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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金簡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金簡字第3號

102年度簡字第16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治剛

呂憲彰邱秋旺黃國華周碧蘭游漢章陳世泓趙立貴陳弘瑋顏晨旭劉釐銘賴伯源萬克順沈晶祥莊茂云林緯民林政宏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原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4899號、第9488號;追加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9488號、99年度偵字第309 號、第14932 號、第14937 號、第15267號、99年度偵緝字第131 號;再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490 號、第491 號、第500 號、第511 號、第512 號、第553 號、第562 號、第678 號、第695 號、第753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續字第59號移送併案被告顏晨旭部分、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610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610號移送併案被告賴伯源部分),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陳治剛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憲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秋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國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碧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游漢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世泓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立貴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弘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顏晨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釐銘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伯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萬克順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沈晶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茂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緯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政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治剛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6年11月起擔任家成通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家成公司)登記負責人,繼而於同年月16日,以家成公司名義,向第一銀行民生分行申請開立如附表一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一㈡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一㈡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一㈡各編號欄位所示「③被害人遭詐情形欄」之時間及以各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一㈡各被害人得逞。

二、呂憲彰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身分證件資料,而於97年8 月起擔任森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森鑫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同年10月起擔任上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上沅公司)登記負責人,繼而接續以森鑫公司、上沅公司及自己名義,向如附表二㈠所示銀行申請開立如附表二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二㈡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二㈡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二㈡各編號欄位所示「③被害人遭詐情形欄」之時間及以各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二㈡各被害人得逞。

三、邱秋旺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5年8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其明知自己無資力,並可預見其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7年5 月8 日,向板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申請開立如附表三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四㈡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四㈡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四㈡各編號欄位所示「③被害人遭詐情形欄」之時間及以各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四㈡各被害人得逞。

四、黃國華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桃簡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2年9 月12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悛悔,其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身分證件資料,於97年3 月21日以自己名義向彰化銀行三重埔分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並於97年4 月21日起擔任國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國真公司)登記負責人,而於97年5 月至6 月間,接續以國真公司名義,向玉山銀行蘆洲分行、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國泰世華銀行北三重分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而以總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價格,將如附表四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支票簿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四㈡編號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四㈡各編號所示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四㈡各編號欄位所示「③被害人遭詐情形欄」之時間及以各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四㈡所示之各被害人得逞。

五、周碧蘭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自己身分證件,於96年3 月間以自己名義向永豐銀行士東分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並擔任澧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澧田公司)登記負責人,而接續以澧田公司名義於96年5 月3 日向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而將如附表五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支票簿,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五㈡編號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五㈡各編號所示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五㈡各編號欄位所示「③被害人遭詐情形欄」之時間及以各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五㈡所示之各被害人得逞。

六、游漢章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自己身分證件資料,於97年6 月9 日起擔任山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山竹公司)登記負責人,繼而以山竹公司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及接續以自己名義向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起訴書附表1 雖漏載此帳戶,惟此經起訴書記載於附表2 編號46,應認已經起訴)申請開立如附表六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即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六㈡編號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六㈡各編號所示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六㈡各編號欄位所示「③被害人遭詐情形欄」之時間及以各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六㈡所示之各被害人得逞。

七、陳世泓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7年間間擔任億利得有限公司(下稱億利得公司)登記負責人,繼而於同年7 月1 日,以億利得公司名義,向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行申請開立如附表七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即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七㈡編號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七㈡所示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七㈡所示之時間及以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七㈡所示之被害人得逞。

八、趙立貴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7年7 月間擔任海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德公司)登記負責人,以海德公司名義,接續向如附表八㈠所示銀行申請開立如附表八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即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八㈡編號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八㈡所示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八㈡所示之時間及以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八㈡所示之各被害人得逞。

九、陳弘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50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4年8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一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64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後,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7年間提供自己身分證件資料,擔任拓米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拓米公司)登記負責人,接續以拓米公司名義於97年5 月15日向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及97年6 月25日向華南銀行南松山分行申請開立如附表九㈠1 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連同其自己先前向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申請如附表九㈠2 所示支票存款帳戶所請領之支票簿,以2 萬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九㈡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九㈡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九㈡所示之時間及以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九㈡各被害人得逞。

十、顏晨旭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自己身分證件資料,擔任綮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綮祥公司)登記負責人,以綮祥公司名義,於97年12月18日向上海儲蓄銀行中港分行申請開立如附表十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十㈡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十㈡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十㈡所示之時間及以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十㈡各被害人得逞。

十一、劉釐銘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7年6 月5 日擔任富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富代公司)登記負責人,以富代公司名義,於97年7 月1 日向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行申請開立如附表十一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十一㈡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十一㈡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十一㈡所示之時間及以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十一㈡各被害人得逞。

十二、賴伯源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自己身分證件資料,於97年10月起擔任小神通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小神通公司)、神通事業有公司(下稱神通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同年12月起擔任則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則慶公司)登記負責人,接續以小神通公司、神通公司、則慶公司名義,向如附表十二㈠所示銀行申請開立如附表十二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以總計12萬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十二㈡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十二㈡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十二㈡各編號欄位所示「③被害人遭詐情形欄」之時間及以各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十二㈡各被害人得逞。

十三、萬克順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7年3 月5 日起擔任創意資通有限公司(下稱創意資通公司)登記負責人,以創意資通公司名義向合作金庫銀行板橋分行申請開立如附表十三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即以1 萬8 千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十三㈡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十三㈡所示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十三㈡位所示時間及以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十三㈡所示之被害人得逞。

十四、沈晶祥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7年8 月起擔任恩雅新有限公司(下稱恩雅新公司)登記負責人,以恩雅新公司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申請開立如附表十四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十四㈡各編號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十四㈡所示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十四㈡所示時間及以各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十四㈡所示之各被害人得逞。

十五、莊茂云明知自己無資力,並可預見其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7年6 、7 月間某日,將其向如附表十五㈠銀行申辦之支票存款帳戶支票簿,以總計30萬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十五㈡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十五㈡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十五㈡各編號欄位所示「③被害人遭詐情形欄」之時間及以各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表十五㈡各被害人得逞。

十六、林緯民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擔任緹它成衣有限公司(下稱緹它公司)登記負責人,以緹它公司名義於97年7 月9 日向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申請開立如附表十六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即將之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十六㈡各編號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十六㈡各編號所示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十六㈡各編號欄位所示「③被害人遭詐情形欄」之時間及以各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十六㈡所示之各被害人得逞。

十七、林政宏明知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並可預見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據以向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取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7年5 月6 日擔任富莉萊國際商行登記負責人,以富莉萊國際商行名義於同年月14日向臺灣銀行民權分行申請開立如附表十七㈠所示支票存款帳戶並請領支票簿後,即販賣交付張三格詐騙集團以不詳價格將上開人頭支票販售予附表十七㈡各編號所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無付款真意之不特定人頭支票買受者,而以此方式助使上揭附表十七㈡各編號所示各人頭支票買受者於附表十七㈡各編號欄位所示「③被害人遭詐情形欄」之時間及以各該方式,持之用以詐欺如附十七㈡所示之各被害人得逞。

十八、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鐵三角食品行之告訴代理人黃堯良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追加起訴,張秋義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顏晨旭部分)、李正隆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賴伯源部分)。

理 由

一、被告陳治剛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治剛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六第231 至232 頁、本院100 年度金重易字第1 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卷三第80至82頁、第274 至278 頁、卷六第66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一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 0年10月12日一總營集字第41369 號函覆家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四第283頁、本院卷二第341 至342 頁)、附表一㈡所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按(卷證出處詳附表一㈡卷證出處欄所載),足認被告陳治剛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又被告另因於97年1 月14日出名擔任「家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提供該公司支票予張三格等人使用,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1 年度易緝字第26號判處共同詐欺得利罪有期徒刑4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6 月27日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515號駁回上訴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本案被告係於96年11月起擔任家成通訊事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與上開確定判決案件,二者係屬不同權利主體公司,且擔任負責人之日期亦相隔近3 個月,洵屬獨立之二行為,而不生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分別依法論罪科刑,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治剛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呂憲彰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憲彰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一第205 至

209 頁、卷六第252 至253 頁、、本院卷二第243 至246 頁、卷三第274 至278 頁、卷四第266 頁背面至第268 頁、卷六第65頁反面、第95至96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二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偵訊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二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華南商業銀行100 年12月14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上沅公司帳戶資料、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

0 年12月19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覆上沅公司及被告呂憲彰帳戶資料、華泰商業銀行100 年12月15日華泰總南京東路字第10996 號函覆森鑫公司帳戶資料、臺灣銀行營業部10

0 年12月13日營存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臺灣銀行民權分行100 年12月15日民權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覆被告呂憲彰帳戶資料、合作金庫銀行100 年12月21日合金總業字第00000000000 號及合作金庫銀行漳和分行100 年12月22日合金漳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森鑫公司帳戶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99年5 月21日和存字第142 號函覆上沅公司帳戶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一第212 頁、卷四第292 頁、第300 頁、第301 頁本院卷二第263 至267 頁、第293 至302 頁、第311 至312 頁、第320 至323 頁、第346 至347 頁、第366 至367 頁、卷四第196 至199 頁)、如附表二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二㈡卷證出處欄所載)等資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呂憲彰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呂憲彰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邱秋旺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秋旺於警詢、偵訊中供承部分犯情,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一第228 至230 頁、第233 至237 頁、卷六第247至248 頁、本院卷二第102 頁背面至第106 頁、卷六第65頁反面、第96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三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三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0 年12月27日板信集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被告邱秋旺開戶資料(見本院卷二第375 至37

8 頁)、如附表三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三㈡卷證出處欄所載)等資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邱秋旺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邱秋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黃國華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國華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一第251 至

256 頁、卷六第224 至225 頁、99年度偵緝字第131 號卷十第5 至6 頁、板橋地檢98年度偵緝字第2257號卷第14至15頁、本院卷二第103 至106 頁、卷六第65頁反面、第96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四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偵訊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四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 0年12月22日國世銀業控字第第0000000000號函覆國真公司帳戶資料、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0 年12月19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覆被告黃國華帳戶資料、第一銀行商業銀行總行100 年12月15日一總營集字第41369 號函覆國真公司開戶資料、玉山銀行100 年12月22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 00 號函覆國真公司帳戶資料(見本院卷二第271 至

273 頁、第313 至314 頁、第341 至342 頁、第353 至354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司國真公司登記案卷影本、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9428卷第10至26頁、同署98年度他字第93號卷第54至62頁)、如附表四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四㈡卷證出處欄所載)等資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黃國華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國華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被告周碧蘭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碧蘭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六第20至22頁、本院卷二第103 至106 頁、卷六第105 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五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五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華南商業銀行100 年12月14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澧田公司帳戶資料、永豐銀行士東分行

100 年12月13日永豐銀士東分行(100 )字第00030 號函覆被告周碧蘭帳戶資料(見本院卷二第264 至265 頁、第268頁、第336 至337 頁)、如附表五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五㈡卷證出處欄所載)等資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周碧蘭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周碧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被告游漢章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漢章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六第249 至

251 頁、本院卷二第104 至106 頁、卷六第65頁反面、第96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六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六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 年12月23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山竹公司帳戶資料(見本院卷二第271 至272 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四第286 頁)、如附表六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六㈡卷證出處欄所載)等資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游漢章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游漢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被告陳世泓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世泓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六第20至22頁、本院卷二第

104 頁背面至第106 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七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符(見本院卷三第159 至160 頁),並有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0 年12月27日板信集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億利得公司開戶資料(見本院卷二第370 至37

4 頁)、如附表七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見本院卷三第191 至191 頁反面)等資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陳世泓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世泓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八、被告趙立貴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立貴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274 頁反面至第278 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八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八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0 年12月19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覆海德公司帳戶資料、第一銀行商業銀行總行100 年12月15日一總營集字第41369 號函覆海德公司開戶資料、玉山銀行100 年12月22日玉山個(服)字第00

00 0000 00號函覆海德公司帳戶資料、合作金庫銀行100 年12月21日合金總業字第00000000000 號及合作金庫銀行漳和分行100 年12月22日合金漳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海德公司帳戶資料(見本院卷二第293 頁、第309 至310 頁、第31

5 至317 頁、第341 至342 頁、第353 至354 頁、第364 至

365 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四第270 頁)、如附表八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八㈡卷證出處欄所載)等資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趙立貴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趙立貴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九、被告陳弘瑋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弘瑋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六第191 至

192 頁、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9976號卷第31至33頁、本院卷二第105 至106 頁、卷四第266 至268 頁、卷六第65頁、第9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附表九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偵訊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九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華南商業銀行100 年12月14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拓米公司帳戶資料、華泰商業銀行100 年12月15日華泰總南京東路字第10996 號函覆拓米公司帳戶資料、臺中商業銀行

100 年12月15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被告陳弘瑋帳戶資料(見本院卷二第265 頁、第270 頁、第327 至329 頁、第334 至335 頁、第343 至344 頁)、如附表九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九㈡卷證出處欄所載)等資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陳弘瑋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弘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被告顏晨旭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晨旭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252 至254 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十㈡所示被害人於偵訊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十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上海儲蓄銀行中港分行101 年1 月17日上中港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綮祥公司帳戶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等資料(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四第310 頁、本院卷三第255 至256 頁、卷四第133 至134 頁)、附表十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資料(卷證出處詳附表十㈡卷證出處欄所載)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顏晨旭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顏晨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一、被告劉釐銘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釐銘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490 號卷第14至15頁、第23至24頁、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一第206 至212頁、本院卷六第65頁、第97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十一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十一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1 年1 月30日彰蘆字第0000000 號函覆富代公司帳戶資料(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一第第309 至313 頁)、如附表十一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十一㈡卷證出處欄所載)等資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劉釐銘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劉釐銘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二、被告賴伯源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伯源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500 號卷第9 至10頁、第25頁、第36頁、第94至97頁、宜蘭地檢99年度他字第559 號卷一第188 至191 頁、第267 至270 頁、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一第205 至212 頁、本院卷六第65頁反面、第97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十二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偵訊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十二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臺北市政府產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覆則慶公司登記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12月6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覆則慶公司開戶資料、小神通公司變更登記表、華泰商業銀行100 年3月28日(100 )華泰總南京東路字第02804 號函覆小神通公司開戶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銀行100 年8 月5 日(100)華泰總南京東路字第06935 號函覆上開帳戶領取支票簿登記簿影本、同銀行101 年2 月2 日(101 )華泰總南京東路字第00884 號函覆小神通公司支存帳戶基本資料、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101 年2 月6 日張瓜付字第0000000 號函覆神通公司開戶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 年1 月31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覆則慶公司帳戶資料(100 年度偵緝字第500 號卷第38至40頁、宜蘭地檢99年度他字第559 號卷一第56至60頁、第152 至170 頁、第276 至277 頁、卷二第12至15頁、第46至53頁、第59至71頁、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一第318 至326 頁)、如附表十二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十二㈡卷證出處欄所載)等資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賴伯源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賴伯源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三、被告萬克順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萬克順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511 號卷第21至23頁、第40頁、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第177 至180 頁、第

206 至212 頁、本院卷六第65頁反面、第96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十三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十三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合作金庫銀行板橋分行101 年2 月3 日合金板支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創意資通公司開戶資料(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511 號卷第32頁、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一第

32 7至328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萬克順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萬克順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四、被告沈晶祥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晶祥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553 號卷第14至15頁、第33頁、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第205 至212頁、第

206 至212 頁、本院卷六第65頁反面、第97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十四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十四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華泰商業銀行101 年2 月2 日(101 )華泰總南京東路字第00883 號函覆恩雅新公司帳戶資料(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553 號卷第35頁、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一第

333 至334 頁)、如附表十四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十四㈡卷證出處欄所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沈晶祥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又被告另因於97年11月及98年3 月間出名擔任「東日全方位有限公司」、「健盛數位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提供該公司支票予張三格等人使用,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07 號判處幫助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本案被告係於97年8 月起擔任恩雅新公司之負責人,與上開確定判決案件,二者係屬不同權利主體公司,且擔任負責人之日期亦相隔數月,洵屬獨立之二行為,而不生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分別依法論罪科刑,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沈晶祥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五、被告莊茂云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茂云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第72至74頁、本院卷六第65頁反面、第97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十五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十五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新北市板橋區農會102 年2 月1 日板農(信新埔)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理盟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帳戶資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業務服務部101 年2 月2 日(101 )新光銀業務字第2203號函覆被告莊茂云帳戶資料、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101 年2月1 日(101 )字第00003 號函覆被告莊茂云帳戶資料(見

