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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3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邱宏柏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翟世炎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宏柏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現於鈞院審理中,雖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2項第2款之情事,惟聲請人已於庭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表達歉意並取得諒解,且已判刑確定,實無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疑慮,亦無羈押之必要。又被告之羈押為確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為此聲請人願提相當保證金,或由鈞長規範其保釋金額,並願接受限制住居,按時至轄區警局報到,並願遵守保護令所設之規範,且保證絕不以任何形式和被害人有任何聯絡,亦會於判決確定後於法定時限內入監執行,爰懇請將被告停止羈押,核予具保候傳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宏柏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部分犯罪,其所涉加重強制性交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法定重罪,而被告於短短期間內對被害人為多次強制性交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裁定延長羈押迄今。被告雖以上情為由聲請交保,然查,被告邱宏柏於101年6月21日經本院以涉犯加重強制猥褻及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本案尚未確定,認被告有畏罪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再者,被告侵害心智未臻成熟之少年,次數甚多,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猥褻行為之情形,倘予具保在外,恐仍重施故技,再加害他人,故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者,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原羈押事由仍屬存在並未消滅,本院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其後審判或執行;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邱光吾法 官 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1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