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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0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14號聲 請 人 唐輝被告唐輝前經本院訊問後,許以新台幣(下同)10萬元具保,並命應遵守之事項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資力不足,無法覓足保證金為由,聲請降低指定之保證金額。惟資力不足並非適法之降低保證金事由,且被告經本院判決結果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月(101 年訴字第171 號),再衡酌本案犯罪事實(為脫免逮捕而持械傷害被害人)之情況,足認非以10萬元保證金,不能替代原羈押之保全處分,本件聲請降低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案由:降低保證金額等
裁判日期:20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