10 0年度偵緝字第562 號卷第27頁、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

1 號卷一第335 至352 頁)、如附表十五㈡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十五㈡卷證出處欄所載)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莊茂云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莊茂云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六、被告林緯民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緯民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第206 至212 頁、本院卷六第65頁反面、第97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十六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十六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華泰商業銀行101 年1 月31日(101 )華泰總古亭字第00751 號函覆緹它公司帳戶資料(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678 號卷第18頁、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一第353 至357 頁)、如附表十六㈡所示支票影本等資料(卷證出處詳附表十六㈡所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林緯民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緯民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七、被告林政宏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政宏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9488號卷一第240 至242 頁、100 年度偵緝字第695 號卷4 至6 頁、第16至17頁、本院

100 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第206 至212 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十七㈡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卷證出處詳附表十七㈡卷證出處欄所載),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臺灣銀行民權分行101 年1 月31日民權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富莉萊國際商行帳戶資料(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69

5 號卷第26頁、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1 號卷一第358 至37

0 頁)及附表十七㈡所示支票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十七㈡卷證出處欄所載)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林政宏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政宏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八、論罪部分核被告陳治剛、呂憲彰、邱秋旺、黃國華、周碧蘭、游漢章、陳世泓、趙立貴、陳弘瑋、顏晨旭、劉釐銘、賴伯源、萬克順、沈晶祥、莊茂云、林緯民、林政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呂憲彰、黃國華、周碧蘭、游漢章、趙立貴、陳弘瑋、賴伯源所為如事實欄所載申辦多個支票帳戶並請領支票簿交付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幫助詐欺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均係接續犯,均為實質上一罪,且此部分亦經公訴檢察官主張:上揭被告係基於單一幫助詐欺取財犯意皆互為開戶後交給詐欺集團使用之行為,均成立一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見本院卷六第95頁反面),併此敘明。被告陳治剛、呂憲彰、邱秋旺、黃國華、周碧蘭、游漢章、趙立貴、陳弘瑋、顏晨旭、劉釐銘、賴伯源、沈晶祥、莊茂云、林緯民、林政宏各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分別詐騙多名被害人,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起訴書雖未記載被告陳世泓、顏晨旭幫助詐欺取財部分之被害人遭詐騙具體事實,惟被告陳世泓、顏晨旭申辦支票帳戶提供空白支票之幫助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已經起訴書記載,且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補充此部分如附表七㈡、十㈡1所載之被害人遭詐騙犯罪事實,應認已經起訴。又起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顏晨旭附表十㈡2 所示幫助詐欺張秋義、被告賴伯源附表十二㈡7 、8 所示幫助詐欺李正隆、張陳金花之犯行,然既與被告上揭幫助詐欺被害人之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續字第59號移送併案(被告顏晨旭部分)、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 年度偵字第4610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6 10 號移送併案(被告賴伯源部分),本院自應予以審理。至於起訴書雖未記載被告呂憲彰如附表二㈡7 、8 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然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補充,本院自應審究。起訴意旨另以被告游漢章申辦交付如附表六㈢所示帳戶之空白支票予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被告陳弘瑋申辦交付如附表九㈢所示帳戶之空白支票予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罪云云,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張三格詐騙集團成員或其轉受者已著手持上開帳戶空白支票向他人施用詐術騙取財物,其取得上開帳戶空白支票之行為尚與詐欺之構成要件有間,僅係單純持有空白支票,刑法復無處罰明文,張三格詐騙集團成員或其轉受者取得上開帳戶之行為自不構成犯罪,正犯既未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則被告游漢章、陳弘瑋雖將該帳戶交予他人,就此部分亦無成立詐欺取財罪幫助犯之餘地,然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為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之一行為(見本院卷六第95頁反面),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被告邱秋旺、黃國華、陳弘瑋有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科刑、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陳治剛、呂憲彰、邱秋旺、黃國華、周碧蘭、游漢章、陳世泓、趙立貴、陳弘瑋、顏晨旭、劉釐銘、賴伯源、萬克順、沈晶祥、莊茂云、林緯民、林政宏均可其預見提供人頭可能供不法犯罪集團利用為犯罪工具,竟予容任為之,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得以空頭支票詐騙財物,嚴重危害社會交易秩序與支票之信用功能,犯罪情節非輕,並致事實欄各編號所載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惟被告等坦承犯行,已見悔悟之犯後態度,併其等犯案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個別之素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十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

