────────────────┤│18│趙純玉 │96年1 月21日中午12時16分│新北市│無 │無 │1.證人趙純玉 ││ │(55) │【台新- 轉信】 │土城區│ │ │⑴97年1 月4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147 至149 ││ │ │ │明德路│ │ │ 頁)。 ││ │ │ │1段105│ │ │⑵102 年11月5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巷1 號│ │ │ 3 第84頁)。 ││ │ │ │5 樓 │ │ │2.告訴人趙純玉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警卷第150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3 第94頁)。 │├─┼─────┼────────────┼───┼────────┼────────┼─────────────────────┤│19│李建緒 │96年1 月20日下午6 時29分│新北市│無 │無 │1.證人李建緒97年1 月4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56) │【寶華- 轉信】 │淡水區│ │ │ 151 至153 頁)。 ││ │ │ │中正路│ │ │2.告訴人李建緒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2段6號│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14樓 │ │ │ 警卷第154 頁)。 ││ │ │ │ │ │ │3.撤回告訴聲明1 紙(見本院卷2 第108 頁)。│├─┼─────┼────────────┼───┼────────┼────────┼─────────────────────┤│20│余政翰 │95年6 月15日凌晨4 時24分│高雄市│無 │無 │1.證人余政翰96年12月1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61) │【新光- 轉信】 │鳳山區│ │ │ 169 至170 頁)。 ││ │ │ │文中街│ │ │2.告訴人余政翰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132號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警卷第171 頁)。 ││ │ │ │ │ │ │3.本院102 年5 月1 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2 第178 頁)。 │├─┼─────┼────────────┼───┼────────┼────────┼─────────────────────┤│21│尤吉春 │96年1 月27日下午1 時18分│高雄市│無 │無 │1.證人尤吉春96年12月1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62) │【新光11- 轉信】 │苓雅區│ │ │ 172 至173 頁)。 ││ │ │ │建軍路│ │ │2.告訴人尤吉春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218號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警卷第174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11 至112 頁││ │ │ │ │ │ │ )。 │├─┼─────┼────────────┼───┼────────┼────────┼─────────────────────┤│22│王育蒼 │96年5 月18日下午5 時13分│高雄市│無 │無 │1.證人王育蒼96年12月2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67) │【國泰- 轉信】 │梓官區│ │ │ 188 至189 頁)。 ││ │ │ │信蚵村│ │ │2.告訴人王育蒼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通港路│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161號 │ │ │ 警卷第190 頁)。 ││ │ │ │ │ │ │3.撤回告訴信函1 紙(見本院卷2 第105 頁)。│├─┼─────┼────────────┼───┼────────┼────────┼─────────────────────┤│23│呂傳寶 │⑴96年1 月28日凌晨4 時46│桃園縣│無 │無 │1.證人呂傳寶97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 │(74) │ 分【新光11- 轉信】 │大溪鎮│ │ │ 215 至217 頁)。 ││ │ │⑵96年1 月28日凌晨4 時47│番子寮│ │ │2.告訴人呂傳寶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分【寶華- 轉信】 │102之6│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號 │ │ │ 警卷第218 頁)。 ││ │ │ │ │ │ │3.本院102 年5 月3 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2 第179 頁)。 │├─┼─────┼────────────┼───┼────────┼────────┼─────────────────────┤│24│龔源吉 │⑴95年10月22日凌晨0 時48│臺北市│無 │無 │1.證人龔源吉96年8 月28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 │(86) │ 分【遠東- 轉信】 │松山區│ │ │ 第558 至559 頁)。 ││ │ │⑵96年1 月22日中午12時7 │南京東│ │ │2.告訴人龔源吉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分【國泰- 轉信】 │路5段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251 巷│ │ │ 北偵卷第560 頁)。 ││ │ │ │24弄11│ │ │3.刑事陳述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00 頁)。 ││ │ │ │號1 樓│ │ │ │├─┼─────┼────────────┼───┼────────┼────────┼─────────────────────┤│25│楊舜雅 │94年11月19日下午4 時48分│桃園縣│無 │無 │1.證人楊舜雅96年8 月29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 │(88) │【匯豐- 轉信】 │中壢市│ │ │ 第564 頁)。 ││ │ │ │實踐路│ │ │2.告訴人楊舜雅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225號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10樓之│ │ │ 北偵卷第565 頁)。 ││ │ │ │19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35 至136 頁││ │ │ │ │ │ │ )。 │├─┼─────┼────────────┼───┼────────┼────────┼─────────────────────┤│26│張若玉 │⑴95年8 月15日上午9 時40│新北市│無 │無 │1.證人張若玉96年8 月29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 │(89) │ 分【貸款- 轉信】 │土城區│ │ │ 第566 至567 頁)。 ││ │ │⑵95年6 月30日上午9 時48│中央路│ │ │2.告訴人張若玉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分【新光- 轉信】 │4段115│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號 │ │ │ 北偵卷第568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3 第203 頁)。 │├─┼─────┼────────────┼───┼────────┼────────┼─────────────────────┤│27│黃信介 │96年4 月13日下午3 時49分│彰化縣│無 │無 │1.證人黃信介 ││ │(90) │【國泰- 轉信】 │彰化市│ │ │⑴96年8 月31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572 至 ││ │ │ │太平街│ │ │ 573 頁)。 ││ │ │ │48號 │ │ │⑵102 年4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 │ │ │ 2 第118 頁反面)。 ││ │ │ │ │ │ │2.告訴人黃信介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北偵卷第574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28 頁)。 │├─┼─────┼────────────┼───┼────────┼────────┼─────────────────────┤│28│陳怡君 │96年2 月14日凌晨2 時39分│桃園縣│無 │無 │1.證人陳怡君96年8 月31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 │(91) │【遠東- 轉信】 │蘆竹鄉│ │ │ 第575 至576 頁)。 ││ │ │ │長壽二│ │ │2.告訴人陳怡君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街59號│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5樓 │ │ │ 北偵卷第577 頁)。 ││ │ │ │ │ │ │3.本院102 年5 月1 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2 第181 頁)。 │├─┼─────┼────────────┼───┼────────┼────────┼─────────────────────┤│29│王木禧 │96年1 月15日晚上11時11分│新北市│無 │無 │1.證人王木禧 ││ │(94) │【寶華- 轉信】 │五股區│ │ │⑴96年9 月5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584 至 ││ │ │ │自強路│ │ │ 586 頁)。 ││ │ │ │12號2 │ │ │⑵102 年4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樓 │ │ │ 2 第119 頁)。 ││ │ │ │ │ │ │2.告訴人王木禧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北偵卷第587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29 頁)。 │├─┼─────┼────────────┼───┼────────┼────────┼─────────────────────┤│30│李志凌 │95年11月13日中午12時11分│屏東縣│無 │無 │1.證人李志凌 ││ │(106) │【遠東- 轉信】 │鹽埔鄉│ │ │⑴96年8 月31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635 至 ││ │ │ │勝利路│ │ │ 636 頁)。 ││ │ │ │30號 │ │ │⑵102 年4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 │ │ │ 2 第119 頁) ││ │ │ │ │ │ │2.告訴人李志凌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北偵卷第637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2 第130 頁)。 │├─┼─────┼────────────┼───┼────────┼────────┼─────────────────────┤│31│吳俊霖 │95年11月15日下午5 時11分│臺北市│無 │無 │1.證人吳俊霖96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 │(115) │【國泰- 轉信】 │士林區│ │ │ 第686 至687 頁)。 ││ │ │ │福國路│ │ │2.告訴人吳俊霖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15巷10│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號1樓 │ │ │ 北偵卷第689 頁)。 ││ │ │ │ │ │ │3.本院102 年5 月1 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2 第182 頁)。 │├─┼─────┼────────────┼───┼────────┼────────┼─────────────────────┤│32│吳海熙 │95年10月19日晚上10時57分│臺北市│無 │無 │1.證人吳海熙96年9 月3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 │(116) │【國泰- 轉信】 │信義區│ │ │ 第690 至692 頁)。 ││ │ │ │莊敬路│ │ │2.告訴人吳海熙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197巷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16號 │ │ │ 北偵卷第693 頁)。 ││ │ │ │ │ │ │3.本院102 年5 月1 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2 第183 頁)。 │├─┼─────┼────────────┼───┼────────┼────────┼─────────────────────┤│33│吳玲儀 │95年11月17日晚上7 時20分│新北市│無 │無 │1.證人吳玲儀96年9 月3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 │(117) │【聯邦- 轉信】 │新店區│ │ │ 第694 至696 頁)。 ││ │ │ │環河路│ │ │2.告訴人吳玲儀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3巷4號│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5樓 │ │ │ 北偵卷第697 頁)。 ││ │ │ │ │ │ │3.本院102 年3 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2 第102 頁)。 │├─┼─────┼────────────┼───┼────────┼────────┼─────────────────────┤│34│何秉桓 │96年3 月18日下午1 時11分│桃園縣│無 │無 │1.證人何秉桓 ││ │(142) │【寶華- 轉信】 │中壢市│ │ │⑴96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814 至 ││ │ │ │執信一│ │ │ 815 頁)。 ││ │ │ │街173 │ │ │⑵102 年12月6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 │ │之7 號│ │ │ 4 第23頁反面):撤回告訴。 ││ │ │ │4 樓 │ │ │2.告訴人何秉桓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 │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 │ │ │ │ │ │ 北偵卷第816 頁)。 ││ │ │ │ │ │ │3.本院102 年10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本││ │ │ │ │ │ │ 院卷3 第18頁)。 ││ │ │ │ │ │ │4.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3 第19頁)。 │└─┴─────┴────────────┴───┴────────┴────────┴─────────────────────┘

