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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緯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1 年執更字第992 號、101 年度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緯杰因施用毒品犯罪,經本院90年度訴字第5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89年12月22日至90年7 月15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572 號判決(下稱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偵查案號:90年度毒偵字第128 號),其犯罪時間再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法律規定以及原裁判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條例第2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日期: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