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二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華倫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附表一(被告陳治剛部分)㈠被告陳治剛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家成通訊事業有│陳治剛│台北市○○區○○路218 │第一銀行民生分行第 │96年11月16日││100 │限公司 │ │號 │000000000號帳戶 │ ││金重│ │ │ │ │ ││易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1) │ │ │ │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各該人頭支│ ││ │ │a. │b. │c. │d. │票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陳大為 │家成通訊事業│第一銀行民│100 │ │支票前手執票人「林│①98年6月10日陳 ││100 │ │有限公司 │生分行 │萬元│ │正男」,持該支票交│ 大為警詢筆錄 ││金重│ │ │(第0000000│ │ │付被害人,以之作為│ (98偵9488卷三 ││易1 │ │ │48號帳戶) │ │ │向被害人借款之工具│ 第31頁) ││號案│ │ │票號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起訴│ │ │:0000000 │ │ │款不獲兌現,始知遭│ 行100年12月15 ││書附│ │ │ │ │ │詐騙。 │ 日一總營集字第││表2 │ │ │ │ │ │ │ 41369號函家成 ││編號│ │ │ │ │ │ │ 通訊事業有限公││1) │ │ │ │ │ │ │ 司開戶資料(100││ │ │ │ │ │ │ │ 金重易1卷二第 ││ │ │ │ │ │ │ │ 342頁) │├──┼────┼──────┼─────┼──┼──┼─────────┼────────┤│2( │李黃麗卿│家成通訊事業│第一銀行民│162 │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雷│①98年6月5日李黃││100 │ │有限公司 │生分行 │萬 │7月2│昇昌 (原名雷文昌) │ 麗卿警詢筆錄(││金重│ │ │(第0000000│9400│日 │」及「吳丞恩」2人 │ 98偵9488卷三第││易1 │ │ │48號帳戶) │元 │ │於97年3月18日持該 │ 34頁) ││號案│ │ │票號: │ │ │支票交付被害人,以│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ZA0000000 │ │ │之作為向被害人借款│ 單影本(98偵94││書附│ │ │ │ │ │之工具,被害人屆期│ 88卷三第38至39││表2 │ │ │ │ │ │提示付款不獲兌現,│ 頁) ││編號│ │ │ │ │ │始知遭詐騙。 │③第一商業銀行總││2) │ │ │ │ │ │ │ 行100年12月15 ││ │ │ │ │ │ │ │ 日一總營集字第││ │ │ │ │ │ │ │ 41369號函家成 ││ │ │ │ │ │ │ │ 通訊事業有限公││ │ │ │ │ │ │ │ 司開戶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42頁) │├──┼────┼─┬────┼─────┼──┼──┼─────────┼────────┤│3( │郭文瑞 │A.│家成通訊│第一銀行民│70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張│①98年6月8日郭文││100 │(起訴書│ │事業有限│生分行 │ │5月 │義海」於97年4月21 │ 瑞警詢筆錄(98││金重│編號7、8│ │公司 │(第0000000│ │21日│日持該支票交付被害│ 偵9488卷四第61││易1 │載被害人│ │ │48號帳戶) │ │ │人,以之作為向被害│ 至62頁) ││號案│為黃耀文│ │ │票號: │ │ │人調借現金之工具,│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其係受│ │ │ZA0000000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不獲│ 單影本(98偵94││書附│郭文瑞委│ │ │ │ │ │付款,始知遭詐騙。│ 88卷四第64至65││表2 │託到案說│ │ │ │ │ │ │ 頁) ││編號│明之人)├─┼────┼─────┼──┼──┤ │③第一商業銀行總││3、4│ │B.│同上 │第一銀行民│65萬│97年│ │ 行100年12月15 ││;編│ │ │ │生分行 │ │6月 │ │ 日一總營集字第││號7 │ │ │ │(第0000000│ │23日│ │ 41369號函家成 ││、8 │ │ │ │48號帳戶) │ │ │ │ 通訊事業有限公││係屬│ │ │ │票號: │ │ │ │ 司開戶資料( ││重複│ │ │ │ZA0000000 │ │ │ │ 100金重易1卷二││贅載│ │ │ │ │ │ │ │ 第342頁) ││) │ │ │ │ │ │ │ │ │├──┼────┼─┼────┼─────┼──┼──┼─────────┼────────┤│4( │陳澤乾 │A.│家成通訊│第一銀行民│250 │ │支票前手執票人「林│①98年5月15日陳 ││100 │ │ │事業有限│生分行 │萬 │ │清志」,大約在97年│ 澤乾警詢筆錄(││金重│ │ │公司 │(第0000000│ │ │4月間交付該2張支票│ 98偵9488卷四第││易1 │ │ │ │48號帳戶) │ │ │予被害人,以之作為│ 142頁) ││號案│ │ │ │票號: │ │ │支付貨款之工具,嗣│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 │ZA0000000 │ │ │經被害人屆期提示付│ 單影本(98偵94││書附│ │ │ │ │ │ │款不獲兌現,始知遭│ 88卷四第144頁 ││表2 │ ├─┼────┼─────┼──┼──┤詐。 │ ) ││編號│ │B.│同上 │第一銀行民│250 │ │ │③第一商業銀行總││5、6│ │ │ │生分行 │萬 │ │ │ 行100年12月15 ││) │ │ │ │(第0000000│ │ │ │ 日一總營集字第││ │ │ │ │48號帳戶) │ │ │ │ 41369號函家成 ││ │ │ │ │票號: │ │ │ │ 通訊事業有限公││ │ │ │ │ZA0000000 │ │ │ │ 司開戶資料( ││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 第342頁) │└──┴────┴─┴────┴─────┴──┴──┴─────────┴────────┘附表二(被告呂憲彰部分)㈠被告呂憲彰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森鑫科技有限公│呂憲彰│台北市○○區○○○路4 │合作金庫銀行漳和分行第│ ││100 │司 │ │段49巷31弄34號1樓 │000000000號帳戶 │ ││金重│ │ │ │ │ ││易1 │ │ │ ├───────────┼──────┤│號案│ │ │ │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97年7月3日 ││起訴│ │ │ │5660號帳戶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2) │ │ │ │ │ │├──┼───────┼───┼───────────┼───────────┼──────┤│2( │上沅實業有限公│呂憲彰│台北市○○區○○○路4 │華南銀行和平分行第 │ ││100 │司 │ │段49巷31弄34號1樓 │000000000號帳戶 │ ││金重│ │ │ ├───────────┼──────┤│易1 │ │ │ │彰化銀行大安分行第 │97年11月3日 ││號案│ │ │ │000000000號帳戶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3) │ │ │ │ │ │├──┼───────┼───┼───────────┼───────────┼──────┤│2( │呂憲彰 │ │ │彰化銀行三和路分行第 │97年6月20日 ││100 │ │ │ │000000000號帳戶 │ ││金重│ │ │ ├───────────┼──────┤│易1 │ │ │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第 │97年8月15日 ││號案│ │ │ │000000000號帳戶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4) │ │ │ │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各該人頭支│ ││ │ │a. │b. │c. │d. │票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張陸華 │森鑫科技有限│合作金庫銀│132 │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許│①100年2月1日張 ││100 │ │公司 │行漳和分行│萬 │4月 │敏雀」於98年2月5日│ 陸華警詢筆錄(││金重│ │ │(第705305│8000│20日│交付該支票予被害人│ 100金重易1卷二││易1 │ │ │411號帳戶 │元 │ │,以之貼現作為資金│ 第91頁) ││號案│ │ │) │ │ │周轉之工具,嗣經被│②支票影本(100 ││起訴│ │ │票號: │ │ │害人屆期提示付款不│ 金重易1卷二第 ││書附│ │ │EG0000000 │ │ │獲兌現,始知遭詐騙│ 92頁) ││表2 │ │ │ │ │ │。 │③合作金庫漳和分││編號│ │ │ │ │ │ │ 行100年12月22 ││9) │ │ │ │ │ │ │ 日合金漳營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森鑫科技有限公││ │ │ │ │ │ │ │ 司開戶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67頁) │├──┼────┼──────┼─────┼──┼──┼─────────┼────────┤│2( │家捷鋼鐵│森鑫科技有限│合作金庫銀│116 │98年│ │①法務部票據信用││100 │股份有限│公司 │行漳和分行│萬 │4月 │ │ 資訊連結作業(││金重│公司 │ │(第705305│5980│27日│ │ 98偵9488卷七第││易1 │ │ │411號帳戶 │元 │ │ │ 328頁) ││號案│ │ │) │ │ │ │②合作金庫漳和分││起訴│ │ │票號: │ │ │ │ 行100年12月22 ││書附│ │ │000000000 │ │ │ │ 日合金漳營字第││表2 │ │ │ │ │ │ │ 0000000000號函││編號│ │ │ │ │ │ │ 森鑫科技有限公││10)│ │ │ │ │ │ │ 司開戶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67頁) │├──┼────┼──────┼─────┼──┼──┼─────────┼────────┤│3( │劉綿類 │森鑫科技有限│合作金庫銀│259 │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謝│①101年2月3日劉 ││100 │ │公司 │行漳和分行│萬 │6月1│沐堂」於98年5月31 │ 綿類警詢筆錄(││金重│ │ │(第0000000│ │日 │日交付該支票予被害│ 100金重易1卷三││易1 │ │ │11號帳戶) │ │ │人,以之作為向被害│ 第132反面頁) ││號案│ │ │票號: │ │ │人償還先前借款之工│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EG0000000 │ │ │具,嗣經被害人屆期│ 單影本(100金 ││書附│ │ │ │ │ │提示付款不獲兌現,│ 重易1卷三第134││表2 │ │ │ │ │ │始知遭詐騙。惟嗣後│ 頁) ││編號│ │ │ │ │ │「謝沐堂」已將借款│③合作金庫漳和分││11)│ │ │ │ │ │全部歸還被害人。 │ 行100年12月22 ││ │ │ │ │ │ │ │ 日合金漳營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森鑫科技有限公││ │ │ │ │ │ │ │ 司開戶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67頁) │├──┼────┼──────┼─────┼──┼──┼─────────┼────────┤│4( │全哲科技│森鑫科技有限│華泰銀行南│143 │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智│①100年2月18日黃││100 │有限公司│公司 │京東路分行│萬 │5月 │暘科技有限公司負責│ 智恩警詢筆錄(││金重│(起訴書│ │(第5660號 │6520│11日│人劉榮政」於98年3 │ 100金重易1卷二││易1 │編號12載│ │帳戶) │元 │ │月左右交付該支票予│ 第89頁反面頁)││號案│黃智恩,│ │票號: │ │ │被害人,以之作為向│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為該公司│ │AB0000000 │ │ │被害人抵銷貨款之工│ 單影本(100金 ││書附│負責人)│ │ │ │ │具,嗣經被害人屆期│ 重易1卷二第90 ││表2 │ │ │ │ │ │提示付款不獲兌現,│ 頁) ││編號│ │ │ │ │ │始知遭詐騙。 │③華泰商業銀行 ││12;│ │ │ │ │ │ │ 100年12月15日 ││編號│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15為│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重複│ │ │ │ │ │ │ 森鑫科技有限公││贅載│ │ │ │ │ │ │ 司帳戶查詢表、││) │ │ │ │ │ │ │ 呂憲彰基本資料││ │ │ │ │ │ │ │ 表(100金重易1││ │ │ │ │ │ │ │ 卷二第321至323││ │ │ │ │ │ │ │ 頁) │├──┼────┼──────┼─────┼──┼──┼─────────┼────────┤│5( │徐文乾 │呂憲彰 │票號: │144 │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黃│100年2月17日徐文││100 │ │ │000000000 │萬 │4月 │立斌」交付該支票予│乾警詢筆錄(100 ││金重│ │ │ │5000│20日│被害人,以之作為支│金重易1卷二第88 ││易1 │ │ │ │元 │ │付房租之工具,被害│頁反面頁) ││號案│ │ │ │ │ │人屆期提示付款不獲│ ││起訴│ │ │ │ │ │兌現,始知遭詐騙。│ ││書附│ │ │ │ │ │ │ ││表2 │ │ │ │ │ │ │ ││編號│ │ │ │ │ │ │ ││13)│ │ │ │ │ │ │ │├──┼────┼──────┼─────┼──┼──┼─────────┼────────┤│6( │雷琪雯 │呂憲彰 │票號: │100 │ │支票前手執票人「劉│101年2月14日雷琪││100 │ │ │0000000000│萬元│ │礎寬」約於97年間某│雯警詢筆錄(100 ││金重│ │ │ │ │ │日交付予被害人,以│金重易1卷三第135││易1 │ │ │ │ │ │之作為向被害人買屋│頁至135反面頁) ││號案│ │ │ │ │ │訂金之工具,被害人│ ││起訴│ │ │ │ │ │屆期提示付款不獲兌│ ││書附│ │ │ │ │ │現,始知遭詐騙。 │ ││表2 │ │ │ │ │ │ │ ││編號│ │ │ │ │ │ │ ││14)│ │ │ │ │ │ │ │├──┼────┼──────┼─────┼──┼──┼─────────┼────────┤│7( │象元印刷│上沅實業有限│彰化商業銀│250 │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蔡│①台中地方法院99││100 │事業股份│公司 │行大安分行│萬元│5 月│維哲」持該支票交付│ 年度訴字第1949││金重│有限公司│ │(第034910 │ │30日│予被害人,以之作為│ 號判決 ││易1 │ │ │050號帳戶)│ │ │支付被害人貨款之工│②支票影本(100 ││號案│ │ │票號: │ │ │具,被害人屆期提示│ 金重易1卷四第 ││檢察│ │ │CN0000000 │ │ │付款不獲兌現,始知│ 186反面頁) ││官補│ │ │ │ │ │遭詐騙。 │③張秋英告訴狀、││充 │ │ │ │ │ │ │ 98年7月31日檢 ││理由│ │ │ │ │ │ │ 察官訊問筆錄、││書附│ │ │ │ │ │ │ 99年2月22日檢 ││表2 │ │ │ │ │ │ │ 察官訊問筆錄(││編號│ │ │ │ │ │ │ 台灣士林地方法││136 │ │ │ │ │ │ │ 院檢察署檢察官││) │ │ │ │ │ │ │ 101年度蒞字第 ││ │ │ │ │ │ │ │ 2433號補充理由││ │ │ │ │ │ │ │ 書,100金重易 ││ │ │ │ │ │ │ │ 1卷四第3、184 ││ │ │ │ │ │ │ │ 反面頁至191頁 ││ │ │ │ │ │ │ │ ) ││ │ │ │ │ │ │ │④彰化商業銀行作││ │ │ │ │ │ │ │ 業處函100年12 ││ │ │ │ │ │ │ │ 月19 日彰作管 ││ │ │ │ │ │ │ │ 字第00000000號││ │ │ │ │ │ │ │ 函上沅實業有限││ │ │ │ │ │ │ │ 公司開戶資料(││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94頁) │├──┼────┼──────┼─────┼──┼──┼─────────┼────────┤│8( │廖添振 │上沅實業有限│華南商業銀│100 │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林│①台中地方法院 ││100 │ │公司 │行和平分行│萬元│5月 │泳義」於98年3月6日│ 100年度易字第 ││金重│ │ │(第160036│ │11日│持該支票交付被害人│ 2212號判決 ││易1 │ │ │568號帳戶 │ │ │,以之作為向被害人│②廖添振告訴狀、││號案│ │ │) │ │ │借款之工具,嗣經被│ 99年5月25、99 ││檢察│ │ │票號: │ │ │害人屆期提示付款不│ 年10月13日、 ││官補│ │ │XC0000000 │ │ │獲兌現,始知遭詐騙│ 100年2 月15日 ││充 │ │ │ │ │ │。 │ 、100 年6月7日││理由│ │ │ │ │ │ │ 檢察官訊問筆錄││書附│ │ │ │ │ │ │ (台灣士林地方││表2 │ │ │ │ │ │ │ 法院檢察署檢察││編號│ │ │ │ │ │ │ 官101年度蒞字 ││137 │ │ │ │ │ │ │ 第2433號補充理││) │ │ │ │ │ │ │ 由書,100金重 ││ │ │ │ │ │ │ │ 易1卷四第3、 ││ │ │ │ │ │ │ │ 192反面頁至207││ │ │ │ │ │ │ │ 頁) ││ │ │ │ │ │ │ │③支票影本及退票││ │ │ │ │ │ │ │ 理由單(100金 ││ │ │ │ │ │ │ │ 重易1卷四第193││ │ │ │ │ │ │ │ 反面頁) ││ │ │ │ │ │ │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0 ││ │ │ │ │ │ │ │ 年12月14日營清││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函上沅實業有限││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6頁) ││ │ │ │ │ │ │ │⑤華南商業銀行和││ │ │ │ │ │ │ │ 平分行99年5月 ││ │ │ │ │ │ │ │ 21日和存字第 ││ │ │ │ │ │ │ │ 142號函上沅實 ││ │ │ │ │ │ │ │ 業有限公司票據││ │ │ │ │ │ │ │ 退票記錄查詢、││ │ │ │ │ │ │ │ 存款事故狀況查││ │ │ │ │ │ │ │ 詢及98年4月20 ││ │ │ │ │ │ │ │ 日至99年1月1日││ │ │ │ │ │ │ │ 存款交易明細 ││ │ │ │ │ │ │ │ (100金重易1第 ││ │ │ │ │ │ │ │ 198頁) │└──┴────┴──────┴─────┴──┴──┴─────────┴────────┘附表三(被告邱秋旺部分)㈠被告邱秋旺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 │邱秋旺 │ │ │板信銀行三重分行第 │97年5月8日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各該人頭支│ ││ │ │a. │b. │c. │d. │票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林益男 │邱秋旺 │板信商業銀│25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即其│①98年5月15日林 ││100 │ │ │行三重分行│元 │12月│胞弟「林仲信」,持│ 益男警詢筆錄(││金重│ │ │(第000000│ │22日│該票交付被害人,以│ 98偵9488卷三第││易1 │ │ │130號帳戶 │ │ │之作為向被害人調界│ 360頁) ││號案│ │ │) │ │ │借現金25萬元之工具│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票號: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 單影本(98偵94││書附│ │ │SC0000000 │ │ │款不獲兌現,始知遭│ 88卷三第362至 ││表2 │ │ │ │ │ │詐騙。 │ 364頁) ││編號│ │ │ │ │ │ │③板信商業銀行集││16)│ │ │ │ │ │ │ 中作業中心100 ││ │ │ │ │ │ │ │ 年12月27日板信││ │ │ │ │ │ │ │ 集中字第100747││ │ │ │ │ │ │ │ 1905號函邱秋旺││ │ │ │ │ │ │ │ 開戶資料(100 ││ │ │ │ │ │ │ │ 金重易1卷二第 ││ │ │ │ │ │ │ │ 375至378頁) │├──┼────┼─┬────┼─────┼──┼──┼─────────┼────────┤│2( │許明君 │A.│邱秋旺 │板信商業銀│23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郭│①98年5月14日許 ││100 │ │ │ │行三重分行│元 │1月 │益成」於98年1月10 │ 明君警詢筆錄 ││金重│ │ │ │(第000000│ │10日│日前之某時持該些支│ (98偵9488卷四 ││易1 │ │ │ │130號帳戶 │ │ │票交付被害人,以之│ 第134頁) ││號案│ │ │ │) │ │ │作為向被害人支付工│②許明君提供退票││起訴│ │ │ │票號: │ │ │程款及貨款之工具,│ 一覽表(98偵94││書附│ │ │ │SC0000000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款│ 88卷四136頁) ││表2 │ ├─┼────┼─────┼──┼──┤不獲兌現,始知遭詐│③板信商業銀行集││編號│ │B.│邱秋旺 │板信商業銀│17萬│98年│騙。 │ 中作業中心100 ││17、│ │ │ │行三重分行│8000│1月 │ │ 年12月27日板信││18)│ │ │ │(第000000│元 │15日│ │ 集中字第100747││ │ │ │ │130號帳戶 │ │ │ │ 1905號函邱秋旺││ │ │ │ │) │ │ │ │ 開戶資料(100 ││ │ │ │ │票號: │ │ │ │ 金重易1卷二第 ││ │ │ │ │SC0000000 │ │ │ │ 375至378頁) │└──┴────┴─┴────┴─────┴──┴──┴─────────┴────────┘附表四(被告黃國華部分)附表㈠被告黃國華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國真企業有限公│黃國華│台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玉山銀行蘆洲分行第 │97年5月19 日││ │司 │ │新北市○○區○○○○路│000000000號帳戶 │ ││ │ │ │2段5巷9號 │ │ ││ │ │ │ ├───────────┼──────┤│ │ │ │ │第一銀行蘆洲分行第 │97年5月14日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北三重分行│97年6月11日 ││ │ │ │ │第00000000000號帳戶 │ │├──┼───────┼───┼───────────┼───────────┼──────┤│2 │黃國華 │ │ │彰化銀行三重埔分行第 │97年3月21日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附表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各該人頭支│ ││ │ │a. │b. │c. │d. │票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陳多寧 │國真企業有限│玉山商業銀│43萬│ │支票前手執票人「歐│①98年6月5日陳多││100 │ │公司 │行蘆洲分行│7600│ │陽光耀」於97年10月│ 寧警詢筆錄(98││金重│ │ │(第0000000│元 │ │間,交付該支票給被│ 偵9488卷三第 ││易1 │ │ │74號帳戶) │ │ │害人,以之作為向被│ 107、109頁) ││號案│ │ │票號: │ │ │害人支付貨款之工具│②玉山銀行100年 ││起訴│ │ │33688 │ │ │。嗣經被害人屆期提│ 12月22日玉山個││書附│ │ │ │ │ │示付款不獲兌現,始│ (服)字第10012││表 2│ │ │ │ │ │知遭詐騙。 │ 12045號函國真 ││編號│ │ │ │ │ │ │ 企業有限公司開││19)│ │ │ │ │ │ │ 戶資料(100金 ││ │ │ │ │ │ │ │ 重易一卷二第 ││ │ │ │ │ │ │ │ 353至354頁) │├──┼────┼──────┼─────┼──┼──┼─────────┼────────┤│2( │李文中 │國真企業有限│0000000 │75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王│98年6月8日李文中││100 │ │公司 │ │ │10月│大進」於97年10月下│警詢筆錄(98偵94││金重│ │ │ │ │底 │旬,以之作為向被害│88卷三第111頁) ││易1 │ │ │ │ │ │人借款之工具,嗣經│ ││號案│ │ │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款│ ││起訴│ │ │ │ │ │不獲兌現,始知遭詐│ ││書附│ │ │ │ │ │騙。惟嗣後於支票到│ ││表2 │ │ │ │ │ │期日當天,已獲償還│ ││編號│ │ │ │ │ │現金新臺幣75萬元。│ ││20)│ │ │ │ │ │ │ │├──┼────┼──────┼─────┼──┼──┼─────────┼────────┤│3( │吳金福 │國真企業有限│玉山商業銀│30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魏│①98年6月5日吳金││100 │ │公司 │行蘆洲分行│ │12月│金良」,交付該支票│ 福警詢筆錄(98││金重│ │ │(第0000000│ │8日 │予被害人以償還先前│ 偵9488卷三第 ││易1 │ │ │74號帳戶) │ │ │借款,嗣經被害人屆│ 114頁) ││號案│ │ │票號: │ │ │期提示付款不獲兌現│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AL0000000 │ │ │,始知遭詐騙。 │ 單(98偵9488卷││書附│ │ │ │ │ │ │ 三第116至117頁││表 2│ │ │ │ │ │ │ ) ││編號│ │ │ │ │ │ │③玉山銀行100年 ││21)│ │ │ │ │ │ │ 12月22日玉山個││ │ │ │ │ │ │ │ (服)字第10012││ │ │ │ │ │ │ │ 12045號函國真 ││ │ │ │ │ │ │ │ 企業有限公司開││ │ │ │ │ │ │ │ 戶資料(100 金││ │ │ │ │ │ │ │ 重易1卷二第353││ │ │ │ │ │ │ │ 至354頁) │├──┼────┼──────┼─────┼──┼──┼─────────┼────────┤│4( │鐵三角食│國真企業有限│第一銀行蘆│7萬 │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林│①97年12月5日黃 ││100 │品行 │公司 │洲分行 │9870│10月│永富」,交付該支票│ 堯良(受鐵三角││金重│ │ │(第0000000│元 │31日│給被害人,以之作為│ 食品行負責人黃││易1 │ │ │83號帳戶) │ │ │向被害人支付貨款之│ 俊宏委託)檢察││號案│ │ │票號: │ │ │擔保工具。嗣經被害│ 事務官詢問筆錄││起訴│ │ │XA0000000 │ │ │人屆期提示付款不獲│ (板橋地檢署98││書附│ │ │ │ │ │兌現,始知遭詐騙。│ 他93號第4頁) ││表 2│ │ │ │ │ │ │②支票及退票理由││編號│ │ │ │ │ │ │ 單影本(板橋地││22)│ │ │ │ │ │ │ 檢署98他93號第││ │ │ │ │ │ │ │ 18頁) ││ │ │ │ │ │ │ │③第一商業銀行總││ │ │ │ │ │ │ │ 行100年12月15 ││ │ │ │ │ │ │ │ 日一總營集字第││ │ │ │ │ │ │ │ 41369號函國真 ││ │ │ │ │ │ │ │ 企業有限公司開││ │ │ │ │ │ │ │ 戶資料(100金 ││ │ │ │ │ │ │ │ 重易1卷二第342││ │ │ │ │ │ │ │ 頁) │├──┼────┼──────┼─────┼──┼──┼─────────┼────────┤│5( │黃月英 │黃國華 │彰化商業銀│50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黃│①98年6月8日黃月││100 │ │ │行三重埔分│ │12月│正華」,交付該支票│ 英警詢筆錄(98││金重│ │ │行 │ │10日│給被害人,以之作為│ 偵9488卷四第15││易1 │ │ │(第0000000│ │ │向被害人調借現金之│ 頁) ││號案│ │ │30號帳戶) │ │ │工具。嗣經被害人屆│②彰化商業銀行作││起訴│ │ │票號: │ │ │期提示付款不獲兌現│ 業處函100年12 ││書附│ │ │000000000 │ │ │,始知遭詐騙。惟嗣│ 月19日彰作管字││表 2│ │ │ │ │ │後「黃正華」於退票│ 第00000000號函││編號│ │ │ │ │ │後已經上開50萬元返│ 黃國華開戶資料││23)│ │ │ │ │ │還被害人。 │ (100金重易1卷 ││ │ │ │ │ │ │ │ 二第313至314頁││ │ │ │ │ │ │ │ ) │├──┼────┼──────┼─────┼──┼──┼─────────┼────────┤│6( │謝芸貞 │黃國華 │彰化商業銀│35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陳│①98年6月5日謝芸││100 │ │ │行三重埔分│ │10月│文欣 (原名:陳劍輝│ 貞警詢筆錄(98││金重│ │ │行 │ │22日│)」於97年8月間交付│ 偵9488卷四第18││易1 │ │ │(第0000000│ │ │該支票,以之作為向│ 頁) ││號案│ │ │30號帳戶) │ │ │被害人借款之工具,│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票號: │ │ │工具。嗣經被害人屆│ 單影本(98偵94││書附│ │ │PA0000000 │ │ │期提示付款不獲兌現│ 88卷四第20頁)││表 2│ │ │ │ │ │,始知遭詐騙。 │③彰化商業銀行作││編號│ │ │ │ │ │ │ 業處函100年12 ││24)│ │ │ │ │ │ │ 月19日彰作管字││ │ │ │ │ │ │ │ 第00000000號函││ │ │ │ │ │ │ │ 黃國華開戶資料││ │ │ │ │ │ │ │ (100金重易1卷││ │ │ │ │ │ │ │ 二第313至314頁││ │ │ │ │ │ │ │ ) │└──┴────┴──────┴─────┴──┴──┴─────────┴────────┘附表五(被告周碧蘭部分)㈠被告周碧蘭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灃田企業有限公│周碧蘭│台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華南銀行三重分行第 │96年5月3日 ││100 │司 │ │新北市○○區○○○路1 │000000000號帳戶 │ ││金重│ │ │段96號 │ │ ││易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8) │ │ │ │ │ │├──┼───────┼───┼───────────┼───────────┼──────┤│2( │周碧蘭 │ │ │永豐銀行士東分行第 │96年2月9日 ││100 │ │ │ │000000000號帳戶 │ ││金重│ │ │ │ │ ││易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9) │ │ │ │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各該人頭支│ ││ │ │a. │b. │c. │d. │票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黃淑慧 │灃田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38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鼎│①98年5月15日黃 ││100 │ │公司 │行三重分行│6000│11月│家有限公司負責人吳│ 淑慧警詢筆錄 ││金重│ │ │(第0000000│元 │28日│忠駿」,於97年9月 │ (98偵9488卷三 ││易1 │ │ │95號帳戶) │ │ │初持該支票交付被害│ 第305至306頁)││號案│ │ │票號: │ │ │人,以之作為向被害│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XC0000000 │ │ │人周轉現金之工具,│ 單影本(98偵94││書附│ │ │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款│ 88卷三第307頁 ││表2 │ │ │ │ │ │不獲兌現,始知詐騙│ ) ││編號│ │ │ │ │ │。 │③華南商業銀行股││25)│ │ │ │ │ │ │ 份有限公司100 ││ │ │ │ │ │ │ │ 年12月14日營清││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函灃田企業有限││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8頁) │├──┼────┼──────┼─────┼──┼──┼─────────┼────────┤│2( │臺添發 │灃田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35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椿│①98年5月15日臺 ││100 │ │公司 │行三重分行│ │11月│晨鑄造有限公司 ( │ 添發警詢筆錄(││金重│ │ │(第0000000│ │17日│現改名為晟屹科技有│ 98偵9488卷三第││易1 │ │ │95號帳戶) │ │ │限公司)負責人曾文 │ 309頁) ││號案│ │ │票號: │ │ │常」,持該支票交付│②支票影本(98偵││起訴│ │ │XC0000000 │ │ │被害人,以之作為向│ 9488卷三第311 ││書附│ │ │ │ │ │被害人支付貨款之工│ 頁) ││表2 │ │ │ │ │ │具,被害人屆期提示│③華南商業銀行股││編號│ │ │ │ │ │付款不獲兌現,始知│ 份有限公司100 ││26)│ │ │ │ │ │遭詐騙。 │ 年12月14日營清││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函灃田企業有限││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8頁) │├──┼────┼──────┼─────┼──┼──┼─────────┼────────┤│3( │蕭文良 │A.│灃田企業│華南商業銀│75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曾│①98年5月15日蕭 ││100 │ │ │有限公司│行三重分行│9140│11月│琮益」,於97年9月 │ 文良警詢筆錄 ││金重│ │ │ │(第0000000│元 │10日│初交付該些支票予被│ (98偵9488卷四 ││易1 │ │ │ │95號帳戶) │ │ │害人,以之作為向被│ 第149頁) ││號案│ │ │ │票號: │ │ │害人支付貨款之工具│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 │XC0000000 │ │ │,嗣經被害人屆期提│ 單影本(98偵94││書附│ ├─┼────┼─────┼──┼──┤示付款不獲兌現,始│ 88卷四第151至 ││表2 │ │B.│灃田企業│0000000 │62萬│ │知遭詐騙。 │ 153頁) ││編號│ │ │有限公司│ │6882│ │ │③華南商業銀行股││30、│ │ │ │ │元 │ │ │ 份有限公司100 ││31)│ │ │ │ │ │ │ │ 年12月14日營清││ │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 函灃田企業有限││ │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 │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 第268頁) │├──┼────┼─┼────┼─────┼──┼──┼─────────┼────────┤│4( │許麗敏 │A.│灃田企業│000000000 │158 │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歐│①98年5月15日許 ││100 │ │ │有限公司│ │萬 │11月│陽光耀」於97年9月 │ 麗敏警詢筆錄(││金重│ │ │ │ │9200│間 │左右交付該支票予被│ 98偵9488卷四第││易1 │ │ │ │ │元 │ │害人,以之作為向被│ 157至159頁) ││號案│ │ │ │ │ │ │害人調借現金之工具│②支票影本(98偵││起訴│ │ │ │ │ │ │,嗣經被害人屆期提│ 9488卷四第162 ││書附│ │ │ │ │ │ │示付款不獲兌現,始│ 、164頁) ││表2 │ │ │ │ │ │ │知遭詐騙。 │③永豐商業銀行士││編號│ │ │ │ │ │ │ │ 東分行100年12 ││32、│ ├─┼────┼─────┼──┼──┼─────────┤ 月13日永豐銀士││34)│ │B.│周碧蘭 │永豐銀行士│119 │97年│被害人於前開支票於│ 東分行(100) ││ │ │ │ │東分行 │萬 │11月│97年11月間提示付款│ 字第00030號函 ││ │ │ │ │(第100225│6723│間 │不獲兌現後,另向歐│ 周碧蘭開戶資料││ │ │ │ │073號帳戶 │元 │ │陽光耀追討,歐陽光│ (100金重易1第 ││ │ │ │ │) │ │ │耀始於97年11月後某│ 336至337頁) ││ │ │ │ │票號: │ │ │時另持該支票交付被│ ││ │ │ │ │AA0000000 │ │ │害人換回前開支票,│ ││ │ │ │ │ │ │ │嗣經被害人屆期提示│ ││ │ │ │ │ │ │ │付款不獲兌現,始知│ ││ │ │ │ │ │ │ │遭詐騙。 │ │├──┼────┼─┴────┼─────┼──┼──┼─────────┼────────┤│5( │羅茂山 │灃田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370 │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答│①97年12月1日及 ││100 │ │公司 │行三重分行│萬 │10月│鯨玫」交付該支票予│ 98年5月13日羅 ││金重│ │ │(第0000000│ │13日│被害人,以之作為向│ 茂山警詢筆錄(││易1 │ │ │95號帳戶) │ │ │被害人償還先前借款│ 98偵9488卷四第││號案│ │ │票號: │ │ │之工具,嗣經被害人│ 188、192頁) ││起訴│ │ │XC0000000 │ │ │屆期提示付款不獲兌│②支票及退票理由││書附│ │ │ │ │ │現,始知遭詐騙。 │ 單影本(98偵94││表2 │ │ │ │ │ │ │ 88卷四第194至 ││編號│ │ │ │ │ │ │ 195頁) ││33)│ │ │ │ │ │ │③華南商業銀行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0 ││ │ │ │ │ │ │ │ 年12月14日營清││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函灃田企業有限││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8頁) │├──┼────┼──────┼─────┼──┼──┼─────────┼────────┤│6( │王世宗律│ 周碧蘭 │永豐銀行士│70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林│①98年5月14日王 ││100 │師事務所│ │東分行 │ │10月│世豪」交付該支票給│ 泳盛(王世宗律││金重│(偵9488│ │(第100225│ │21日│被害人,以之作為案│ 師事務所法務主││易1 │起訴書附│ │073號帳戶 │ │ │件委任,嗣經被害人│ 任)警詢筆錄(││號案│表2被害 │ │) │ │ │屆期提示付款不獲兌│ 98偵9488卷四第││起訴│人誤載為│ │票號: │ │ │現,始知遭詐騙。惟│ 213頁) ││書附│王泳盛)│ │AA0000000 │ │ │嗣後交付給王世宗律│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表2 │ │ │ │ │ │師聲請支付命令。 │ 單影本(98偵94││編號│ │ │ │ │ │ │ 88卷四第215至 ││35)│ │ │ │ │ │ │ 217頁) ││ │ │ │ │ │ │ │③永豐商業銀行士││ │ │ │ │ │ │ │ 東分行100 年12││ │ │ │ │ │ │ │ 月13日永豐銀士││ │ │ │ │ │ │ │ 東分行(100) ││ │ │ │ │ │ │ │ 字第00030號函 ││ │ │ │ │ │ │ │ 周碧蘭開戶資料││ │ │ │ │ │ │ │ (100金重易1第││ │ │ │ │ │ │ │ 336至337頁) │└──┴────┴──────┴─────┴──┴──┴─────────┴────────┘附表六(被告游漢章部分)㈠被告游漢章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 │ │ │ │存款帳戶 │├──┼───────┼───┼───────────┼───────────┤│1( │山竹實業有限公│游漢章│台北市○○區○○○路4 │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第││100 │司 │ │段13號 │000000000號帳戶 ││金重│ │ │ │ ││易1 │ │ │ │ ││號案│ │ │ │ ││起訴│ │ │ │ ││書附│ │ │ │ ││表1 │ │ │ │ ││編號│ │ │ │ ││10)│ │ │ │ │├──┼───────┼───┼───────────┼───────────┤│2 │游漢章 │ │ │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各該人頭支│ ││ │ │a. │b. │c. │d. │票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羅茂山 │山竹實業有限│國泰世華商│52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答│①97年12月1日及 ││100 │ │公司 │業銀行大同│元 │8月 │鯨玫」交付該支票予│ 98年5月13日羅 ││金重│ │ │分行 │ │15日│被害人,以之作為向│ 茂山警詢筆錄(││易1 │ │ │(第0000000│ │ │被害人償還先前借款│ 98偵9488卷四第││號案│ │ │31號帳戶) │ │ │之工具,嗣經被害人│ 188、192頁) ││起訴│ │ │票號: │ │ │屆期提示付款不獲兌│②支票及退票理由││書附│ │ │AA0000000 │ │ │現,始知遭詐騙。 │ 單影本(98偵94││表2 │ │ │ │ │ │ │ 88卷四第190、 ││編號│ │ │ │ │ │ │ 194至195頁) ││45)│ │ │ │ │ │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0年12月22日 ││ │ │ │ │ │ │ │ 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山竹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往來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72、274頁)│├──┼────┼──────┼─────┼──┼──┼─────────┼────────┤│2( │陳伯仁 │山竹實業有限│國泰世華銀│28萬│97年│被害人陳伯仁之岳母│①97年12月5日陳 ││100 │ │公司 │行大同分行│7000│9月 │杜籃伯霜自不詳之前│ 伯仁警詢筆錄(││金重│ │ │(第0000000│ │ │手執票人處收受該支│ 98偵9488卷二第││易1 │ │ │31號帳戶) │ │ │票後,大約在97年7 │ 183頁) ││號案│ │ │票號: │ │ │月中旬左右持之向被│②支票影本(98偵││起訴│ │ │AA0000000 │ │ │害人調現,嗣經被害│ 9488卷二第185 ││書附│ │ │ │ │ │人屆期提示付款不獲│ 頁) ││表2 │ │ │ │ │ │兌現,始知遭詐騙。│③國泰世華商業銀││編號│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36)│ │ │ │ │ │ │ 100年12月22日 ││ │ │ │ │ │ │ │ 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山竹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往來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72、274頁)│├──┼────┼──────┼─────┼──┼──┼─────────┼────────┤│3( │林宏晉 │山竹實業有限│國泰世華銀│200 │97年│自稱「義卡米國際空│①97年12月5日林 ││100 │ │公司 │行大同分行│萬 │9月 │間設計有限公司負責│ 宏晉警詢筆錄 ││金重│ │ │(第0000000│ │12日│人林志傑」,於97年│ (98偵9488卷二 ││易1 │ │ │31號帳戶) │ │ │7月初以該支票交付 │ 第187頁) ││號案│ │ │票號: │ │ │被害人作為支付工程│②支票影本(98偵││起訴│ │ │AA0000000 │ │ │款之工具,嗣經被害│ 9488卷二第189 ││書附│ │ │ │ │ │人屆期提示付款不獲│ 頁) ││表2 │ │ │ │ │ │兌現,始知遭詐騙。│③國泰世華商業銀││編號│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37)│ │ │ │ │ │ │ 100年12 月22日││ │ │ │ │ │ │ │ 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山竹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往來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72、274頁)│├──┼────┼──────┼─────┼──┼──┼─────────┼────────┤│4( │溫秀鳳 │山竹實業有限│國泰世華銀│16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自稱│①97年12月3日溫 ││100 │ │公司 │行大同分行│2000│8月 │為「吳淑娟」,大約│ 秀鳳警詢筆錄 ││金重│ │ │(第0000000│元 │15日│在97年7月中旬,持 │ (98偵9488卷二││易1 │ │ │31號帳戶) │ │ │該支票至被害人經營│ 第193頁) ││號案│ │ │票號: │ │ │之當鋪償還汽車質押│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AA0000000 │ │ │之部分款項20萬元,│ 單影本(98偵94││書附│ │ │ │ │ │嗣經被害人提示付款│ 88卷二第189頁 ││表2 │ │ │ │ │ │不獲兌現,始知遭詐│ ) ││編號│ │ │ │ │ │騙。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38)│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0年12月22 日││ │ │ │ │ │ │ │ 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山竹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往來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72、274頁)│├──┼────┼──────┼─────┼──┼──┼─────────┼────────┤│5( │林其明 │山竹實業有限│國泰世華銀│27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姚│①97年12月4日林 ││100 │ │公司 │行大同分行│6200│9月 │子晴」於97年7月10 │ 其明警詢筆錄 ││金重│ │ │(第0000000│元 │16日│日,以該支票交付被│ (98偵9488卷二││易1 │ │ │31號帳戶) │ │ │害人,向被害人借款│ 第198頁) ││號案│ │ │票號: │ │ │,嗣經被害人屆期提│②支票影本(98偵││起訴│ │ │AA0000000 │ │ │示付款不獲兌現,始│ 9488卷二第209 ││書附│ │ │ │ │ │知遭詐騙。 │ 頁) ││表2 │ │ │ │ │ │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編號│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39)│ │ │ │ │ │ │ 100年12月22日 ││ │ │ │ │ │ │ │ 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山竹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往來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72、274頁)│├──┼────┼──────┼─────┼──┼──┼─────────┼────────┤│6( │張振三 │山竹實業有限│國泰世華銀│12萬│ │支票前手執票人「曾│①97年12月5日張 ││100 │ │公司 │行大同分行│6000│ │文興」於97年7月底 │ 振三警詢筆錄(││金重│ │ │(第0000000│元 │ │,持該支票交付被害│ 98偵9488卷二第││易1 │ │ │31號帳戶) │ │ │人,以之作為買魚之│ 204頁) ││號案│ │ │票號: │ │ │貨款工具,,嗣經被│②支票影本(98偵││起訴│ │ │AA0000000 │ │ │害人屆期提示付款不│ 9488卷二第206 ││書附│ │ │ │ │ │獲兌現,始知遭詐騙│ 頁) ││表2 │ │ │ │ │ │。惟嗣後「曾文興」│③國泰世華商業銀││編號│ │ │ │ │ │有償還被害人現金。│ 行股份有限公司││40)│ │ │ │ │ │ │ 100年12月22日 ││ │ │ │ │ │ │ │ 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山竹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往來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72、274頁)│├──┼────┼──────┼─────┼──┼──┼─────────┼────────┤│7( │楊長青 │山竹實業有限│國泰世華銀│38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陳│①97年12月4日楊 ││100 │ │公司 │行大同分行│元 │9月1│龍潭」於97年7月底 │ 長青警詢筆錄 ││金重│ │ │(第0000000│ │日 │左右交付該支票予被│ (98偵9488卷二││易1 │ │ │31號帳戶) │ │ │害人,以償還先前借│ 第209頁) ││號案│ │ │票號: │ │ │款,嗣經被害人屆期│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AA0000000 │ │ │提示付款不獲兌現,│ 單影本(98偵94││書附│ │ │ │ │ │,始知遭詐騙。 │ 88卷二第211頁 ││表2 │ │ │ │ │ │ │ ) ││編號│ │ │ │ │ │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41)│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0年12月22日 ││ │ │ │ │ │ │ │ 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山竹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往來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72、274頁)│├──┼────┼──────┼─────┼──┼──┼─────────┼────────┤│8( │邱錦芬 │山竹實業有限│國泰世華銀│17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彬│①97年12月3日邱 ││100 │ │公司 │行大同分行│3244│8月 │峸工程有限公司江春│ 錦芬警詢筆錄 ││金重│ │ │(第0000000│元 │31日│德」,大約於97年8 │ (98偵9488卷二 ││易1 │ │ │31號帳戶) │ │ │月25日左右持該支票│ 第213頁) ││號案│ │ │票號: │ │ │交付予被害人作為貨│②支票影本(98偵││起訴│ │ │AP0000000 │ │ │款支付工具,嗣經被│ 9488卷二第215 ││書附│ │ │ │ │ │害人屆期提示付款不│ 頁) ││表2 │ │ │ │ │ │獲兌現,始知遭詐騙│③國泰世華商業銀││編號│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42)│ │ │ │ │ │ │ 100年12月22日 ││ │ │ │ │ │ │ │ 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山竹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往來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72、274頁)│├──┼────┼──────┼─────┼──┼──┼─────────┼────────┤│9( │張璟榕 │山竹實業有限│國泰世華銀│45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林│①97年11月3日張 ││100 │ │公司 │行大同分行│元 │9月2│仲信」大約於97年8 │ 璟榕警詢筆錄 ││金重│ │ │(第0000000│ │日 │月初左右交付該支票│ (98偵9488卷二 ││易1 │ │ │31號帳戶) │ │ │予被害人,用以償還│ 第217頁) ││號案│ │ │票號: │ │ │之前之借款,嗣經被│②支票影本(98偵││起訴│ │ │AP0000000 │ │ │害人屆期提示不獲兌│ 9488卷二第219 ││書附│ │ │ │ │ │現,始知遭詐。 │ 頁) ││表2 │ │ │ │ │ │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編號│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43)│ │ │ │ │ │ │ 100年12 月22日││ │ │ │ │ │ │ │ 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山竹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往來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72、27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林阿松 │A.│山竹實業│國泰世華銀│12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朱│①97年12月5日林 ││100 │ │ │有限公司│行大同分行│6000│8月 │思源」」於97年6 月│ 阿松警詢筆錄 ││金重│ │ │ │(第0000000│元 │15日│底左右,持該支票予│ (98偵9488卷四││易1 │ │ │ │31號帳戶) │ │ │被害人,以之作為向│ 第197頁) ││號案│ │ │ │票號: │ │ │被害人借款之工具。│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 │AA0000000 │ │ │嗣經被害人屆期提示│ 單影本(98偵94││書附│ │ │ │ │ │ │付款不獲兌現,始知│ 88卷四第199至 ││表2 │ │ │ │ │ │ │遭詐騙。 │ 200頁) ││編號│ │ │ │ │ │ │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44、│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46)│ ├─┼────┼─────┼──┼──┼─────────┤ 100年12月22 日││ │ │B.│游漢章 │華南商業銀│20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曹│ 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行埔墘分行│元 │9月1│水逐」,於97年7月 │ 0000000000號函││ │ │ │ │AD0000000 │ │日 │初,持該支票予被害│ 山竹實業有限公││ │ │ │ │ │ │ │人,以之作為向被害│ 司往來資料( ││ │ │ │ │ │ │ │人借款之工具。嗣經│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款│ 第272、274頁)││ │ │ │ │ │ │ │不獲兌現,始知遭詐│ ││ │ │ │ │ │ │ │騙。 │ │└──┴────┴─┴────┴─────┴──┴──┴─────────┴────────┘㈢被告游漢章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未有被害