附表4┌──┬─────┬───────────┬───┬──────────┬────────┬────────────────────┐│編號│被害人(起│填寫時間(民國) │填寫地│施用詐術態樣(起訴書│匯款時間(民國)│證據及卷存頁碼 ││ │訴書附件1 │ │點 │附件2 編號) │及遭詐騙之金額 │ ││ │編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1 │o○○ │⑴95年12月22日上午9 時│臺北市│於96年1 月2 日前之某│96年1 月2 日某時│1.證人o○○ ││ │(1) │ 19分【新光- 轉信】 │萬華區│時許,在不詳地點,以│許:17,500元(起│⑴96年5 月21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84至85││ │ │⑵96年1 月3 日上午10時│某處 │電話聯繫o○○,佯以│訴書原記載為18,0│ 頁、本院卷1 第54頁)。 ││ │ │ 12分【新光11- 轉信】│ │渠先前透過網路申請信│00 至20,000元) │⑵100 年3 月2 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96││ │ │⑶96年1 月18日晚上8 時│ │用貸款,需先繳交手續│。 │ 至97頁):忘記實際詐騙金額。 ││ │ │ 54分【寶華- 轉信】 │ │費,致受話之o○○陷│ │2.被害人o○○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⑷96年1 月30日下午1 時│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14分【新光11- 轉信】│ │(附件2 編號2 ) │ │ (見北偵卷第86至87頁)。 ││ │ │ │ │ │ │3.另案被告張志仁在中華郵政所開立之帳號為││ │ │ │ │ │ │ 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交易││ │ │ │ │ │ │ 明細(見本院卷1 第59頁至第59頁反面)。││ │ │ │ │ │ │4.另案被告張志仁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 │ │ │ │ │ │ 簡字第5982號刑事簡易判決(見本院卷1 第││ │ │ │ │ │ │ 60頁至第61頁反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96年度偵字第801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 │ │ │ 書(見本院卷1 第62頁至第63頁反面)。 │├──┼─────┼───────────┼───┼──────────┼────────┼────────────────────┤│2 │甲A○○ │96年2 月11日上午8 時52│臺北市│於96年2 月13日上午某│⑴96年2 月13日:│1.證人甲A○○ ││ │(2) │分【寶華- 轉信】 │中正區│時許,在不詳地點,先│ 11,600元 │⑴96年2 月16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96至97││ │ │ │南海路│後以電話聯繫甲A○○,│⑵96年2 月15日:│ 頁)。 ││ │ │ │118巷5│佯以渠先前透過網路申│ 20,000元 │⑵96年4 月29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98至 ││ │ │ │之2號 │請信用貸款,需繳交律│ │ 100 頁)。 ││ │ │ │ │師費、證明還款能力之│ │⑶100 年3 月2 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 ││ │ │ │ │款項,致受話之甲A○○│ │ 100 至101 頁)。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證人甲A○○匯款之交易明細(見北偵卷第 ││ │ │ │ │。 │ │ 101 至102 頁)。 ││ │ │ │ │(附件2 編號3 ) │ │3.被害人甲A○○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本院卷3 第197 頁)。 │├──┼─────┼───────────┼───┼──────────┼────────┼────────────────────┤│3 │q○○ │⑴95年11月1 日上午8 時│新竹縣│於96年1 月22日下午2 │96年1 月22日: │1.證人q○○ ││ │(4) │ 19分【國泰- 轉信】 │竹北市│時許,在不詳地點,以│30,000元 │⑴96年1 月24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171 至││ │ │⑵95年11月13日上午9 時│博愛街│電話聯繫q○○,佯以│ │ 173 頁)。 ││ │ │ 3 分【遠東- 轉信】 │789之1│渠先前透過網路申請信│ │⑵96年9 月2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62至65頁││ │ │⑶95年12月25日上午10時│號 │用貸款,需先繳交保證│ │ )。 ││ │ │ 47分【新竹- 轉信】 │ │金,致受話之q○○陷│ │⑶100 年3 月2 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97││ │ │⑷96年2 月1 日上午8 時│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至98頁)。 ││ │ │ 10分【國泰- 轉信】 │ │(附件2 編號6 ) │ │2.被害人q○○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北偵卷第178 頁、警卷第66頁)。 ││ │ │ │ │ │ │3.復華銀行轉帳資料明細1 紙(見本院卷1 第││ │ │ │ │ │ │ 74頁)。 ││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2 月6 ││ │ │ │ │ │ │ 日中信銀集作字第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另││ │ │ │ │ │ │ 案被告林俊偉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往來明││ │ │ │ │ │ │ 細、另案被告林俊偉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96年度偵字第9802號不起訴處分書、另││ │ │ │ │ │ │ 案被告林俊男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 │ │ │ │ │ │ 年度偵字第98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 │ │ │ │ │ │ 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522號刑事簡││ │ │ │ │ │ │ 易判決(見本院卷1 第75頁反面至第86頁反││ │ │ │ │ │ │ 面)。 │├──┼─────┼───────────┼───┼──────────┼────────┼────────────────────┤│4 │甲甲○○ │95年8 月14日晚上10時39│苗栗縣│不詳(附件2 編號8 )│無 │1.證人甲甲○○ ││ │(6) │分【貸款- 轉信】 │竹南鎮│-公訴意旨略以:於95│ │⑴96年8 月1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552 至││ │ │ │清天泉│年8 月14日收到貸款廣│ │ 553 頁)。 ││ │ │ │11號 │告電子郵件後,在苗栗│ │⑵100 年3 月11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 ││ │ │ │ │縣竹南鎮清天泉11號上│ │ 157 至158 頁):撤回告訴。 ││ │ │ │ │網填寫貸款需求單後接│ │⑶102 年12月6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 │ │ │ │獲電話,惟並未受騙,│ │ 卷4 第23頁反面)。 ││ │ │ │ │至警詢曾稱告知對方信│ │2.被害人甲甲○○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用卡卡號後刷卡35,000│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元遭詐騙乙事發生在填│ │ (見北偵卷第554 頁)。 ││ │ │ │ │寫貸款需求單之前,與│ │ ││ │ │ │ │本案無關。 │ │ │├──┼─────┼───────────┼───┼──────────┼────────┼────────────────────┤│5 │甲玄○○ │95年8 月15日上午10時14│臺北市│不詳(附件2 編號9 )│無 │1.證人甲玄○○ ││ │(7) │分【01- 轉信】 │大安區│-公訴意旨略以:於96│ │⑴96年8 月11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555 至││ │ │ │信義路│年8 月15日,在臺北市│ │ 556 頁)。 ││ │ │ │2段230│大安區信義路2 段230 │ │⑵100 年3 月2 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 ││ │ │ │號4 樓│號4 樓之1 上網填寫貸│ │ 100 頁)。 ││ │ │ │之1 │款需求單,依姓名不詳│ │⑶被害人甲玄○○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女子來電傳真刷卡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50,000元。 │ │ (見北偵卷第557 頁)。 │├──┼─────┼───────────┼───┼──────────┼────────┼────────────────────┤│6 │甲I○○ │96年1 月14日上午10時21│桃園縣│不詳(附件2 編號10)│無任何單據 │1.證人甲I○○ ││ │(8) │分【新光11- 轉信】 │龜山鄉│-公訴意旨略以:於96│ │⑴96年8 月3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569 至││ │ │ │萬壽路│年1 月14日接獲新光銀│ │ 570 頁)。 ││ │ │ │1段122│行貸款廣告電子郵件後│ │⑵100 年3 月2 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 ││ │ │ │之11號│,在桃園縣龜山鄉萬壽│ │ 102 頁):撤回告訴。 ││ │ │ │5樓 │路1 段122 之11號5 樓│ │2.被害人甲I○○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上網填寫貸款需求單,│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於不詳時地多次匯款 │ │ (見北偵卷第571 頁)。 ││ │ │ │ │200,000 元至300,000 │ │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0月29日、││ │ │ │ │元。 │ │ 101 年11月1 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紙、上││ │ │ │ │ │ │ 海商業儲蓄銀行東臺北分行101 年11月13日││ │ │ │ │ │ │ 上東臺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證人││ │ │ │ │ │ │ 甲I○○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1 第93至 ││ │ │ │ │ │ │ 102 頁)。 │├──┼─────┼───────────┼───┼──────────┼────────┼────────────────────┤│7. │甲己○○ │⑴96年2 月5 日下午1 時│新竹市│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2,000 元 │1.證人甲己○○96年8 月3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9) │ 44分【國泰- 轉信】 │東區埔│點,以電話聯繫甲己○○│(無任何單據) │ 卷第596 至598 頁)。 ││ │ │⑵96年3 月7 日下午5 時│頂路99│,佯以渠先前透過網路│ │2.