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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翊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1年度聲減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翊中所犯附表編號一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所犯附表編號二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其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廖翊中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贓物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已減刑部分(聲請書附表編號3部分之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15 日」,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及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