人部分┌──┬───────┬───┬───────────┬───────────┬──────┐│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山竹實業有限公│游漢章│台北市○○區○○○路4 │華南銀行埔墘分行第 │97年3月5日 ││100 │司 │ │段13號 │000000000號帳戶 │ ││金重│ │ │ │ │ ││易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10)│ │ │ │ │ │├──┼───────┼───┼───────────┼───────────┼──────┤│2( │千山實業有限公│游漢章│台北市○○區○○○路4 │合作金庫銀行大橋分行第│97年6月16日 ││100 │司 │ │段13號 │000000000號帳戶 │ ││金重│ │ │ ├───────────┼──────┤│易1 │ │ │ │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第│97年1月23日 ││號案│ │ │ │000000000號帳戶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11)│ │ │ │ │ │└──┴───────┴───┴───────────┴───────────┴──────┘附表七(被告陳世泓部分)㈠被告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億利得有限公司│陳世泓│宜蘭縣○○鄉○○路23之│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97年7月1日 ││100 │ │ │7號1樓 │第595號帳戶 │ ││金重│ │ │ │ │ ││易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12 │ │ │ │ │ ││) │ │ │ │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該人頭支票│ ││ │ │a. │b. │c. │d. │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姜孝珉 │億利得有限公│板信商業銀│8萬 │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郭│①101年2月4日警 ││100 │ │司 │行羅東分行│2000│12月│縈蓁」於97年9月持 │ 詢筆錄(100金 ││金重│ │ │(第595號帳│元 │15日│該支票交付被害人,│ 重易1卷三第159││易1 │ │ │戶) │ │ │以之作為向被害人支│ 反面頁) ││號案│ │ │票號: │ │ │付貨款之工具,被害│②支票及退票理由││檢察│ │ │LD0000000 │ │ │人屆期提示付款不獲│ 單(100金重易1││官補│ │ │ │ │ │兌現,始知詐騙。 │ 卷三第191至191││充理│ │ │ │ │ │ │ 反面頁) ││由書│ │ │ │ │ │ │③板信商業銀行集││) │ │ │ │ │ │ │ 中作業中心100 ││ │ │ │ │ │ │ │ 年12月27日板信││ │ │ │ │ │ │ │ 集中字第100747││ │ │ │ │ │ │ │ 1905號函億利得││ │ │ │ │ │ │ │ 有限公司開戶資││ │ │ │ │ │ │ │ 料(100金重易1││ │ │ │ │ │ │ │ 卷二第370至374││ │ │ │ │ │ │ │ 頁) │└──┴────┴──────┴─────┴──┴──┴─────────┴────────┘附表八(被告趙立貴部分)㈠被告趙立貴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 │ │ │ │存款帳戶 │├──┼───────┼───┼───────────┼───────────┤│1( │海德電腦股份有│趙立貴│新竹市○○路○○○號3樓 │玉山銀行新竹分行第 ││100 │限公司 │ │ │000000000號帳戶 ││金重│ │ │ ├───────────┤│易1 │ │ │ │合作金庫銀行光復分行第││號案│ │ │ │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 │ │ ├───────────┤│書附│ │ │ │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第 ││表1 │ │ │ │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 │ ├───────────┤│21)│ │ │ │第一銀行竹科分行第 ││ │ │ │ │000000000號帳戶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該人頭支票│ ││ │ │a. │b. │c. │d. │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許明君 │海德電腦股份│彰化商業銀│36萬│ │支票前手執票人「郭│①98年5月14日許 ││100 │ │有限公司 │行北新竹分│5000│ │益成」於98年1 月間│ 明君警詢筆錄 ││金重│ │ │行 │元 │ │持該支票交付被害人│ (98偵9488卷四 ││易1 │ │ │(第0000000│ │ │,以之作為向被害人│ 第134頁) ││號案│ │ │40號帳 │ │ │支付工程款及貨款之│②許明君提供退票││起訴│ │ │戶) │ │ │工具,被害人屆期提│ 一覽表(98偵94││書附│ │ │票號: │ │ │示付款不獲兌現,始│ 88卷四136頁) ││表2 │ │ │EN0000000 │ │ │知遭詐騙。 │③彰化商業銀行作││編號│ │ │ │ │ │ │ 業處函100年12 ││102 │ │ │ │ │ │ │ 月19日彰作管字││) │ │ │ │ │ │ │ 第00000000號函││ │ │ │ │ │ │ │ 海德電腦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開戶資料││ │ │ │ │ │ │ │ (100金重易1 卷││ │ │ │ │ │ │ │ 二第309至310頁││ │ │ │ │ │ │ │ 、第315至317頁│├──┼────┼──────┼─────┼──┼──┼─────────┼────────┤│2( │劉慶豐 │海德電腦股份│彰化商業銀│54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顧│①98年6月8日警詢││100 │ │有限公司 │行北新竹分│8000│1月 │鈞祥」持該支票交付│ 筆錄 (98偵9488││金重│ │ │行 │元 │20日│被害人,以之作為向│ 卷三第77頁) ││易1 │ │ │(第0000000│ │ │被害人調借現金之工│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號案│ │ │40號帳 │ │ │具,被害人屆期提示│ 單影本(98偵948││起訴│ │ │戶) │ │ │付款不獲兌現,始知│ 8卷三第79頁) ││書附│ │ │票號: │ │ │遭詐騙。 │③彰化商業銀行作││表2 │ │ │PG0000000 │ │ │ │ 業處函100年12 ││編號│ │ │ │ │ │ │ 月19日彰作管字││94)│ │ │ │ │ │ │ 第00000000號函││ │ │ │ │ │ │ │ 海德電腦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開戶資料││ │ │ │ │ │ │ │ (100金重易1卷 ││ │ │ │ │ │ │ │ 二第309、316頁││ │ │ │ │ │ │ │ ) │├──┼────┼──────┼─────┼──┼──┼─────────┼────────┤│3( │黃懷忠 │海德電腦股份│玉山商業銀│73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李│①98年6月5日警詢││100 │ │有限公司 │行新竹分行│8000│1月8│翠霞」,持該支票交│ 筆錄(98偵9488 ││金重│ │ │(第435001│元 │日 │付被害人,以之作為│ 卷三第81頁) ││易1 │ │ │803號帳戶 │ │ │向被害人周轉現金之│②玉山銀行100年 ││號案│ │ │) │ │ │工具,被害人屆期提│ 12月22日玉山個││起訴│ │ │票號: │ │ │示付款不獲兌現,始│ (服)字第1001││書附│ │ │000000000 │ │ │知遭騙。惟嗣後「李│ 212045號函海德││表2 │ │ │ │ │ │翠霞」有返還現金。│ 電腦股份有限公││編號│ │ │ │ │ │ │ 司開戶資料(100││95)│ │ │ │ │ │ │ 金重易1卷二第 ││ │ │ │ │ │ │ │ 353至354頁) │├──┼────┼──────┼─────┼──┼──┼─────────┼────────┤│4( │鍾秋涼 │海德電腦股份│第一銀行竹│43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吳│①98年6月8日警詢││100 │(起訴書 │有限公司 │科分行 │6377│3月2│三盛」,於97年底持│ 筆錄(98偵9488 ││金重│誤植為鍾│ │(第030005│元 │日 │該支票交付被害人,│ 卷三第84頁) ││易1 │秋良) │ │977號帳戶 │ │ │以之作為向被害人調│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號案│ │ │) │ │ │借現金之工具,被害│ 單影本(98偵948││起訴│ │ │票號: │ │ │人屆期提示付款不獲│ 8卷三第86頁) ││書附│ │ │AA0000000 │ │ │兌現,始知遭詐騙。│③第一商業銀行總││表2 │ │ │ │ │ │ │ 行100年12月15 ││編號│ │ │ │ │ │ │ 日一總營集字第││96)│ │ │ │ │ │ │ 41369號函海德 ││ │ │ │ │ │ │ │ 電腦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開戶資料 (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41至342頁) │├──┼────┼──────┼─────┼──┼──┼─────────┼────────┤│5( │廖淑美 │海德電腦股份│000000000 │46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陳│98年6月8日警詢筆││100 │ │有限公司 │ │8000│1月 │貞淑」,於97年12月│錄 (98偵9488卷三││金重│ │ │ │元 │10日│10日持該支票予被害│第88頁) ││易1 │ │ │ │ │ │人,以之作為向被害│ ││號案│ │ │ │ │ │人調借現金之工具,│ ││起訴│ │ │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款│ ││書附│ │ │ │ │ │不獲兌現,始知遭詐│ ││表2 │ │ │ │ │ │騙。惟嗣後「陳貞淑│ ││編號│ │ │ │ │ │」有返還現金予被害│ ││97)│ │ │ │ │ │人。 │ │├──┼────┼─┬────┼─────┼──┼──┼─────────┼────────┤│6( │曾正琦 │A.│海德電腦│0000000 │49萬│ │支票前手執票人「旅│98年6月8日警詢筆││100 │ │ │股份有限│ │8000│ │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錄 (98偵9488卷四││金重│ │ │公司 │ │元 │ │司總經理江佳穎」,│第85頁) ││易1 │ ├─┼────┼─────┼──┼──┤於97年12月初,持該│ ││號案│ │B.│同上 │0000000 │44萬│ │支票交付被害人,以│ ││起訴│ │ │ │ │7660│ │之作為向被害人周轉│ ││書附│ │ │ │ │元 │ │因其旅行社須資金週│ ││表2 │ ├─┼────┼─────┼──┼──┤轉現金之工具,被害│ ││編號│ │C.│同上 │0000000 │31萬│ │人屆期提示付款不獲│ ││98、│ │ │ │ │6000│ │兌現,始知遭詐騙。│ ││99、│ │ │ │ │元 │ │ │ ││100 │ │ │ │ │ │ │ │ ││) │ │ │ │ │ │ │ │ │├──┼────┼─┴────┼─────┼──┼──┼─────────┼────────┤│7( │劉三井 │海德電腦股份│PG0000000 │68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魏│98年6月8日警詢筆││100 │ │有限公司 │ │2500│1月 │俊彰」於97年10月初│錄(98偵9488卷四 ││金重│ │ │ │元 │10日│左右持該支票交付被│第55至56頁) ││易1 │ │ │ │ │ │害人,以之作為向被│ ││號案│ │ │ │ │ │害人借款之工具,被│ ││起訴│ │ │ │ │ │害人屆期提示付款不│ ││書附│ │ │ │ │ │獲兌現,始知遭詐騙│ ││表2 │ │ │ │ │ │。 │ ││編號│ │ │ │ │ │ │ ││101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被告陳弘瑋部分)㈠被告陳弘瑋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拓米國際有限公│陳弘瑋│台北市○○區○○○路5 │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97年5月15日 ││100 │司 │ │段1之7號10樓 │000000000號帳戶 │ ││金重│ │ │ │ │ ││易1 │ │ │ ├───────────┼──────┤│號案│ │ │ │華南銀行南松山分行第 │97年6月25日 ││起訴│ │ │ │000000000號帳戶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22)│ │ │ │ │ │├──┼───────┼───┼───────────┼───────────┼──────┤│2( │陳弘瑋 │ │ │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第│ ││100 │ │ │ │000000000號帳戶 │ ││金重│ │ │ │ │ ││易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23)│ │ │ │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各被害人遭詐欺情│④證據出處 ││編號│ ├──────┬─────┬──┬──┤形(經被以各該人頭│ ││ │ │a. │b. │c. │d. │支票詐騙之時間及情│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形)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許美玉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16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陳│①99年2月9日警詢││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元 │1月 │國潘」持該支票交付│ 筆錄(彰化縣警││金重│ │ │分行 │ │13日│被害人,以之作為向│ 察局刑案偵查卷││易1 │ │ │(第0000000│ │ │被害人調借現金之工│ 第1至4頁);99││號案│ │ │69號帳戶) │ │ │具,嗣經被害人屆期│ 年6月17日檢察 ││起訴│ │ │票號: │ │ │提示付款不獲兌現,│ 官訊問筆錄(彰││書附│ │ │AB0000000 │ │ │始知遭詐騙。 │ 化地檢98偵9976││表2 │ │ │ │ │ │ │ 第144至145頁)││編號│ │ │ │ │ │ │ ;99年9月21日 ││108 │ │ │ │ │ │ │ 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 │ │ │ (彰化地檢98偵││ │ │ │ │ │ │ │ 9976第206頁) ││ │ │ │ │ │ │ │②支票及退票理由││ │ │ │ │ │ │ │ 單影本(彰化縣││ │ │ │ │ │ │ │ 警察局刑案偵查││ │ │ │ │ │ │ │ 卷第35頁) ││ │ │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 ││ │ │ │ │ │ │ │ 100年12月15 日││ │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 │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 │ │ │ │ │ │ │ 展興事業有限公││ │ │ │ │ │ │ │ 司、拓米國際有││ │ │ │ │ │ │ │ 限公司帳戶查詢││ │ │ │ │ │ │ │ 表(100金重易1││ │ │ │ │ │ │ │ 第324至326頁、││ │ │ │ │ │ │ │ 第327至329頁)│├──┼────┼──────┼─────┼──┼──┼─────────┼────────┤│2( │劉三井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44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魏│①98年6月8日警詢││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1000│1月 │俊彰」於97年10月初│ 筆錄(98偵9488 ││金重│ │ │分行 │元 │12日│左右,持該支票交付│ 卷四第55至56頁││易1 │ │ │(第0000000│ │ │被害人,以之作為向│ ) ││號案│ │ │69號帳戶) │ │ │被害人借款之工具,│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票號: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款│ 資訊連結作業( ││書附│ │ │AB0000000 │ │ │不獲兌現,始知遭詐│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 │ │ │騙。 │ 135頁) ││編號│ │ │ │ │ │ │ ││107 │ │ │ │ │ │ │ ││) │ │ │ │ │ │ │ │├──┼────┼──────┼─────┼──┼──┼─────────┼────────┤│3( │黃麗嬌 │拓米國際有限│華南商業銀│62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陳│①98年6月5日警 ││100 │ │公司 │行南松山分│6850│12月│秋景」,於97年11月│ 詢筆錄(98偵948││金重│ │ │行 │元 │3日 │底持該支票交付被害│ 8卷二第305頁) ││易1 │ │ │(第167028│ │ │人,以之作為向被害│②華南商業銀行股││號案│ │ │826號帳戶 │ │ │人周轉現金之工具,│ 份有限公司100 ││起訴│ │ │)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款│ 年12月14日營清││書附│ │ │票號: │ │ │不獲兌現始知遭詐騙│ 字第0000000000││表2 │ │ │AD0000000 │ │ │。嗣後,「陳秋景」│ 函拓米國際有限││編號│ │ │ │ │ │有返還現金給被害人│ 公司支票存款帳││103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5、270頁) │├──┼────┼──────┼─────┼──┼──┼─────────┼────────┤│4( │林秀珍 │拓米國際有限│華南商業銀│38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陳│①98年6月5日警詢││100 │ │公司 │行南松山分│元 │2月2│品仁」,於97年11月│ 筆錄(98偵9488 ││金重│ │ │行 │ │日 │份許,持該支票交付│ 卷二第308頁) ││易1 │ │ │(第167028│ │ │被害人,以之作為向│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號案│ │ │826號帳戶 │ │ │被害人調借現金之工│ 單影本(98偵94 ││起訴│ │ │) │ │ │具,被害人屆期提示│ 88卷二第310頁)││書附│ │ │票號: │ │ │付款不獲兌現,始知│③華南商業銀行股││表2 │ │ │AD0000000 │ │ │遭詐騙。 │ 份有限公司100 ││編號│ │ │ │ │ │ │ 年12月14日營清││104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函拓米國際有限││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5、270頁) │├──┼────┼──────┼─────┼──┼──┼─────────┼────────┤│5( │林世賢 │拓米國際有限│華南商業銀│23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李│①98年6月5日警 ││100 │ │公司 │行南松山分│元 │12月│聯豐」,於97年12月│ 詢筆錄(98偵948││金重│ │ │行 │ │31日│25日持該支票交付被│ 8卷二第312頁) ││易1 │ │ │(第167028│ │ │害人,以之作為向被│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號案│ │ │826號帳戶 │ │ │害人周轉現金之工具│ 單影本(98偵94 ││起訴│ │ │)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 88卷二第314頁)││書附│ │ │票號: │ │ │款不獲兌現,始知遭│③華南商業銀行股││表2 │ │ │AD0000000 │ │ │詐騙。 │ 份有限公司100 ││編號│ │ │ │ │ │ │ 年12月14日營清││105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函拓米國際有限││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5、270頁) │├──┼────┼──────┼─────┼──┼──┼─────────┼────────┤│6( │黃淑意 │拓米國際有限│華南商業銀│55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謝│①98年6月5日警 ││100 │ │公司 │行南松山分│元 │12月│依修」,於97年12月│ 詢筆錄(98偵948││金重│ │ │行 │ │31日│左右持該支票交付被│ 8卷二第316頁) ││易1 │ │ │(第167028│ │ │害人,以之作為向被│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號案│ │ │826號帳戶 │ │ │害人借款之工具,被│ 單影本(98偵94 ││起訴│ │ │) │ │ │害人屆期提示付款不│ 88卷二第318頁)││書附│ │ │票號: │ │ │獲兌現,始知遭詐騙│③華南商業銀行股││表2 │ │ │A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100 ││編號│ │ │ │ │ │ │ 年12月14日營清││106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函拓米國際有限││112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重複│ │ │ │ │ │ │ 戶相關資料 ( ││贅載│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5、270頁) │├──┼────┼──────┼─────┼──┼──┼─────────┼────────┤│7( │陳錦玫(│拓米國際有限│華南商業銀│230 │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許│①101年2月3日警 ││100 │起訴書誤│公司 │行南松山分│萬元│12月│附運」持該支票交付│ 詢筆錄(100金重││金重│載為陳錦│ │行 │ │31日│被害人,以之作為向│ 易1卷三第141至││易1 │政) │ │(第167028│ │ │被害人支付藝術品價│ 142頁) ││號案│ │ │826號帳戶 │ │ │金之工具,被害人屆│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期提示付款不獲兌現│ 資訊連結作業(││書附│ │ │票號: │ │ │,始知遭詐騙。嗣後│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000000000 │ │ │「許附運」將藝術品│ 138頁) ││編號│ │ │ │ │ │返還被害人。 │③華南商業銀行股││109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0 ││) │ │ │ │ │ │ │ 年12月14日營清││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函拓米國際有限││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5、270頁)│├──┼────┼──────┼─────┼──┼──┼─────────┼────────┤│8( │何承運 │拓米國際有限│華南商業銀│50萬│98年│被害人對於這張支票│①101年2月13 日 ││100 │ │公司 │行南松山分│元 │1月 │完全無印象。 │ 警詢筆錄(100 ││金重│ │ │行 │ │23日│ │ 金重易1卷三第 ││易1 │ │ │(第167028│ │ │ │ 143頁) ││號案│ │ │826號帳戶 │ │ │ │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書附│ │ │票號: │ │ │ │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000000000 │ │ │ │ 139頁) ││編號│ │ │ │ │ │ │③華南商業銀行股││110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0 ││) │ │ │ │ │ │ │ 年12月14日營清││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函拓米國際有限││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5、270頁)│├──┼────┼──────┼─────┼──┼──┼─────────┼────────┤│9( │蔡明俞 │拓米國際有限│華南商業銀│450 │98年│約於97年,被害人於│①101年2月21日 ││100 │ │公司 │行南松山分│萬元│1月 │台北因生意往來,自│ 警詢筆錄(100 ││金重│ │ │行 │ │17日│不明支票前手收執該│ 金重易1卷三第 ││易1 │ │ │(第167028│ │ │支票作為權利金之支│ 144頁) ││號案│ │ │826號帳戶 │ │ │付。 │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書附│ │ │票號: │ │ │ │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000000000 │ │ │ │ 139頁) ││編號│ │ │ │ │ │ │③華南商業銀行股││111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0 ││) │ │ │ │ │ │ │ 年12月14日營清││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函拓米國際有限││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5、270頁)│├──┼────┼──────┼─────┼──┼──┼─────────┼────────┤│10(│張哲霖 │拓米國際有限│華南商業銀│80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林│①101年4月11日檢││100 │ │公司 │行南松山分│元 │3月5│秋鴻」約於發票日一│ 察事務官詢問筆││金重│ │ │行 │ │日 │個月前,持該支票交│ 錄(100金重易1││易1 │ │ │(第167028│ │ │付被害人,以之作為│ 卷四第55至56頁││號案│ │ │826號帳戶 │ │ │向被害人周轉現金之│②支票影本(100 ││起訴│ │ │) │ │ │工具,被害人屆期提│ 金重易1卷四第 ││書附│ │ │票號: │ │ │示付款不獲兌現,始│ 59頁) ││表2 │ │ │000000000 │ │ │知遭詐騙。 │③法務部票據信用││編號│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113 │ │ │ │ │ │ │ 98偵9488卷七第││) │ │ │ │ │ │ │ 139頁) ││ │ │ │ │ │ │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0 ││ │ │ │ │ │ │ │ 年12月14日營清││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函拓米國際有限││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5、270頁)│├──┼────┼──────┼─────┼──┼──┼─────────┼────────┤│11(│趙膳亭 │拓米國際有限│華南商業銀│160 │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陳│①101年2月1日警 ││100 │ │公司 │行南松山分│萬元│1月 │品仁(已改名叫陳獻│ 詢筆錄(100金 ││金重│ │ │行 │ │20日│章)」於97年11月14│ 重易1卷三第145││易1 │ │ │(第167028│ │ │日,持該支票交付被│ 頁) ││號案│ │ │826號帳戶 │ │ │害人,以之作為向被│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害人償還先前借款之│ 資訊連結作業 ││書附│ │ │票號: │ │ │工具,被害人屆期提│ (98偵9488卷七││表2 │ │ │000000000 │ │ │示付款不獲兌現,始│ 第139頁) ││編號│ │ │ │ │ │知遭詐騙。 │③華南商業銀行股││114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0 ││) │ │ │ │ │ │ │ 年12月14日營清││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函拓米國際有限││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 │ │ │ │ │ │ │ 戶相關資料( ││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265、270頁)│├──┼────┼──────┼─────┼──┼──┼─────────┼────────┤│12(│鄭麗芳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111 │97年│97年左右,被害人自│①101年2月16日警││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萬 │12月│不知名之支票前手執│ 詢筆錄(100金 ││金重│ │ │分行 │2165│31日│票人取得,以之作為│ 重易1卷三第146││易1 │ │ │(第000006│元 │ │向被害人給付便當款│ 至147頁) ││號案│ │ │069號帳戶 │ │ │項之工具,被害人屆│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期提示付款不獲兌現│ 資訊連結作業(││書附│ │ │票號: │ │ │,始知遭詐騙。 │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000000000 │ │ │ │ 134頁) ││編號│ │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 ││115 │ │ │ │ │ │ │ 100年12月15日 ││) │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 │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 │ │ │ │ │ │ │ 拓米國際有限公││ │ │ │ │ │ │ │ 司帳戶查詢表(││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27至329頁)│├──┼────┼──────┼─────┼──┼──┼─────────┼────────┤│13(│李劉瑞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102 │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自稱│①101年2月21日警││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萬元│12月│「張先生」於97年11│ 詢筆錄(100金 ││金重│ │ │分行 │ │31日│月底交付該支票給被│ 重易1卷三第148││易1 │ │ │(第000006│ │ │害人,以之作為賠償│ 頁) ││號案│ │ │069號帳戶 │ │ │被害人金錢之工具,│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不獲│ 資訊連結作業(││書附│ │ │票號: │ │ │兌現,始知遭詐騙。│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000000000 │ │ │ │ 134頁) ││編號│ │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 ││116 │ │ │ │ │ │ │ 100年12月15日 ││) │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 │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 │ │ │ │ │ │ │ 拓米國際有限公││ │ │ │ │ │ │ │ 司帳戶查詢表(││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27至329頁)│├──┼────┼──────┼─────┼──┼──┼─────────┼────────┤│14(│張麗香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154 │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葉│①100年2月18日警││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萬元│12月│丁」持上游廠商所交│ 詢筆錄(100金 ││金重│ │ │分行 │ │31日│付之支票交付被害人│ 重易1卷二第97 ││易1 │ │ │(第000006│ │ │,以之作為向被害人│ 反面頁) ││號案│ │ │069號帳戶 │ │ │借調現金之工具,支│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票屆期提示不獲兌現│ 資訊連結作業(││書附│ │ │票號: │ │ │,始知遭詐騙。 │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000000000 │ │ │ │ 133頁) ││編號│ │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 ││117 │ │ │ │ │ │ │ 100年12月15日 ││) │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 │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 │ │ │ │ │ │ │ 拓米國際有限公││ │ │ │ │ │ │ │ 司帳戶查詢表(││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27至329頁)│├──┼────┼──────┼─────┼──┼──┼─────────┼────────┤│15(│何美燕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82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張│①101年4月13日檢││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元 │1月 │世明」持該支票交付│ 察事務官詢問筆││金重│ │ │分行 │ │15日│被害人,以之作為向│ 錄(100金重易1││易1 │ │ │(第000006│ │ │被害人償還先前墊款│ 卷四第66頁) ││號案│ │ │069號帳戶 │ │ │之工具,支票屆期提│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示不獲兌現,始知遭│ 資訊連結作業(││書附│ │ │票號: │ │ │詐騙。 │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000000000 │ │ │ │ 135頁) ││編號│ │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 ││118 │ │ │ │ │ │ │ 100年12月15日 ││) │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 │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 │ │ │ │ │ │ │ 拓米國際有限公││ │ │ │ │ │ │ │ 司帳戶查詢表(││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27至329頁)│├──┼────┼──────┼─────┼──┼──┼─────────┼────────┤│16(│李和蓁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58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劉│①101年4月23日檢││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元 │1月 │振興」約97年底,持│ 察事務官詢問筆││金重│ │ │分行 │ │20日│該支票交付被害人,│ 錄(100金重易1││易1 │ │ │(第000006│ │ │以之作為向被害人借│ 卷四第80至81頁││號案│ │ │069號帳戶 │ │ │款之工具,支票屆期│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提示不獲兌現,始知│ 資訊連結作業(││書附│ │ │票號: │ │ │遭詐騙。 │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000000000 │ │ │ │ 136頁) ││編號│ │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 ││119 │ │ │ │ │ │ │ 100年12月15日 ││) │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 │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 │ │ │ │ │ │ │ 拓米國際有限公││ │ │ │ │ │ │ │ 司帳戶查詢表(││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27至329頁)│├──┼────┼──────┼─────┼──┼──┼─────────┼────────┤│17(│李翠敏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200 │97年│被害人於97年左右幫│①101年2月3日警 ││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萬元│12月│「黃建維」代收支票│ 詢筆錄(100金 ││金重│ │ │分行 │ │30日│,嗣後支票屆期不獲│ 重易1卷三第151││易1 │ │ │(第000006│ │ │兌現,被害人即將該│ 頁) ││號案│ │ │069號帳戶 │ │ │支票交還「黃建維」│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書附│ │ │票號: │ │ │ │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000000000 │ │ │ │ 133頁) ││編號│ │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 ││120 │ │ │ │ │ │ │ 100年12月15日 ││) │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 │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 │ │ │ │ │ │ │ 拓米國際有限公││ │ │ │ │ │ │ │ 司帳戶查詢表(││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27至329頁)│├──┼────┼──────┼─────┼──┼──┼─────────┼────────┤│18(│林旺毅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51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林│①101年2月6日 ││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8000│12月│景成」、「黃建維」│ 警詢筆錄(100 ││金重│ │ │分行 │元 │30日│於98年1月左右,持 │ 金重易1卷三第 ││易1 │ │ │(第000006│ │ │該支票交付被害人,│ 154頁) ││號案│ │ │069號帳戶 │ │ │以之作為委託申請核│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定採礦場礦業用地價│ 資訊連結作業(││書附│ │ │票號: │ │ │金之支付工具,被害│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000000000 │ │ │人屆期提示付款不獲│ 133頁) ││編號│ │ │ │ │ │兌現,始知遭詐騙。│③華泰商業銀行 ││121 │ │ │ │ │ │ │ 100年12月15日 ││) │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 │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 │ │ │ │ │ │ │ 拓米國際有限公││ │ │ │ │ │ │ │ 司帳戶查詢表(││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27至329頁)│├──┼────┼──────┼─────┼──┼──┼─────────┼────────┤│19(│簡福猛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75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鍾│①101年2月21日警││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元 │1月5│名輝」持該支票交付│ 詢筆錄(100金 ││金重│ │ │分行 │ │日 │被害人,以之作為借│ 重易1卷三第157││易1 │ │ │(第000006│ │ │款之工具,被害人屆│ 反面頁) ││號案│ │ │069號帳戶 │ │ │期提示付款不獲兌現│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始知遭詐騙。 │ 資訊連結作業(││書附│ │ │票號: │ │ │ │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000000000 │ │ │ │ 134頁) ││編號│ │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 ││122 │ │ │ │ │ │ │ 100年12月15日 ││) │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 │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 │ │ │ │ │ │ │ 拓米國際有限公││ │ │ │ │ │ │ │ 司帳戶查詢表(││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27至329頁)│├──┼────┼──────┼─────┼──┼──┼─────────┼────────┤│20(│陳婕綸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150 │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印度│①101年4月16日檢││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萬元│2月 │人「庫那」,持該支│ 察事務官詢問筆││金重│ │ │分行 │ │12日│票交付被害人,以之│ 錄(100金重易1││易1 │ │ │(第000006│ │ │作為向被害人支付貨│ 卷四第97頁) ││號案│ │ │069號帳戶 │ │ │款之工具,被害人屆│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期提示付款不獲兌現│ 資訊連結作業(││書附│ │ │票號: │ │ │,始知遭詐騙。 │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000000000 │ │ │ │ 137頁) ││編號│ │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 ││123 │ │ │ │ │ │ │ 100年12月15日 ││) │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 │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 │ │ │ │ │ │ │ 拓米國際有限公││ │ │ │ │ │ │ │ 司帳戶查詢表(││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27至329頁)│├──┼────┼──────┼─────┼──┼──┼─────────┼────────┤│21(│殷宏亮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130 │98年│被害人於97年間某日│①101年4月13日檢││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萬元│1月 │自不詳之人處取得該│ 察事務官詢問筆││金重│ │ │分行 │ │15日│支票以之作為支付工│ 錄(100金重易1││易1 │ │ │(第000006│ │ │具而遭詐騙。 │ 卷四第109頁) ││號案│ │ │069號帳戶 │ │ │ │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 ││書附│ │ │票號: │ │ │ │ (98偵9488卷七││表2 │ │ │000000000 │ │ │ │ 第135頁) ││編號│ │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 ││124 │ │ │ │ │ │ │ 100年12 月15日││) │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 │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 │ │ │ │ │ │ │ 拓米國際有限公││ │ │ │ │ │ │ │ 司帳戶查詢表(││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27至329頁)│├──┼────┼──────┼─────┼──┼──┼─────────┼────────┤│22(│黃有信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250 │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自稱│①101年4月13日檢││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萬元│12月│「古代書」於97年12│ 察事務官詢問筆││金重│ │ │分行 │ │30日│月份交付該支票給被│ 錄(100金重易1││易1 │ │ │(第000006│ │ │害人,以之作為向被│ 卷四第108至109││號案│ │ │069號帳戶 │ │ │害人買受不動產之定│ 頁) ││起訴│ │ │) │ │ │金支付工具,被害人│②法務部票據信用││書附│ │ │票號: │ │ │屆期提示付款不獲兌│ 資訊連結作業(││表2 │ │ │000000000 │ │ │現,始知遭詐騙。 │ 98偵9488卷七第││編號│ │ │ │ │ │ │ 133頁) ││125 │ │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 ││) │ │ │ │ │ │ │ 100年12月15日 ││ │ │ │ │ │ │ │ 華泰總南京東路││ │ │ │ │ │ │ │ 字第10996號函 ││ │ │ │ │ │ │ │ 拓米國際有限公││ │ │ │ │ │ │ │ 司帳戶查詢表(││ │ │ │ │ │ │ │ 100金重易1卷二││ │ │ │ │ │ │ │ 第327至329頁)│├──┼────┼──────┼─────┼──┼──┼─────────┼────────┤│23(│蘇漢明 │陳弘瑋 │臺中商業銀│64萬│ │支票前手執票人「黃│①101年2月21日警││100 │ │ │行溪湖分行│3300│ │福明」約98年間持該│ 詢筆錄(100金 ││金重│ │ │(第000045│元 │ │支票交付被害人,以│ 重易1卷三第158││易1 │ │ │388號帳戶 │ │ │之作為向被害人支付│ 反面頁) ││號案│ │ │) │ │ │貨款之工具。被害人│②台中商業銀行股││起訴│ │ │票號: │ │ │屆期提示付款不獲兌│ 份有限公司100 ││書附│ │ │000000000 │ │ │現,始知遭詐騙。 │ 年12月15日中業││表2 │ │ │ │ │ │ │ 存字第00000000││編號│ │ │ │ │ │ │ 49號函陳弘瑋開││126 │ │ │ │ │ │ │ 戶資料(100金 ││) │ │ │ │ │ │ │ 重易1卷二第344││ │ │ │ │ │ │ │ 反面頁) │├──┼────┼──────┼─────┼──┼──┼─────────┼────────┤│24(│張灶 │陳弘瑋 │臺中商業銀│169 │ │被害人於98年1 月間│台中商業銀行股份││100 │ │ │行溪湖分行│萬 │ │某日自不詳之人處取│有限公司100年12 ││金重│ │ │(第000045│8000│ │得該支票以之作為支│月15日中業存字第││易1 │ │ │388號帳戶 │元 │ │付工具而遭詐騙。 │0000000000號函陳││號案│ │ │) │ │ │ │弘瑋開戶資料( ││起訴│ │ │票號: │ │ │ │100金重易1卷二第││書附│ │ │000000000 │ │ │ │344反面頁) ││表2 │ │ │ │ │ │ │ ││編號│ │ │ │ │ │ │ ││127 │ │ │ │ │ │ │ ││) │ │ │ │ │ │ │ │├──┼────┼──────┼─────┼──┼──┼─────────┼────────┤│25(│黃敏哲 │拓米國際有限│華泰商業銀│50萬│ │被害人於97年12月間│ ││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元 │ │某日自不詳之人處取│ ││金重│ │ │分行 │ │ │得該支票以之作為支│ ││易1 │ │ │(第000006│ │ │付工具而遭詐騙。 │ ││號案│ │ │069號帳戶 │ │ │ │ ││起訴│ │ │) │ │ │ │ ││書附│ │ │票號: │ │ │ │ ││表2 │ │ │000000000 │ │ │ │ ││編號│ │ │ │ │ │ │ ││128 │ │ │ │ │ │ │ ││) │ │ │ │ │ │ │ │├──┼────┼──────┼─────┼──┼──┼─────────┼────────┤│26(│曾金生 │陳弘瑋 │臺中商業銀│250 │ │被害人於98年2 月間│台中商業銀行股份││100 │ │ │行溪湖分行│萬元│ │某日自不詳之人處取│有限公司100年12 ││金重│ │ │(第000045│ │ │得該支票以之作為支│月15日中業存字第││易1 │ │ │388號帳戶 │ │ │付工具而遭詐騙。 │0000000000號函陳││號案│ │ │) │ │ │ │弘瑋開戶資料( ││起訴│ │ │票號: │ │ │ │100金重易1卷二第││書附│ │ │000000000 │ │ │ │344反面頁) ││表2 │ │ │ │ │ │ │ ││編號│ │ │ │ │ │ │ ││129 │ │ │ │ │ │ │ ││) │ │ │ │ │ │ │ │└──┴────┴──────┴─────┴──┴──┴─────────┴────────┘㈢被告陳弘瑋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未有被害