被害人甲己○○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37分【新光- 轉信】 │巷101 │申請信用貸款,需先繳│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 │交手續費,致受話之姜│ │ (見北偵卷第599 頁)。 ││ │ │ │ │秀鳳陷於錯誤,依指示│ │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1月5 日公││ │ │ │ │匯款。 │ │ 務電話紀錄表1 紙(見本院卷1 第104 頁)││ │ │ │ │(附件2 編號11) │ │ :無法提供匯款紀錄。 ││ │ │ │ │ │ │ │├──┼─────┼───────────┼───┼──────────┼────────┼────────────────────┤│8 │甲宇○○ │96年4 月間某日某時許 │新竹市│於96年4 月3 日某時許│⑴96年4 月3 日上│1.證人甲宇○○ ││ │(11) │【卷內查無填寫之個人資│北區和│,在不詳地點,以電話│ 午8 時55分許:│⑴96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534 至││ │ │料】 │平路6 │聯繫甲宇○○,佯以渠先│ 30,000元、 │ 535 頁)。 ││ │ │ │巷42號│前透過網路申請信用貸│ 15,800元 │⑵100 年3 月2 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99││ │ │ │ │款,需先繳交佣金,致│⑵96年4 月12日上│ 頁)。 ││ │ │ │ │受話之甲宇○○陷於錯誤│ 午9 時41分許:│2.證人甲宇○○匯款之交易明細3 紙、中國信託││ │ │ │ │,先後依指示匯款。 │ 30,000元、 │ 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 紙(見北偵卷第545 至││ │ │ │ │(附件2 編號13) │ 12,600元 │ 546 頁)。 ││ │ │ │ │ │ │3.證人甲宇○○所填寫之日盛商業銀行消費者信││ │ │ │ │ │ │ 用貸款申請書1 紙(見北偵卷第542 至543 ││ │ │ │ │ │ │ 頁)。 ││ │ │ │ │ │ │ │├──┼─────┼───────────┼───┼──────────┼────────┼────────────────────┤│9 │甲C○○ │96年3 月3 日晚上8 時26│臺南市│於96年3 月13日上午10│⑴96年3 月26日:│1.證人甲C○○ ││ │(14) │分【國泰- 轉信】 │歸仁區│時許,在不詳地點,以│ 38,000元 │⑴96年4 月11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755 至││ │ │ │ │電話聯繫甲C○○,佯以│⑵96年3 月30日:│ 756 頁)。 ││ │ │ │ │渠先前透過網路申請信│ 50,000元 │⑵100 年3 月2 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 ││ │ │ │ │用貸款,需先繳交手續│⑶96年4 月9 日:│ 101 至102 頁)。 ││ │ │ │ │費,致受話之甲C○○陷│ 62,000元 │2.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京城銀行匯款委││ │ │ │ │於錯誤,先後依指示匯│⑷96年4 月11日上│ 託書、復華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 │ │ │ │款。 │ 午11時許: │ 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各1 紙(見士偵卷5 ││ │ │ │ │(附件2 編號16) │ 90,000元 │ 第107 頁至第108 頁)。 ││ │ │ │ │ │ │3.被害人甲C○○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北偵卷第766 頁)。 ││ │ │ │ │ │ │4.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96年5 月10││ │ │ │ │ │ │ 日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另案被告││ │ │ │ │ │ │ 楊士弘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見北││ │ │ │ │ │ │ 偵卷第787 至790 頁)。 │├──┼─────┼───────────┼───┼──────────┼────────┼────────────────────┤│10 │甲子○○ │96年2 月9 日上午10時14│不詳 │於96年3 月15日某時許│⑴96年3 月15日下│1.證人甲子○○ ││ │(15) │分【國泰- 轉信】 │ │,在不詳地點,以電話│ 午1 時27分: │⑴96年3 月22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111 至 ││ │ │ │ │聯繫甲子○○,佯以渠先│ 17,000元 │ 112 頁)。 ││ │ │ │ │前透過網路申請信用貸│⑵96年3 月15日下│⑵100 年3 月2 日偵訊筆錄(見士偵卷5 第98││ │ │ │ │款,需先繳交手續費,│ 午1 時28分: │ 至99頁)。 ││ │ │ │ │致受話之甲子○○陷於錯│ 30,000元 │2.被害人甲子○○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誤,先後依指示匯款。│⑶96年3 月20日11│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附件2 編號17) │ 時30分許: │ (見警卷第117 頁)。 ││ │ │ │ │ │ 72,000元 │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見警卷第115 頁)││ │ │ │ │ │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表2 紙(見││ │ │ │ │ │ │ 警卷第116 頁)。 │├──┼─────┼───────────┼───┼──────────┼────────┼────────────────────┤│11 │甲壬○○ │⑴95年8 月27日晚上8 時│臺北市│無 │無 │1.證人甲壬○○96年9 月13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18) │ 57分【貸款- 轉信】 │大安區│ │ │ 第4 至5 頁)。 ││ │ │⑵96年2 月6 日晚上8 時│羅斯福│ │ │2.被害人甲壬○○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6 分【寶華- 轉信】 │路3 段│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起訴書漏載) │109 號│ │ │ (見警卷第6 頁)。 │├──┼─────┼───────────┼───┼──────────┼────────┼────────────────────┤│12 │f○○ │⑴96年1 月30日上午9 時│新北市│無 │無 │1.證人f○○96年10月5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19) │ 12分【新光11- 轉信】│瑞芳區│ │ │ 第7 至8 頁)。 ││ │ │⑵96年2 月9 日上午6 時│明燈路│ │ │2.被害人f○○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59分【新光11- 轉信】│3 段68│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⑶96年4 月1 日上午7 時│號2 樓│ │ │ (見警卷9 頁)。 ││ │ │ 33分【國泰- 轉信】 │ │ │ │ ││ │ │⑷96年4 月20日下午1 時│ │ │ │ ││ │ │ 15分【寶華- 轉信】 │ │ │ │ │├──┼─────┼───────────┼───┼──────────┼────────┼────────────────────┤│13 │甲H○○ │⑴96年2 月4 日晚上11時│新北市│無 │無 │1.證人甲H○○96年9 月14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20) │ 23分【國泰- 轉信】 │永和區│ │ │ 第10頁至第11頁反面)。 ││ │ │⑵96年1 月19日晚上10時│環河西│ │ │2.被害人甲H○○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40分【安泰- 轉信】 │路2 段│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⑶95年12月10日凌晨0 時│229 巷│ │ │ (見警卷第12至13頁)。 ││ │ │ 15分【安泰- 轉信】 │1 號22│ │ │ ││ │ │⑷96年1 月1 日晚上10時│樓 │ │ │ ││ │ │ 45分【寶華- 轉信】 │ │ │ │ ││ │ │⑸95年11月25日晚上10時│ │ │ │ ││ │ │ 35分【新竹- 轉信】 │ │ │ │ │├──┼─────┼───────────┼───┼──────────┼────────┼────────────────────┤│14 │丑○○ │95年12月25日上午9 時29│新北市│無 │無 │1.證人丑○○96年9 月12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21) │分【新竹- 轉信】 │三重區│ │ │ 第14至16頁)。 ││ │ │ │湯城園│ │ │2.被害人丑○○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區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17頁)。 │├──┼─────┼───────────┼───┼──────────┼────────┼────────────────────┤│15 │甲亥○○ │96年3 月12日晚上6 時38│臺中縣│無 │無 │1.證人甲亥○○96年9 月18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27) │分【遠東- 轉信】 │豐原市│ │ │ 第41至42頁)。 ││ │ │ │永康路│ │ │2.被害人甲亥○○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299 巷│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70號2 │ │ │ (見警卷第43頁)。 ││ │ │ │樓 │ │ │ │├──┼─────┼───────────┼───┼──────────┼────────┼────────────────────┤│16 │m○○ │95年12月22日下午2 時40│臺北市│無 │無 │1.證人m○○96年10月1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28) │分【新光- 轉信】 │萬華區│ │ │ 第44至45頁)。 ││ │ │ │長泰街│ │ │2.被害人m○○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9巷51│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3樓 │ │ │ (見警卷第46頁)。 │├──┼─────┼───────────┼───┼──────────┼────────┼────────────────────┤│17 │A○○ │95年12月6 日晚上7 時42│臺北市│無 │無 │1.證人A○○96年9 月22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29) │分【安泰- 轉信】 │中山區│ │ │ 第47至48頁)。 ││ │ │ │松江路│ │ │2.被害人A○○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235 巷│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33號 │ │ │ (見警卷第49頁)。 │├──┼─────┼───────────┼───┼──────────┼────────┼────────────────────┤│18 │玄○○ │96年1 月4 日上午9 時4 │桃園縣│無 │無 │1.證人玄○○96年10月7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30) │分【國泰- 轉信】 │桃園市│ │ │ 第50至51頁)。 ││ │ │ │春日路│ │ │2.被害人玄○○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528巷│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22號 │ │ │ (見警卷第52頁)。 │├──┼─────┼───────────┼───┼──────────┼────────┼────────────────────┤│19 │甲D○○ │96年4 月21日晚上10時33│桃園縣│無 │無 │1.證人甲D○○96年9 月10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31) │分【三信- 轉信】 │龍潭鄉│ │ │ 第53至54頁)。 ││ │ │ │上林村│ │ │2.被害人甲D○○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中豐路│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500號 │ │ │ (見警卷第55頁)。 │├──┼─────┼───────────┼───┼──────────┼────────┼────────────────────┤│20 │c○○ │96年6 月12日晚上9 時6 │高雄縣│無 │無 │1.證人c○○96年10月8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32) │分【寶華- 轉信】 │鳥松鄉│ │ │ 第56至57頁)。 ││ │ │ │仁美路│ │ │2.被害人c○○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48號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58頁)。 │├──┼─────┼───────────┼───┼──────────┼────────┼────────────────────┤│21 │G○○ │⑴95年12月2 日下午4 時│嘉義市│無 │無 │1.