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8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鈞傑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鈞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張鈞傑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5日以99年度訴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於99年
9 月16日因撤回上訴判決確定,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9 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
8 月5 日,依外役監條例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分別縮短刑期日數152 及8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2 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9 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