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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重附民更(一)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4號原 告 林紫鈴

許榮棋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 吳文永法定代理人被 告 張南生上列當事人間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文永被訴常業詐欺乙案(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

3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玉潔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