證人G○○96年10月7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33) │ 34分【國泰- 轉信】 │西區永│ │ │ 第59至60頁)。 ││ │ │⑵96年1 月18日下午2 時│安街30│ │ │2.被害人G○○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36分【國泰- 轉信】 │號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61頁)。 │├──┼─────┼───────────┼───┼──────────┼────────┼────────────────────┤│22 │黃○○ │96年3 月30日凌晨2 時23│高雄市│無 │無 │1.證人黃○○96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34) │分【寶華- 轉信】 │三民區│ │ │ 第67至68頁)。 ││ │ │ │褒揚街│ │ │2.被害人黃○○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216號4│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樓之4 │ │ │ (見警卷第69頁)。 │├──┼─────┼───────────┼───┼──────────┼────────┼────────────────────┤│23 │W○○ │⑴96年1 月29日下午1 時│新北市│無 │無 │1.證人W○○96年10月8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35) │ 16分【新光11- 轉信】│八里區│ │ │ 第70至72頁)。 ││ │ │⑵96年1 月26日下午2 時│中山二│ │ │2.被害人W○○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46分【國泰- 轉信】 │路某處│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73頁)。 │├──┼─────┼───────────┼───┼──────────┼────────┼────────────────────┤│24 │H○○ │95年11月15日晚上8 時52│臺北市│無 │無 │1.證人H○○96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36) │分【聯邦- 轉信】 │中正區│ │ │ 第74至75頁)。 ││ │ │ │和平西│ │ │2.被害人H○○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路1 段│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86號7 │ │ │ (見警卷第76頁)。 ││ │ │ │樓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3 第36頁)。 │├──┼─────┼───────────┼───┼──────────┼────────┼────────────────────┤│25 │X○○ │95年12月16日凌晨0 時50│新北市│無 │無 │1.證人X○○96年9 月29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37) │分【國泰- 轉信】 │中和區│ │ │ 第77至78頁)。 ││ │ │ │圓山路│ │ │2.被害人X○○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40號3│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樓 │ │ │ (見警卷第79頁)。 │├──┼─────┼───────────┼───┼──────────┼────────┼────────────────────┤│26 │C○○○ │⑴96年1 月3 日中午12時│臺南市│無 │無 │1.證人C○○○96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見警││ │(38) │ 44分【新光11- 轉信】│東區裕│ │ │ 卷第80至81頁)。 ││ │ │⑵95年12月5 日下午4 時│農路44│ │ │2.被害人C○○○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 │ │ 14分【聯邦- 轉信】 │6 巷32│ │ │ 網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 │ │ │弄18號│ │ │ 面(見警卷第82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3 第202 頁)。│├──┼─────┼───────────┼───┼──────────┼────────┼────────────────────┤│27 │h○○ │95年6 月2 日下午3 時46│臺北市│無 │無 │1.證人h○○96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39) │分【國泰- 轉信】 │內湖區│ │ │ 第83至84頁)。 ││ │ │ │民權東│ │ │2.被害人h○○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路6 段│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25號 │ │ │ (見警卷第85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3 第5 至6 頁)││ │ │ │ │ │ │ 。 │├──┼─────┼───────────┼───┼──────────┼────────┼────────────────────┤│28 │d○○ │95年11月18日凌晨1 時37│花蓮市│無 │無 │1.證人d○○96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40) │分【國泰- 轉信】 │國富二│ │ │ 第86至87頁)。 ││ │ │ │十街83│ │ │2.被害人d○○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號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88頁)。 │├──┼─────┼───────────┼───┼──────────┼────────┼────────────────────┤│29 │n○○ │95年11月10日中午12時52│彰化市│無 │無 │1.證人n○○96年12月4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41) │分【國泰- 轉信】 │永芳路│ │ │ 第89至91頁)。 ││ │ │ │432 巷│ │ │2.被害人n○○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93號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92頁)。 │├──┼─────┼───────────┼───┼──────────┼────────┼────────────────────┤│30 │T○○ │96年2 月15日凌晨0 時39│嘉義市│無 │無 │1.證人T○○96年12月3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42) │分【寶華- 轉信】 │某處網│ │ │ 第93至95頁)。 ││ │ │ │咖 │ │ │2.被害人T○○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96頁)。 │├──┼─────┼───────────┼───┼──────────┼────────┼────────────────────┤│31 │乙○○ │95年5 月29日凌晨0 時7 │臺南市│無 │無 │1.證人乙○○96年12月2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43) │分【新光- 轉信】 │七股區│ │ │ 第97至98頁)。 ││ │ │ │台潭26│ │ │2.被害人乙○○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號之15│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99頁)。 │├──┼─────┼───────────┼───┼──────────┼────────┼────────────────────┤│32 │O○○ │96年4 月8 日凌晨1 時57│臺南市│無 │無 │1.證人O○○96年12月3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44) │分【國泰- 轉信】 │官田區│ │ │ 第100 至102 頁)。 ││ │ │ │社子村│ │ │2.被害人O○○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29號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103 頁)。 │├──┼─────┼───────────┼───┼──────────┼────────┼────────────────────┤│33 │R○○ │⑴96年1 月14日凌晨1 時│新北市│無 │無 │1.證人R○○96年9 月29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45) │ 46分【新光11- 轉信】│三重區│ │ │ 第104 至106 頁)。 ││ │ │⑵96年2 月15日凌晨1 時│重陽路│ │ │2.被害人R○○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3分【新光11- 轉信】│1段1號│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⑶96年3 月5 日凌晨0 時│17樓之│ │ │ (見警卷第107 頁)。 ││ │ │ 41分【新光- 轉信】 │5 │ │ │ │├──┼─────┼───────────┼───┼──────────┼────────┼────────────────────┤│34 │戊○○ │95年12月5 日上午8 時45│新北市│無 │無 │1.證人戊○○96年9 月14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46) │分【新光- 轉信】 │新莊區│ │ │ 第108 頁至第108 頁反面)。 ││ │ │ │中正路│ │ │2.被害人戊○○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853號6│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樓 │ │ │ (見警卷第109 頁)。 │├──┼─────┼───────────┼───┼──────────┼────────┼────────────────────┤│35 │x○○ │96年1 月29日上午10時14│臺北市│無 │無 │1.證人x○○96年12月5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49) │分【國泰- 轉信】 │北投區│ │ │ 第125 至127 頁)。 ││ │ │ │中央北│ │ │2.被害人x○○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路3 段│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270 號│ │ │ (見警卷第128 頁)。 ││ │ │ │1 樓 │ │ │ │├──┼─────┼───────────┼───┼──────────┼────────┼────────────────────┤│36 │甲黃○○ │⑴96年1 月22日上午11時│桃園縣│無 │無 │1.證人甲黃○○96年12月4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51) │ 52分【國泰- 轉信】 │大溪鎮│ │ │ 第132 至134 頁)。 ││ │ │⑵96年1 月24日晚上11時│仁德六│ │ │2.被害人甲黃○○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8 分【日盛- 轉信】 │街130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 │ │ │ (見警卷第135 頁)。 │├──┼─────┼───────────┼───┼──────────┼────────┼────────────────────┤│37 │k○○ │96年2 月5 日下午2 時32│臺北市│無 │無 │1.證人k○○96年12月7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54) │分【國泰- 轉信】 │中山區│ │ │ 第144 至145 頁)。 ││ │ │ │長安東│ │ │2.被害人k○○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路2 段│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80號6 │ │ │ (見警卷第146 頁)。 ││ │ │ │樓之2 │ │ │3.本院102 年10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 │ │ │ │ │ │ 本院卷3 第26頁)。 │├──┼─────┼───────────┼───┼──────────┼────────┼────────────────────┤│38 │甲乙○○ │96年1 月18日凌晨4 時10│新北市│無 │無 │1.證人甲乙○○97年1 月10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57) │分【台新- 轉信】 │三重區│ │ │ 第155 頁至第155 頁反面)。 ││ │ │ │文化南│ │ │2.被害人甲乙○○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路65巷│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2之1號│ │ │ (見警卷第156 頁)。 │├──┼─────┼───────────┼───┼──────────┼────────┼────────────────────┤│39 │r○○ │⑴96年1 月10日中午12時│桃園縣│無 │無 │1.