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00號聲 明 人即 被 告 巫慶仁選任辯護人 林鳳秋律師
陳立婕律師上列聲明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因不服本院102 年6 月
6 日所為裁定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五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88 條之3 第1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由該條文義可知,倘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當事人縱有不服,亦無適用上揭條文聲明異議之餘地。經查,聲明人之辯護人於102 年6 月6 日當庭聲請更正筆錄,經審判長當庭諭知「關於更正筆錄記載部分,一、如涉及程序進行或當事人陳述記載正確與否,將另行定期播放錄音核對筆錄。二、如涉及調查林怡君陳述的證據能力,或其他本院先前已裁定的內容,非播放錄音更正範圍,依先前裁定內容也已調查完畢」。衡諸上開當庭諭知之內容,顯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茲聲明人聲明異議,依上說明,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蔡志宏法 官 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于耀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