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1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謝宗源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100 號),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於本案上訴審審理程序中釐清本件論罪科刑之當否,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2 年7 月15日、同年月25日之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訂有明文,故審判程序中僅有被告之辯護人或無辯護人之被告,始得檢閱證物並抄錄及攝影。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由被告謝宗源具狀而為聲請人,此觀附件刑事聲請狀具狀人欄自明。被告既已委任辯護人陳學驊律師為其本案辯護人,揆之前引說明,自非適格之聲請人。
四、綜上,被告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