證人r○○97年1 月11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58) │ 50分【新光11- 轉信】│楊梅鎮│ │ │ 第157 至159 頁)。 ││ │ │⑵96年1 月26日上午9 時│大成路│ │ │2.被害人r○○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52分【台新- 轉信】 │224號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160 頁)。 │├──┼─────┼───────────┼───┼──────────┼────────┼────────────────────┤│40 │甲卯○○ │96年3 月30日下午2 時30│新北市│無 │無 │1.證人甲卯○○97年1 月10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59) │分【台新- 轉信】 │永和區│ │ │ 第161 至163 頁)。 ││ │ │ │豫溪街│ │ │2.被害人甲卯○○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95巷10│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弄17號│ │ │ (見警卷第164 頁)。 │├──┼─────┼───────────┼───┼──────────┼────────┼────────────────────┤│41 │N○○ │96年1 月13日晚上11時19│新北市│無 │無 │1.證人N○○97年1 月11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60) │分【新光11- 轉信】 │林口區│ │ │ 第165 至167 頁)。 ││ │ │ │忠孝路│ │ │2.被害人N○○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604巷8│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之1 號│ │ │ (見警卷第168 頁)。 ││ │ │ │3 樓 │ │ │ │├──┼─────┼───────────┼───┼──────────┼────────┼────────────────────┤│42 │甲B○○(起│96年2 月1 日上午7 時8 │高雄市│無 │無 │1.證人甲B○○96年12月1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訴書誤載為│分【國泰- 轉信】 │左營區│ │ │ 第175 至176 頁)。 ││ │趙志峰,63│ │重清路│ │ │2.被害人甲B○○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53號5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樓 │ │ │ (見警卷第177 頁)。 │├──┼─────┼───────────┼───┼──────────┼────────┼────────────────────┤│43 │辛○○ │95年12月18日晚上10時7 │不詳 │無 │無 │1.證人辛○○96年12月1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64) │分【國泰- 轉信】 │ │ │ │ 第178 至179 頁)。 ││ │ │ │ │ │ │2.被害人辛○○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180 頁)。 │├──┼─────┼───────────┼───┼──────────┼────────┼────────────────────┤│44 │天○○ │⑴96年2 月27日上午11時│高雄市│無 │無 │1.證人天○○96年12月1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65) │ 1 分【遠東- 轉信】 │小港區│ │ │ 第181 至182 頁)。 ││ │ │⑵96年3 月3 日上午10時│中安路│ │ │2.被害人天○○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48分【國泰- 轉信】 │921 號│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12樓 │ │ │ (見警卷第183 頁)。 │├──┼─────┼───────────┼───┼──────────┼────────┼────────────────────┤│45 │甲申○○ │⑴96年4 月1 日下午2 時│高雄市│無 │無 │1.證人甲申○○96年12月1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66) │ 50分【遠東- 轉信】 │三民區│ │ │ 第184 至186 頁)。 ││ │ │⑵96年4 月1 日下午2 時│河北二│ │ │2.被害人甲申○○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53分【寶華- 轉信】 │路43號│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⑶96年4 月12日下午3 時│ │ │ │ (見警卷第187 頁)。 ││ │ │ 38分【寶華- 轉信】 │ │ │ │ │├──┼─────┼───────────┼───┼──────────┼────────┼────────────────────┤│46 │Y○○ │96年1 月18日下午1 時41│高雄市│無 │無 │1.證人Y○○96年12月3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68) │分【國泰- 轉信】 │鳳山區│ │ │ 第191 至193 頁)。 ││ │ │ │鳳林路│ │ │2.被害人Y○○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01之1│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3樓 │ │ │ (見警卷第194 頁)。 │├──┼─────┼───────────┼───┼──────────┼────────┼────────────────────┤│47 │U○○ │95年11月21日下午4 時1 │臺南市│無 │無 │1.證人U○○96年12月2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69) │分【聯邦- 轉信】 │永康區│ │ │ 第198 至200 頁)。 ││ │ │ │永二街│ │ │2.被害人U○○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393 巷│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16弄87│ │ │ (見警卷第201 頁)。 ││ │ │ │號 │ │ │ │├──┼─────┼───────────┼───┼──────────┼────────┼────────────────────┤│48 │巳○○ │⑴95年7 月22日晚上8 時│新北市│無 │無 │1.證人巳○○97年1 月11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70) │ 【新光- 轉信】 │板橋區│ │ │ 第202 至204 頁)。 ││ │ │⑵95年8 月25日下午5 時│光明街│ │ │2.被害人巳○○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33分【貸款- 轉信】 │8號11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⑶95年8 月21日晚上8 時│樓 │ │ │ (見警卷第205 頁)。 ││ │ │ 34分【貸款- 轉信】 │ │ │ │ │├──┼─────┼───────────┼───┼──────────┼────────┼────────────────────┤│49 │甲戌○○ │96年5 月2 日上午9 時48│不詳 │無 │無 │1.證人甲戌○○97年1 月11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71) │分【台新- 轉信】 │ │ │ │ 第206 至207 頁)。 ││ │ │ │ │ │ │2.被害人甲戌○○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208 頁)。 │├──┼─────┼───────────┼───┼──────────┼────────┼────────────────────┤│50 │甲丙○○ │96年3 月15日下午6 時53│桃園縣│無 │無 │1.證人甲丙○○ ││ │(72) │分【新光- 轉信】 │八德市│ │ │⑴97年1 月11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209 至 ││ │ │ │長興路│ │ │ 210 頁)。 ││ │ │ │493 巷│ │ │⑵102 年11月5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 │ │ │81弄41│ │ │ 卷3 第84頁)。 ││ │ │ │號 │ │ │2.被害人甲丙○○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211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3 第95頁)。 │├──┼─────┼───────────┼───┼──────────┼────────┼────────────────────┤│51 │甲G○○ │96年1 月4 日晚上10時13│桃園縣│無 │無 │1.證人甲G○○97年1 月11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73) │分【新光11- 轉信】 │龜山鄉│ │ │ 第212 至213 頁)。 ││ │ │ │幸美九│ │ │2.被害人甲G○○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街53號│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214 頁)。 │├──┼─────┼───────────┼───┼──────────┼────────┼────────────────────┤│52 │卯○○ │95年7 月21日下午1 時48│臺南市│無 │無 │1.證人卯○○96年12月3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75) │分【新光- 轉信】 │學甲區│ │ │ 第219 至221 頁)。 ││ │ │ │山寮57│ │ │2.被害人卯○○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之9號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222 頁)。 │├──┼─────┼───────────┼───┼──────────┼────────┼────────────────────┤│53 │Q○○ │95年6 月9 日凌晨1 時9 │臺中市│無 │無 │1.證人Q○○96年12月2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76) │分【新光- 轉信】 │北屯區│ │ │ 第223 至224 頁)。 ││ │ │ │北屯路│ │ │2.被害人Q○○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240 巷│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62號7 │ │ │ (見警卷第225 頁)。 ││ │ │ │樓之1 │ │ │ │├──┼─────┼───────────┼───┼──────────┼────────┼────────────────────┤│54 │L○○ │96年3 月2 日下午2 時57│臺北市│無 │無 │1.證人L○○96年12月5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77) │分【遠東- 轉信】 │信義區│ │ │ 第226 至227 頁)。 ││ │ │ │基隆路│ │ │2.被害人L○○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段155│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9樓 │ │ │ (見警卷第228 頁)。 │├──┼─────┼───────────┼───┼──────────┼────────┼────────────────────┤│55 │i○○ │⑴96年1 月2 日下午4 時│彰化縣│無 │無 │1.證人i○○96年12月1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78) │ 34分【新光11- 轉信】│溪湖鎮│ │ │ 第229 至230 頁)。 ││ │ │⑵96年1 月8 日上午8 時│彰水路│ │ │2.被害人i○○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27分【新竹- 轉信】 │附近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⑶96年1 月17日下午4 時│ │ │ │ (見警卷第231 頁)。 ││ │ │ 41分【台新- 轉信】 │ │ │ │ │├──┼─────┼───────────┼───┼──────────┼────────┼────────────────────┤│56 │p○○ │95年10月24日凌晨0 時45│屏東縣│無 │無 │1.證人p○○96年12月3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79) │分【國泰- 轉信】 │萬巒鄉│ │ │ 第232 至234 頁)。 ││ │ │ │重慶路│ │ │2.被害人p○○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64號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235 頁)。 │├──┼─────┼───────────┼───┼──────────┼────────┼────────────────────┤│57 │a○○ │96年4 月21日下午2 時53│不詳 │無 │無 │1.證人a○○96年12月4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80) │分【萬泰- 轉信】 │ │ │ │ 第236 至237 頁)。 ││ │ │ │ │ │ │2.被害人a○○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238 頁)。 │├──┼─────┼───────────┼───┼──────────┼────────┼────────────────────┤│58 │宙○○ │95年11月14日上午11時54│臺中市│無 │無 │1.證人宙○○96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81) │分【聯邦- 轉信】 │潭子區│ │ │ 第239 至240 頁)。 ││ │ │ │得天街│ │ │2.被害人宙○○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2號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241 頁)。 │├──┼─────┼───────────┼───┼──────────┼────────┼────────────────────┤│59 │K○○ │95年10月22日凌晨1 時13│臺北市│無 │無 │1.證人K○○96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見警卷││ │(82) │分【遠東- 轉信】 │大安區│ │ │ 第242 至243 頁)。 ││ │ │ │四維路│ │ │2.被害人K○○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76巷19│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14樓│ │ │ (見警卷第244 頁)。 │├──┼─────┼───────────┼───┼──────────┼────────┼────────────────────┤│60 │y○○ │⑴95年12月20日晚上8 時│桃園市│無 │無 │1.證人y○○ ││ │(85) │ 22分【新光- 轉信】 │忠一路│ │ │⑴97年1 月11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252 至 ││ │ │⑵96年5 月1 日晚上8 時│188 巷│ │ │ 254 頁)。 ││ │ │ 1 分【台新- 轉信】 │14號 │ │ │⑵102 年11月5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 │ │ │ │ │ │ 卷3 第84頁)。 ││ │ │ │ │ │ │2.被害人y○○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警卷第255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3 第96頁)。 │├──┼─────┼───────────┼───┼──────────┼────────┼────────────────────┤│61 │甲未○○ │95年5 月25日凌晨0 時52│宜蘭縣│無 │無 │1.證人甲未○○96年8 月29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87) │分【新光- 轉信】 │羅東鎮│ │ │ 卷第561 至562 頁)。 ││ │ │ │光榮路│ │ │2.被害人甲未○○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62之3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 │ │ │ (見北偵卷第563 頁)。 │├──┼─────┼───────────┼───┼──────────┼────────┼────────────────────┤│62 │甲M○○ │95年5 月27日晚上11時14│臺北市│無 │無 │1.證人甲M○○96年9 月3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92) │分【新光- 轉信】 │松山區│ │ │ 卷第578 至579 頁)。 ││ │ │ │光復北│ │ │2.被害人甲M○○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路28號│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見北偵卷第580 頁)││ │ │ │ │ │ │ 。 │├──┼─────┼───────────┼───┼──────────┼────────┼────────────────────┤│63 │甲午○○ │96年4 月23日下午2 時10│新北市│無 │無 │1.證人甲午○○96年9 月3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93) │分【國泰- 轉信】 │新莊區│ │ │ 卷第581 至582 頁)。 ││ │ │ │頭前路│ │ │2.被害人甲午○○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6號2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見北偵卷第583 頁)││ │ │ │樓 │ │ │ 。 │├──┼─────┼───────────┼───┼──────────┼────────┼────────────────────┤│64 │甲辛○○ │96年2 月14日下午4 時 │新竹縣│無 │無 │1.證人甲辛○○96年9 月5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95) │【寶華- 轉信】 │竹東鎮│ │ │ 卷第588 至590 頁)。 ││ │ │ │資源街│ │ │2.被害人甲辛○○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20巷40│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 │ │ │ (見北偵卷第591 頁)。 │├──┼─────┼───────────┼───┼──────────┼────────┼────────────────────┤│65 │甲天○○ │⑴96年1 月2 日上午11時│⑴新北│無 │無 │1.證人甲天○○96年8 月23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96) │ 26分【聯邦- 轉信】 │市板橋│ │ │ 卷第592 至594 頁)。 ││ │ │⑵96年2 月5 日凌晨1 時│區四川│ │ │2.被害人甲天○○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7分【國泰- 轉信】 │路1 段│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326 號│ │ │ (見北偵卷第595 頁)。 ││ │ │ │4 樓 │ │ │ ││ │ │ │⑵新北│ │ │ ││ │ │ │市永和│ │ │ ││ │ │ │區中和│ │ │ ││ │ │ │路389 │ │ │ ││ │ │ │巷44弄│ │ │ ││ │ │ │10 號4│ │ │ ││ │ │ │樓 │ │ │ │├──┼─────┼───────────┼───┼──────────┼────────┼────────────────────┤│66 │e○○ │96年2 月5 日晚上11時29│宜蘭縣│無 │無 │1.證人e○○96年8 月3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97) │分【國泰- 轉信】 │頭城鎮│ │ │ 卷第600 至602 頁)。 ││ │ │ │港口路│ │ │2.被害人e○○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70之2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 │ │ │ (見北偵卷第603 頁)。 │├──┼─────┼───────────┼───┼──────────┼────────┼────────────────────┤│67 │甲F○○ │⑴95年11月24日上午8 時│桃園市│無 │無 │1.證人甲F○○96年8 月3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98) │ 33分【貸款- 轉信】 │同德十│ │ │ 卷第604 至607 頁)。 ││ │ │⑵95年11月24日上午8 時│一街37│ │ │2.被害人甲F○○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37分【聯邦- 轉信】 │巷26之│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⑶95年11月24日上午8 時│4號 │ │ │ (見北偵卷第608 頁)。 ││ │ │ 39分【遠東- 轉信】 │ │ │ │ ││ │ │⑷96年2 月2 日晚上7 時│ │ │ │ ││ │ │ 54分【國泰- 轉信】 │ │ │ │ │├──┼─────┼───────────┼───┼──────────┼────────┼────────────────────┤│68 │癸○○ │96年4 月28日凌晨1 時14│臺北市│無 │無 │1.證人癸○○96年8 月3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99) │分【寶華- 轉信】 │士林區│ │ │ 卷第609 至610 頁)。 ││ │ │ │通河西│ │ │2.被害人癸○○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街2 段│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40之1 │ │ │ (見北偵卷第611 頁)。 ││ │ │ │號 │ │ │ │├──┼─────┼───────────┼───┼──────────┼────────┼────────────────────┤│69 │j○○ │⑴96年2 月5 日下午2 時│臺北市│無 │無 │1.證人j○○96年8 月3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00) │ 28分【國泰- 轉信】 │中山區│ │ │ 卷第612 至614 頁)。 ││ │ │⑵95年11月22日下午4 時│長安東│ │ │2.被害人j○○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9分【新竹- 轉信】 │路2 段│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80號6 │ │ │ (見北偵卷第615 頁)。 ││ │ │ │樓之2 │ │ │3.本院102 年10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 │ │ │ │ │ │ 本院卷3 第26頁)。 │├──┼─────┼───────────┼───┼──────────┼────────┼────────────────────┤│70 │v○○ │⑴96年2 月2 日晚上11時│臺北市│無 │無 │1.證人v○○96年8 月3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01) │ 9 分【新光11- 轉信】│中正區│ │ │ 卷第616 至618 頁)。 ││ │ │⑵96年2 月4 日凌晨1 時│汀洲路│ │ │2.被害人v○○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47分【國泰- 轉信】 │1段284│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巷6號 │ │ │ (見北偵卷第619 頁)。 │├──┼─────┼───────────┼───┼──────────┼────────┼────────────────────┤│71 │甲寅○○ │96年2 月5 日晚上9 時33│新北市│無 │無 │1.證人甲寅○○96年8 月31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02) │分【國泰- 轉信】 │永和區│ │ │ 卷第620 至622 頁)。 ││ │ │ │信義路│ │ │2.被害人甲寅○○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7巷10│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之1 號│ │ │ (見北偵卷第623 頁)。 ││ │ │ │2 樓 │ │ │ │├──┼─────┼───────────┼───┼──────────┼────────┼────────────────────┤│72 │子○○ │96年3 月8 日下午2 時20│新北市│無 │無 │1.證人子○○96年9 月4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03) │分【國泰- 轉信】 │樹林區│ │ │ 卷第624 至625 頁)。 ││ │ │ │柑園街│ │ │2.被害人子○○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2段122│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巷9 號│ │ │ (見北偵卷第626 頁)。 ││ │ │ │3 樓 │ │ │ │├──┼─────┼───────────┼───┼──────────┼────────┼────────────────────┤│73 │M○○ │96年4 月13日上午10時26│臺南市│無 │無 │1.證人M○○96年8 月3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04) │分【寶華- 轉信】 │關廟區│ │ │ 卷第627 至629 頁)。 ││ │ │ │香洋村│ │ │2.被害人M○○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忠孝街│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48號 │ │ │ (見北偵卷第630 頁)。 │├──┼─────┼───────────┼───┼──────────┼────────┼────────────────────┤│74 │l○○ │96年3 月14日晚上11時48│臺南市│無 │無 │1.證人l○○96年9 月3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05) │分【國泰- 轉信】 │安南區│ │ │ 卷第631 至633 頁)。 ││ │ │ │海佃路│ │ │2.被害人l○○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2段542│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3樓 │ │ │ (見北偵卷第634 頁)。 │├──┼─────┼───────────┼───┼──────────┼────────┼────────────────────┤│75 │寅○○ │⑴96年4 月13日下午1 時│新竹縣│無 │無 │1.證人寅○○96年9 月1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07) │ 20分【遠東- 轉信】 │新竹市│ │ │ 卷第638 至639 頁)。 ││ │ │⑵96年4 月13日下午1 時│嘉豐二│ │ │2.被害人寅○○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23分【國泰- 轉信】 │街1 段│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131 巷│ │ │ (見北偵卷第640 至641 頁)。 ││ │ │ │46號 │ │ │ │├──┼─────┼───────────┼───┼──────────┼────────┼────────────────────┤│76 │B○○ │96年1 月2 日下午2 時59│臺南市│無 │無 │1.證人B○○96年9 月1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08) │分【新光11- 轉信】 │東區東│ │ │ 卷第647 頁至第647 頁反面)。 ││ │ │ │門路2 │ │ │2.被害人B○○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段43巷│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11號 │ │ │ (見北偵卷第648 頁)。 │├──┼─────┼───────────┼───┼──────────┼────────┼────────────────────┤│77 │E○○ │95年11月6 日上午10時58│臺中市│無 │無 │1.證人E○○96年9 月1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09) │分 │神岡區│ │ │ 卷第649 至650 頁)。 ││ │ │ │神洲路│ │ │2.被害人E○○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791號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北偵卷第651 頁)。 ││ │ │ │ │ │ │3.本院102 年10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 │ │ │ │ │ │ 本院卷3 第10頁)。 │├──┼─────┼───────────┼───┼──────────┼────────┼────────────────────┤│78 │辰○○ │96年6 月23日上午8 時32│臺北市│無 │無 │1.證人辰○○96年9 月11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10) │分【寶華- 轉信】 │大同區│ │ │ 卷第652 至654 頁)。 ││ │ │ │重慶北│ │ │2.被害人辰○○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路3 段│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225 號│ │ │ (見北偵卷第655 頁)。 ││ │ │ │3 樓 │ │ │ │├──┼─────┼───────────┼───┼──────────┼────────┼────────────────────┤│79 │酉○○ │96年5 月31日下午2 時24│新北市│無 │無 │1.證人酉○○96年9 月14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11) │分【中國- 轉信】 │土城區│ │ │ 卷第671 頁至第671 頁反面)。 ││ │ │ │中華路│ │ │2.被害人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所填││ │ │ │1段147│ │ │ 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見北││ │ │ │號10樓│ │ │ 偵卷第672 頁)。 │├──┼─────┼───────────┼───┼──────────┼────────┼────────────────────┤│80 │z○○ │96年2 月5 日下午2 時24│南投縣│無 │無 │1.證人z○○96年9 月1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12) │分【國泰- 轉信】 │魚池鄉│ │ │ 卷第673 至675 頁)。 ││ │ │ │日月村│ │ │2.被害人z○○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中正路│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309號 │ │ │ (見北偵卷第676 頁)。 │├──┼─────┼───────────┼───┼──────────┼────────┼────────────────────┤│81 │庚○○ │95年11月14日上午11時35│臺北市│無 │無 │1.證人庚○○96年9 月14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13) │分【國泰- 轉信】 │大安區│ │ │ 卷第677 頁至第677 頁反面)。 ││ │ │ │復興南│ │ │2.被害人庚○○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路1 段│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219 巷│ │ │ (見北偵卷第678 頁)。 ││ │ │ │9 號1 │ │ │3.本院102 年10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見││ │ │ │樓 │ │ │ 本院卷3 第13頁)。 ││ │ │ │ │ │ │4.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3 第33至34頁)││ │ │ │ │ │ │ 。 │├──┼─────┼───────────┼───┼──────────┼────────┼────────────────────┤│82 │鍾玉蘭(起│⑴96年2 月5 日晚上10時│臺南市│無 │無 │1.證人鍾玉蘭96年9 月24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訴書誤載為│ 11分【國泰- 轉信】 │北區北│ │ │ 卷第679 至680 頁)。 ││ │甲P○○, │⑵96年2 月11日下午4 時│門路2 │ │ │2.被害人鍾玉蘭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114 ) │ 9 分【新竹- 轉信】 │段237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巷30號│ │ │ (見北偵卷第681 頁)。 │├──┼─────┼───────────┼───┼──────────┼────────┼────────────────────┤│83 │未○(起訴│⑴96年3 月18日晚上10時│臺北市│無 │無 │1.證人未○96年9 月8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 │書誤載為王│ 18分【新光- 轉信】 │松山區│ │ │ 第698 至700 頁)。 ││ │萼,118 )│⑵96年4 月21日凌晨0 時│三民路│ │ │2.被害人未○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頁││ │ │ 45分【三信- 轉信】 │9號7樓│ │ │ 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之7 │ │ │ 見北偵卷第701 頁)。 │├──┼─────┼───────────┼───┼──────────┼────────┼────────────────────┤│84 │F○○ │95年11月7 日上午8 時32│臺北市│無 │無 │1.證人F○○ ││ │(119) │分【聯邦- 轉信】 │大安區│ │ │⑴96年9 月28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702 至││ │ │ │新生南│ │ │ 703 頁)。 ││ │ │ │路1 段│ │ │⑵102 年11月5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 │ │ │161 巷│ │ │ 卷3 第84頁)。 ││ │ │ │25號 │ │ │2.被害人F○○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北偵卷第704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3 第99頁)。 │├──┼─────┼───────────┼───┼──────────┼────────┼────────────────────┤│85 │宇○○ │⑴96年1 月31日晚上9 時│新北市│無 │無 │1.證人宇○○96年10月1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20) │ 12分【國泰- 轉信】 │汐止區│ │ │ 卷第705 至707 頁)。 ││ │ │⑵96年1 月31日晚上9 時│福德一│ │ │2.被害人宇○○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4分【新光11- 轉信】│路201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⑶96年1 月31日晚上9 時│巷41號│ │ │ (見北偵卷第708 頁)。 ││ │ │ 17分【寶華- 轉信】 │1 樓 │ │ │ │├──┼─────┼───────────┼───┼──────────┼────────┼────────────────────┤│86 │地○○ │95年12月17日晚上8 時49│桃園市│無 │無 │1.證人地○○96年9 月28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21) │分【新竹- 轉信】 │國鼎一│ │ │ 卷第709 至710 頁)。 ││ │ │ │街21號│ │ │2.被害人地○○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5樓之│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2 │ │ │ (見北偵卷第711 頁)。 │├──┼─────┼───────────┼───┼──────────┼────────┼────────────────────┤│87 │己○○ │95年12月18日下午1 時46│臺中市│無 │無 │1.證人己○○96年9 月16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22) │分【新光- 轉信】 │西區林│ │ │ 卷第712 至713 頁)。 ││ │ │ │森路13│ │ │2.被害人己○○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6 之1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 │ │ │ (見北偵卷第714 頁)。 │├──┼─────┼───────────┼───┼──────────┼────────┼────────────────────┤│88 │Z○○ │96年4 月19日晚上10時59│桃園縣│無 │無 │1.證人Z○○96年9 月27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23) │分【寶華- 轉信】 │大園鄉│ │ │ 卷第715 至716 頁)。 ││ │ │ │航站南│ │ │2.被害人Z○○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路9號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北偵卷第717 頁)。 │├──┼─────┼───────────┼───┼──────────┼────────┼────────────────────┤│89 │甲○○ │95年11月16日下午2 時35│新北市│無 │無 │1.證人甲○○96年9 月13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24) │分【國泰- 轉信】 │深坑區│ │ │ 卷第718 至720 頁)。 ││ │ │ │北深路│ │ │2.被害人甲○○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3段155│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巷9 號│ │ │ (見北偵卷第721 頁)。 ││ │ │ │7 樓 │ │ │ │├──┼─────┼───────────┼───┼──────────┼────────┼────────────────────┤│90 │丙○○ │96年6 月13日晚上7 時41│新北市│無 │無 │1.證人丙○○ ││ │(125) │分【寶華- 轉信】 │新莊區│ │ │⑴96年9 月16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722 至││ │ │ │民本街│ │ │ 723 頁)。 ││ │ │ │27巷12│ │ │⑵102 年11月5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 │ │ │號5樓 │ │ │ 卷3 第84頁)。 ││ │ │ │ │ │ │2.被害人丙○○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北偵卷第724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3 第100 頁)。│├──┼─────┼───────────┼───┼──────────┼────────┼────────────────────┤│91 │丁○○ │95年10月28日下午3 時36│臺南市│無 │無 │1.證人丁○○96年9 月16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26) │分【遠東- 轉信】 │新市區│ │ │ 卷第725 至727 頁)。 ││ │ │ │潭頂37│ │ │2.被害人丁○○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7 號之│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6 │ │ │ (見北偵卷第728 頁)。 │├──┼─────┼───────────┼───┼──────────┼────────┼────────────────────┤│92 │S○○ │96年4 月3 日晚上11時25│臺北市│無 │無 │1.證人S○○ ││ │(127) │分【國泰- 轉信】 │萬華區│ │ │⑴96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729 頁││ │ │ │華西街│ │ │ 至第729 頁反面)。 ││ │ │ │21巷3 │ │ │⑵102 年11月5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 │ │ │之2 號│ │ │ 卷3 第84頁)。 ││ │ │ │4 樓 │ │ │2.被害人S○○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北偵卷第730 頁)。 ││ │ │ │ │ │ │3.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3 第97頁)。 │├──┼─────┼───────────┼───┼──────────┼────────┼────────────────────┤│93 │甲庚○○ │95年9 月11日下午2 時8 │臺中市│無 │無 │1.證人甲庚○○96年9 月13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28) │分【貸款- 轉信】 │北屯區│ │ │ 卷第731 頁至第731 頁反面)。 ││ │ │ │旅順路│ │ │2.被害人甲庚○○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89號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北偵卷第732 頁)。 │├──┼─────┼───────────┼───┼──────────┼────────┼────────────────────┤│94 │甲O○○ │⑴95年8 月14日凌晨0 時│臺北市│無 │無 │1.證人甲O○○96年9 月14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29) │ 32分【貸款- 轉信】 │北投區│ │ │ 卷第733 頁至第733 頁反面)。 ││ │ │⑵95年8 月21日晚上11時│致遠二│ │ │2.被害人甲O○○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52分【貸款- 轉信】 │路5 巷│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15號1 │ │ │ (見北偵卷第734 頁)。 ││ │ │ │樓 │ │ │ │├──┼─────┼───────────┼───┼──────────┼────────┼────────────────────┤│95 │甲丁○○ │95年9 月8 日晚上7 時51│桃園縣│無 │無 │1.證人甲丁○○ ││ │(130) │分 │龜山鄉│ │ │⑴96年9 月19日警詢筆錄(見北偵卷第735 至││ │ │ │幸福路│ │ │ 736 頁)。 ││ │ │ │44號4 │ │ │⑵102 年12月6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 │ │ │樓 │ │ │ 卷4 第23頁反面)。 ││ │ │ │ │ │ │2.被害人甲丁○○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北偵卷第737 頁)。 ││ │ │ │ │ │ │3.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4 第28頁)│├──┼─────┼───────────┼───┼──────────┼────────┼────────────────────┤│96 │w○○ │⑴95年10月27日晚上6 時│臺中市│無 │無 │1.證人w○○96年9 月16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32) │ 20分【國泰- 轉信】 │潭子區│ │ │ 卷第744 至746 頁)。 ││ │ │⑵95年11月7 日下午4 時│中山路│ │ │2.被害人w○○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24分【遠東- 轉信】 │2段399│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 │ │ │ (見北偵卷第747 頁)。 │├──┼─────┼───────────┼───┼──────────┼────────┼────────────────────┤│97 │b○○ │⑴95年7 月28日上午10時│不詳 │無 │無 │1.證人b○○96年9 月22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33) │ 32分【新光- 轉信】 │ │ │ │ 卷第748 頁至第748 頁反面頁)。 ││ │ │⑵95年10月16日中午12時│ │ │ │2.被害人b○○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7分【遠東- 轉信】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⑶95年10月18日下午1 時│ │ │ │ (見北偵卷第749 至750 頁)。 ││ │ │ 31分【遠東- 轉信】 │ │ │ │ ││ │ │⑷95年11月12日晚上9 時│ │ │ │ ││ │ │ 46分【遠東- 轉信】 │ │ │ │ ││ │ │⑸95年11月30日下午1 時│ │ │ │ ││ │ │ 3 分【新竹- 轉信】 │ │ │ │ │├──┼─────┼───────────┼───┼──────────┼────────┼────────────────────┤│98 │亥○○ │95年12月25日凌晨4 時44│新竹市│無 │無 │1.證人亥○○96年9 月27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34) │分【新竹- 轉信】 │香濱三│ │ │ 卷第751 至751-1 頁)。 ││ │ │ │街15號│ │ │2.被害人亥○○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538室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北偵卷第752 頁)。 │├──┼─────┼───────────┼───┼──────────┼────────┼────────────────────┤│99 │戌○○ │96年1 月30日上午10時50│臺中市│無 │無 │1.證人戌○○96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35) │分【新光11- 轉信】 │西屯區│ │ │ 卷第794 至795 頁)。 ││ │ │ │太原路│ │ │2.被害人戌○○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段157│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 │ │ │ (見北偵卷第796 頁)。 │├──┼─────┼───────────┼───┼──────────┼────────┼────────────────────┤│100 │壬○○ │95年12月2 日中午12時33│不詳 │無 │無 │1.證人壬○○96年9 月21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36) │分【安泰- 轉信】 │ │ │ │ 卷第797 頁至第797 頁反面)。 ││ │ │ │ │ │ │2.被害人壬○○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北偵卷第798 頁)。 │├──┼─────┼───────────┼───┼──────────┼────────┼────────────────────┤│101 │g○○ │95年12月22日凌晨0 時6 │基隆市│無 │無 │1.證人g○○96年9 月20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37) │分【寶華- 轉信】 │中正區│ │ │ 卷第799 至800 頁)。 ││ │ │ │新豐街│ │ │2.被害人g○○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251巷5│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弄16號│ │ │ (見北偵卷第801 頁)。 │├──┼─────┼───────────┼───┼──────────┼────────┼────────────────────┤│102 │I○○ │95年6 月20日上午9 時2 │臺中市│無 │無 │1.證人I○○96年9 月18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38) │分【新光- 轉信】 │大肚區│ │ │ 卷第802 至803 頁)。 ││ │ │ │沙田路│ │ │2.被害人I○○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段320│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巷35之│ │ │ (見北偵卷第804 頁)。 ││ │ │ │1號 │ │ │ │├──┼─────┼───────────┼───┼──────────┼────────┼────────────────────┤│103 │甲宙○○ │95年11月20日上午11時19│桃園縣│無 │無 │1.證人甲宙○○96年9 月6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39) │分【國泰- 轉信】 │觀音鄉│ │ │ 卷第805 至806 頁)。 ││ │ │ │崙坪村│ │ │2.被害人甲宙○○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32-8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 │ │ │ (見北偵卷第807 頁)。 │├──┼─────┼───────────┼───┼──────────┼────────┼────────────────────┤│104 │申○○ │⑴95年11月18日下午3 時│新北市│無 │無 │1.證人申○○96年9 月7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40) │ 17分【國泰- 轉信】 │永和區│ │ │ 卷第808 至809 頁)。 ││ │ │⑵95年11月18日下午3 時│福和路│ │ │2.被害人申○○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9分【遠東- 轉信】 │125 巷│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18號2 │ │ │ (見北偵卷第810 頁)。 ││ │ │ │樓 │ │ │ │├──┼─────┼───────────┼───┼──────────┼────────┼────────────────────┤│105 │D○○ │96年3 月3 日上午11時6 │新北市│無 │無 │1.證人D○○96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41) │分【遠東- 轉信】 │新莊區│ │ │ 卷第811 至812 頁)。 ││ │ │ │富國路│ │ │2.被害人D○○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176巷5│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12樓│ │ │ (見北偵卷第813 頁)。 ││ │ │ │之3 │ │ │ │├──┼─────┼───────────┼───┼──────────┼────────┼────────────────────┤│106 │J○○ │96年1 月18日上午11時43│不詳 │無 │無 │1.證人J○○96年9 月19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43) │分【安泰- 轉信】 │ │ │ │ 卷第817 頁至第817 頁反面)。 ││ │ │ │ │ │ │2.被害人J○○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 │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 │ │ │ (見北偵卷第818 頁)。 │├──┼─────┼───────────┼───┼──────────┼────────┼────────────────────┤│107 │P○○ │96年1 月24日下午4 時54│新北市│無 │無 │1.證人P○○96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見北偵││ │(144) │分【國泰- 轉信】 │新店區│ │ │ 卷第819 至820 頁)。 ││ │ │ │北新路│ │ │2.被害人P○○於冒用銀行名義之貸款諮詢網││ │ │ │3段207│ │ │ 頁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儲存媒體執行列印畫面││ │ │ │號12樓│ │ │ (見北偵卷第821 頁)。 │└──┴─────┴───────────┴───┴──────────┴────────┴────────────────────┘

附表5┌──┬───────────────┬────┐│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1 │電腦主機(不含外殼,含電源線)│28臺 │├──┼───────────────┼────┤│2 │交換器 │3臺 │├──┼───────────────┼────┤│3 │螢幕切換器 │5臺 │├──┼───────────────┼────┤│4 │螢幕 │2臺 │├──┼───────────────┼────┤│5 │鍵盤 │3個 │├──┼───────────────┼────┤│6 │滑鼠 │4個 │├──┼───────────────┼────┤│7 │筆記型電腦 │2臺 │├──┼───────────────┼────┤│8 │閘道器 │1臺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