人部分┌──┬───────┬───┬───────────┬───────────┬──────┐│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0│陳弘瑋 │ │ │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97年10月28日││0 金│ │ │ │000000000號帳戶 │ ││重易│ │ │ │ │ ││1號 │ │ │ │ │ ││案起│ │ │ │ │ ││訴書│ │ │ │ │ ││附表│ │ │ │ │ ││1編 │ │ │ │ │ ││號23│ │ │ │ │ ││) │ │ │ │ │ │└──┴───────┴───┴───────────┴───────────┴──────┘附表十(被告顏晨旭部分)㈠被告顏晨旭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綮祥企業有限公│顏晨旭│台中市○區○○○街○○號│上海儲蓄銀行中港分行第│97年12月18日││100 │司 │ │11樓之8 │18525號帳戶 │ ││金重│ │ │ │ │ ││易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24 │ │ │ │ │ ││) │ │ │ │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該人頭支票│ ││ │ │a. │b. │c. │d. │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蕭貴川 │綮祥企業有限│上海儲蓄商│78萬│99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陳│①101年4月25日檢││100 │ │公司 │業銀行中港│5450│5月 │煌璧」於99年間交付│ 察事務官詢問筆││金重│ │ │分行 │元 │11日│該支票予被害人,以│ 錄(100金重易 ││易1 │ │ │TCA0000000│ │ │之作為向被害人調現│ 1卷四第128頁)││號案│ │ │ │ │ │之工具,被害人屆期│②支票及退票理由││檢察│ │ │ │ │ │提示付款不獲兌現,│ 單影本(100金 ││官補│ │ │ │ │ │始知遭詐騙。 │ 重易1卷四第133││充理│ │ │ │ │ │ │ 至134頁) ││由書│ │ │ │ │ │ │③上海儲蓄銀行中││附表│ │ │ │ │ │ │ 港分行101年1月││2編 │ │ │ │ │ │ │ 17日上中港字第││號 │ │ │ │ │ │ │ 0000000000號函││135 │ │ │ │ │ │ │ 綮祥企業有限公││) │ │ │ │ │ │ │ 司之開戶印鑑卡││ │ │ │ │ │ │ │ (100金重易1卷││ │ │ │ │ │ │ │ 三第255至256頁││ │ │ │ │ │ │ │ ) │├──┼────┼──────┼─────┼──┼──┼─────────┼────────┤│2( │張秋義 │綮祥企業有限│上海儲蓄商│19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蔡│①102年3月7日檢 ││臺灣│ │公司 │業銀行中港│8600│4 月│炳坤」於98年3 越間│ 察官訊問筆錄(││新北│ │ │分行 │元 │28日│交付該支票予被害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地方│ │ │TCA0000000│ │ │,以之作為向被害人│ 院檢察署102 年││法院│ │ │ │ │ │調現之工具,被害人│ 度偵續字第59號││檢察│ │ │ │ │ │屆期提示付款不獲兌│ 卷第78頁) ││署檢│ │ │ │ │ │現,始知遭詐騙。 │②支票及退票理由││察官│ │ │ │ │ │ │ 單影本(同上卷││102 │ │ │ │ │ │ │ 第82頁) ││年度│ │ │ │ │ │ │③上海儲蓄銀行中││偵序│ │ │ │ │ │ │ 港分行101年1月││字第│ │ │ │ │ │ │ 17日上中港字第││59號│ │ │ │ │ │ │ 0000000000號函││移送│ │ │ │ │ │ │ 綮祥企業有限公││併案│ │ │ │ │ │ │ 司之開戶印鑑卡││) │ │ │ │ │ │ │ (100金重易1卷││ │ │ │ │ │ │ │ 三第255至256頁││ │ │ │ │ │ │ │ ) │└──┴────┴──────┴─────┴──┴──┴─────────┴────────┘附表十一(被告劉釐銘部分)㈠被告劉釐銘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富代實業有限公│劉釐銘│新北市○○區○○路4段 │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行第│97年7月1日 ││100 │司 │ │16號5樓之4 │000000000號帳戶 │ ││易 │ │ │ │ │ ││54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1) │ │ │ │ │ │└──┴───────┴───┴───────────┴───────────┴──────┘附表2 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各被害人遭詐欺情│④證據出處 ││編號│ ├──────┬─────┬──┬──┤形(經被以各該人頭│ ││ │ │a. │b. │c. │d. │支票詐騙之時間及情│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形)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許嘉揚 │富代實業有限│彰化商業銀│68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張│①98年6月5日警詢││100 │ │公司 │行蘆洲分行│3800│12月│逢時」於97年12月持│ 筆錄(100偵緝 ││易 │ │ │(第0000000│元 │15日│該支票交付被害人,│ 490第42頁) ││541 │ │ │0000000號 │ │ │以之作為向被害人償│②彰化銀行蘆洲分││號案│ │ │帳戶) │ │ │還前借款之工具,被│ 行101年1月30日││起訴│ │ │票號: │ │ │害人屆期提示付款不│ 彰蘆字第101019││書附│ │ │EN0000000 │ │ │獲兌現,始知遭詐騙│ 4號函富代實業 ││表2 │ │ │ │ │ │。 │ 有限公司開戶資││編號│ │ │ │ │ │ │ 料(100易541卷││1) │ │ │ │ │ │ │ 一第309至313頁││ │ │ │ │ │ │ │ ) │├──┼────┼─┬────┼─────┼──┼──┼─────────┼────────┤│2( │洪月𣑯 │A.│富代實業│彰化商業銀│57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郭│①98年6月5日警詢││100 │ │ │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8500│1月5│俊利」於97年11月以│ 筆錄(100偵緝 ││易 │ │ │ │(第0000000│元 │日 │支付工程款為由,交│ 490第45、53頁 ││541 │ │ │ │0000000號 │ │ │付該支票予桃城企業│ ) ││號案│ │ │ │帳戶) │ │ │社負責人劉志堅,劉│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 │票號: │ │ │志堅復於同年11月之│ 單影本(100偵 ││書附│ │ │ │EN0000000 │ │ │某時持該支票交付被│ 緝490第48至51 ││表2 │ ├─┼────┼─────┼──┼──┤害人,以之作為向被│ 頁) ││編號│ │B.│富代實業│彰化商業銀│43萬│98年│害人調借現金之工具│③彰化銀行蘆洲分││2、3│ │ │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7500│1月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 行101年1月30日││) │ │ │ │(第0000000│元 │20日│款不獲兌現,始知遭│ 彰蘆字第101019││ │ │ │ │0000000號 │ │ │詐騙。 │ 4號函富代實業 ││ │ │ │ │帳戶) │ │ │ │ 有限公司開戶資││ │ │ │ │票號: │ │ │ │ 料(100易541卷││ │ │ │ │EN0000000 │ │ │ │ 一第309至313頁││ │ │ │ │ │ │ │ │ ) │└──┴────┴─┴────┴─────┴──┴──┴─────────┴────────┘附表十二(被告賴伯源部分)㈠被告賴伯源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 │ │ │ │存款帳戶 │├──┼───────┼───┼───────────┼───────────┤│1( │小神通興業有限│賴伯源│新北市○○區○○路4段 │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100 │公司 │ │16號5樓之4 │行第5339號帳戶 ││易 │ │ │ │ ││541 │ │ │ │ ││號案│ │ │ │ ││起訴│ │ │ │ ││書附│ │ │ │ ││表1 │ │ │ │ ││編號│ │ │ │ ││3) │ │ │ │ │├──┼───────┼───┼───────────┼───────────┤│2( │神通事業有限公│賴伯源│新北市○○區○○路4段 │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第││100 │司 │ │16號5樓之4 │000000000號帳戶 ││易 │ │ │ │ ││541 │ │ │ │ ││號案│ │ │ │ ││起訴│ │ │ │ ││書附│ │ │ │ ││表1 │ │ │ │ ││編號│ │ │ │ ││4) │ │ │ │ │├──┼───────┼───┼───────────┼───────────┤│3( │則慶國際有限公│賴伯源│台北市○○區○○路○○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100 │司 │ │10樓之1 │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易 │ │ │ │ ││541 │ │ │ │ ││號案│ │ │ │ ││起訴│ │ │ │ ││書附│ │ │ │ ││表1 │ │ │ │ ││編號│ │ │ │ ││5) │ │ │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各被害人遭詐欺情│④證據出處 ││編號│ ├──────┬─────┬──┬──┤形(經被以各該人頭│ ││ │ │a. │b. │c. │d. │支票詐騙之時間及情│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形)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許麗敏 │則慶國際有限│中國信託商│83萬│ │支票前手執票人「歐│①98年5月15日許 ││100 │ │公司 │業銀行內湖│4900│ │陽光耀」於98年2月 │ 麗敏警詢筆錄(││易 │ │ │分行 │元 │ │13日左右交付該支票│ 98偵9488卷四第││541 │ │ │(第0000000│ │ │予被害人,以之作為│ 157至159頁) ││號案│ │ │00801號帳 │ │ │向被害人借款之工具│②支票影本(98偵││起訴│ │ │戶) │ │ │,嗣經被害人屆期提│ 9488卷四第164 ││書附│ │ │票號: │ │ │示付款不獲兌現,始│ 頁) ││表2 │ │ │CP0000000 │ │ │知遭詐騙。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編號│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14)│ │ │ │ │ │ │ 101年1月31日中││ │ │ │ │ │ │ │ 信銀字第101222││ │ │ │ │ │ │ │ 00000000號函則││ │ │ │ │ │ │ │ 慶公司支存帳戶││ │ │ │ │ │ │ │ 資料(100易541││ │ │ │ │ │ │ │ 卷一第325至326││ │ │ │ │ │ │ │ 頁) │├──┼────┼──────┼─────┼──┼──┼─────────┼────────┤│2( │陳素貞 │小神通興業有│華泰商業銀│20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林│①98年6月8日警詢││100 │ │限公司 │行南京東路│元 │3月 │獻崇」於98年1月持 │ 筆錄(100偵緝 ││易 │ │ │分行 │ │30日│該支票交付被害人,│ 500第42頁) ││541 │ │ │(第5339號│ │ │以之作為償還楊元龍│②支票影本及退票││號案│ │ │帳戶) │ │ │向被害人借款之工具│ 理由單(100偵 ││起訴│ │ │票號: │ │ │,嗣經被害人屆期提│ 緝500第44至46 ││書附│ │ │AB0000000 │ │ │示付款不獲兌現,始│ 頁) ││表2 │ │ │ │ │ │知遭詐騙。 │③華泰商業銀行 ││編號│ │ │ │ │ │ │ 101年2月2日( ││9) │ │ │ │ │ │ │ 101)華泰總南 ││ │ │ │ │ │ │ │ 京東路字第0088││ │ │ │ │ │ │ │ 4號函小神通公 ││ │ │ │ │ │ │ │ 司支存帳戶基本││ │ │ │ │ │ │ │ 資料(100易541││ │ │ │ │ │ │ │ 卷一第318至319││ │ │ │ │ │ │ │ 頁) │├──┼────┼──────┼─────┼──┼──┼─────────┼────────┤│3( │陳國祥 │神通事業有限│彰化商業銀│20萬│ │支票前手執票人「阿│①98年6月8日警詢││100 │ │公司 │行光復分行│元 │ │國」於98年2月中旬 │ 筆錄(100偵緝 ││易 │ │ │ │ │ │持該支票交付被害人│ 500第48頁) ││541 │ │ │ │ │ │,以之作為予被害人│②彰化商業銀行光││號案│ │ │ │ │ │工作薪資所用之工具│ 復分行101年2月││起訴│ │ │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 6日彰光復字第 ││書附│ │ │ │ │ │款不獲兌現,始知遭│ 0000000號函神 ││表2 │ │ │ │ │ │詐騙。 │ 通事業有限公司││編號│ │ │ │ │ │ │ 開戶資料(100 ││10)│ │ │ │ │ │ │ 易541卷一第320││ │ │ │ │ │ │ │ 至324頁) │├──┼────┼──────┼─────┼──┼──┼─────────┼────────┤│4( │東格國際│神通事業有限│000000000 │23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陳│98年6月5日警詢筆││100 │有限公司│公司 │ │5700│2月 │炳輝」持該支票交付│錄(100偵緝500第││易 │ │ │ │元 │18日│被害人,以之作為向│51 頁) ││541 │ │ │ │ │ │被害人支付購買保力│ ││號案│ │ │ │ │ │達B飲料貨物之貨款 │ ││起訴│ │ │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 ││書附│ │ │ │ │ │款不獲兌現,始知遭│ ││表2 │ │ │ │ │ │詐騙。惟嗣後「陳炳│ ││編號│ │ │ │ │ │輝」友人已返還現金│ ││11)│ │ │ │ │ │。 │ │├──┼────┼──────┼─────┼──┼──┼─────────┼────────┤│5( │蔡憶萍 │神通事業有限│華泰商業銀│10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綽號│①98年6月5日警詢││100 │ │公司 │行南京東路│元 │3月3│「婷婷」於98年1月 │ 筆錄(100偵緝 ││易 │ │ │分行 │ │日 │間,持該支票交付被│ 500第57頁) ││541 │ │ │(第5339號 │ │ │害人,以之作為向被│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號案│ │ │帳戶) │ │ │害人借款之工具,被│ 單(100偵緝500││起訴│ │ │票號: │ │ │害人屆期提示付款不│ 第62頁) ││書附│ │ │AB0000000 │ │ │獲兌現,始知遭詐騙│ ││表2 │ │ │ │ │ │。 │ ││編號│ │ │ │ │ │ │ ││12)│ │ │ │ │ │ │ │├──┼────┼──────┼─────┼──┼──┼─────────┼────────┤│6( │李明慶 │則慶國際股份│中國信託商│200 │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鄭│①98年6月5日警 ││100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內湖│萬元│3月2│筑文」持該支票交付│ 詢筆錄(100偵 ││易 │ │ │分行 │ │日 │被害人,以之作為償│ 緝500第64頁) ││541 │ │ │(第451308│ │ │還之前借款所用之工│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號案│ │ │000801號帳│ │ │具,被害人屆期提示│ 單(100偵緝500││起訴│ │ │戶) │ │ │付款不獲兌現,始知│ 第66頁) ││書附│ │ │票號: │ │ │遭詐騙。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表2 │ │ │CP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 │ │ │ │ │ 101年1月31日中││13)│ │ │ │ │ │ │ 信銀字第101222││ │ │ │ │ │ │ │ 00000000號函則││ │ │ │ │ │ │ │ 慶公司支存帳戶││ │ │ │ │ │ │ │ 資料(100易541││ │ │ │ │ │ │ │ 卷一第325至326││ │ │ │ │ │ │ │ 頁) │├──┼────┼─┬────┼─────┼──┼──┼─────────┼────────┤│7 │李正隆 │A.│則慶國際│中國信託商│9萬 │ │支票前手執票人「賴│①98年12月11 日 ││(臺│ │ │有限公司│業銀行內湖│3500│ │米王」於97年底開始│ 檢察官訊問筆錄││灣宜│ │ │ │分行 │元 │ │陸續交付該些支票予│ ;99年4 月8日 ││蘭地│ │ │ │(第451308│ │ │被害人,以作為償還│ 檢察官訊問筆錄││方法│ │ │ │000801號帳│ │ │被害人預先墊付款項│ ;99年6月8日檢││院檢│ │ │ │戶) │ │ │之擔保工具,嗣經被│ 察官訊筆錄; ││察署│ │ │ │票號: │ │ │害人屆期提示付款不│ 100年10月12日 ││檢察│ │ │ │CP0000000 │ │ │獲兌現,始知遭詐騙│ 檢察官訊問筆錄││官移│ ├─┼────┼─────┼──┼──┤。 │ (台灣宜蘭地方 ││送併│ │B.│小神通興│華泰商業銀│23萬│ │ │ 法院檢察署98他││辦意│ │ │業有限公│行南京東路│8000│ │ │ 1086第43至44頁││旨書│ │ │司 │分行 │元 │ │ │ 、第70至74頁;││100 │ │ │ │(第5339號 │ │ │ │ 宜蘭地檢99他55││年度│ │ │ │帳戶) │ │ │ │ 9 號卷一第24頁││偵字│ │ │ │票號: │ │ │ │ 、卷二第78頁)││第 │ │ │ │AB0000000 │ │ │ │②支票及退票理由││4610│ │ │ │ │ │ │ │ 單影本(台灣宜││號、│ │ │ │ │ │ │ │ 蘭地方法院檢察││毒偵│ │ │ │ │ │ │ │ 署98他1086第9 ││4610│ │ │ │ │ │ │ │ 頁,99他559卷 ││號)│ │ │ │ │ │ │ │ 一第31頁)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1年1月31日中││ │ │ │ │ │ │ │ │ 信銀字第101222││ │ │ │ │ │ │ │ │ 00000000號函則││ │ │ │ │ │ │ │ │ 慶公司支存帳戶││ │ │ │ │ │ │ │ │ 資料(100易541││ │ │ │ │ │ │ │ │ 卷一第325至326││ │ │ │ │ │ │ │ │ 頁) ││ │ │ │ │ │ │ │ │④華泰商業銀行 ││ │ │ │ │ │ │ │ │ 101年2月2日( ││ │ │ │ │ │ │ │ │ 101)華泰總南 ││ │ │ │ │ │ │ │ │ 京東路字第0088││ │ │ │ │ │ │ │ │ 4號函(小神通 ││ │ │ │ │ │ │ │ │ 公司支存帳戶基││ │ │ │ │ │ │ │ │ 本資料(100易 ││ │ │ │ │ │ │ │ │ 541卷一第318至││ │ │ │ │ │ │ │ │ 319頁) │├──┼────┼─┴────┼─────┼──┼──┼─────────┼────────┤│8( │張陳金花│小神通興業有│華泰商業銀│23萬│ │支票前手執票人「賴│①99年6月8日檢察││臺灣│ │限公司 │行南京東路│8000│ │米王」於98年將農曆│ 官訊問筆錄(宜││宜蘭│ │ │分行 │元 │ │過年前,持該支票交│ 蘭地檢99他559 ││地方│ │ │(第5339號 │ │ │付被害人,以之作為│ 卷一第23頁) ││法院│ │ │帳戶) │ │ │向其購買茶油數之價│②支票影本(宜蘭││檢察│ │ │票號: │ │ │金工具,嗣經被害人│ 地檢99他559卷 ││署檢│ │ │AB0000000 │ │ │屆期提示付款不獲兌│ 一第31頁) ││察官│ │ │ │ │ │現,始知遭詐騙。 │③華泰商業銀行 ││移送│ │ │ │ │ │ │ 101年2月2日( ││併辦│ │ │ │ │ │ │ 101)華泰總南 ││意旨│ │ │ │ │ │ │ 京東路字第0088││書 │ │ │ │ │ │ │ 4號函小神通公 ││100 │ │ │ │ │ │ │ 司支存帳戶基本││年度│ │ │ │ │ │ │ 資料(100易541││偵字│ │ │ │ │ │ │ 卷一第318至319││第46│ │ │ │ │ │ │ 頁) ││10 │ │ │ │ │ │ │ ││號、│ │ │ │ │ │ │ ││毒偵│ │ │ │ │ │ │ ││4610│ │ │ │ │ │ │ ││號)│ │ │ │ │ │ │ │└──┴────┴──────┴─────┴──┴──┴─────────┴────────┘附表十三(被告萬克順部分)㈠被告萬克順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創億資通有限公│萬克順│新北市○○區○○街○○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97年4月8日 ││100 │司 │ │2樓 │行第000000000號帳戶 │ ││易 │ │ │ │ │ ││54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6) │ │ │ │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該人頭支票│ ││ │ │a. │b. │c. │d. │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劉三井 │創億資通有限│合作金庫商│57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魏│①98年6月8日警詢││100 │ │公司 │業銀行板橋│8000│12月│俊彰」於97年10月初│ 筆錄(98偵9488 ││易 │ │ │分行 │元 │30日│持該支票交付被害人│ 卷四第55至56頁││541 │ │ │(第0000000│ │ │,以之作為向被害人│ ) ││號案│ │ │824312號帳│ │ │借款之工具,被害人│②法務部票據信用││起訴│ │ │戶) │ │ │屆期提示付款不獲兌│ 資訊連結作業( ││書附│ │ │票號: │ │ │現,始知遭詐騙。 │ 98偵9488卷七第││表2 │ │ │OW0000000 │ │ │ │ 135頁) ││編號│ │ │ │ │ │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15)│ │ │ │ │ │ │ 行板橋分行101 ││ │ │ │ │ │ │ │ 年2月3日合金板││ │ │ │ │ │ │ │ 支字第00000000││ │ │ │ │ │ │ │ 82號函創億資通││ │ │ │ │ │ │ │ 有限公司開戶資││ │ │ │ │ │ │ │ 料 (100易541卷││ │ │ │ │ │ │ │ 一第327至328頁││ │ │ │ │ │ │ │ ) │└──┴────┴──────┴─────┴──┴──┴─────────┴────────┘附表十四(被告沈晶祥部分)㈠被告沈晶祥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恩雅新有限公司│沈晶祥│台北市○○區○○街○○號│萬泰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97年9月25日 ││100 │ │ │2樓 │行第000000000號帳戶 │ ││易 │ │ │ │ │ ││54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8) │ │ │ │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該人頭支票│ ││ │ │a. │b. │c. │d. │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寶山建設│恩雅新有限公│華泰商業銀│400 │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傅│①98年6月8日警詢││100 │股份有限│司 │行南京東路│萬元│2月 │家增」於98年1月6日│ 筆錄(100偵緝 ││易 │公司 │ │分行 │ │20日│持該支票交付被害人│ 553第54至55頁 ││541 │ │ │(第000006│ │ │,以之作為支付被害│ ) ││號案│ │ │541號帳戶 │ │ │人利息之工具,被害│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 │ │ │人屆期提示付款不獲│ 單影本(100偵 ││書附│ │ │票號: │ │ │兌現,始知遭詐騙。│ 緝553第60至61 ││表2 │ │ │AB0000000 │ │ │ │ 頁) ││編號│ │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 ││21)│ │ │ │ │ │ │ 101年2月2日( ││ │ │ │ │ │ │ │ 101)華泰總南 ││ │ │ │ │ │ │ │ 京東路字第0088││ │ │ │ │ │ │ │ 3號函恩雅新有 ││ │ │ │ │ │ │ │ 限公司支存開戶││ │ │ │ │ │ │ │ 資料(100易541││ │ │ │ │ │ │ │ 卷一第333至334││ │ │ │ │ │ │ │ 頁) │├──┼────┼──────┼─────┼──┼──┼─────────┼────────┤│2( │陳亮來 │恩雅新有限公│AB0000000 │27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李│98年6月5日警詢筆││100 │ │司 │ │9280│2月3│錦綢」持該支票交付│錄(100偵緝553第││易 │ │ │ │元 │日 │被害人,以之作為向│37頁) ││541 │ │ │ │ │ │被害人支付貨款與調│ ││號案│ │ │ │ │ │取現金之工具,被害│ ││起訴│ │ │ │ │ │人屆期提示付款不獲│ ││書附│ │ │ │ │ │兌現,始知遭詐騙。│ ││表2 │ │ │ │ │ │ │ ││編號│ │ │ │ │ │ │ ││22)│ │ │ │ │ │ │ ││ │ │ │ │ │ │ │ │├──┼────┼──────┼─────┼──┼──┼─────────┼────────┤│3( │謝景良 │恩雅新有限公│AB0000000 │15萬│98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柯│98年6月8日警詢筆││100 │ │司 │ │元 │2月 │水順」持該支票交付│錄(100偵緝553第││易 │ │ │ │ │14日│被害人,以之作為向│76頁) ││541 │ │ │ │ │ │被害人借款之工具,│ ││號案│ │ │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款│ ││起訴│ │ │ │ │ │不獲兌現,始知遭詐│ ││書附│ │ │ │ │ │騙。 │ ││表2 │ │ │ │ │ │ │ ││編號│ │ │ │ │ │ │ ││23)│ │ │ │ │ │ │ │└──┴────┴──────┴─────┴──┴──┴─────────┴────────┘附表十五(被告莊茂云部分)㈠被告莊茂云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理盟開發事業有│莊茂云│新北市○○區○○路262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信用部│94年7月15日 ││100 │限公司 │ │巷43弄2之1號 │新埔分部第000000000號 │ ││易 │ │ │ │帳戶 │ ││54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9) │ │ │ │ │ │├──┼───────┼───┼───────────┼───────────┼──────┤│2( │莊茂云 │ │ │新光商業銀行土城分行第│97年6月3日 ││100 │ │ │ │000000000號帳戶 │ ││易 │ │ │ ├───────────┼──────┤│541 │ │ │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80年4月20日 ││號案│ │ │ │行第000000000號帳戶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10)│ │ │ │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該人頭支票│ ││ │ │a. │b. │c. │d. │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陳澤乾 │理盟開發事業│新北市板橋│1400│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林│①98年5月15日陳 ││100 │ │有限公司 │區農會信用│萬元│9月 │清志」,大約在97年│ 澤乾警詢筆錄(││易 │ │ │部新埔分部│ │22日│7 月間交付該支票予│ 98偵9488卷四第││541 │ │ │(第111020│ │ │被害人,以之作為向│ 142頁) ││號案│ │ │01163號帳 │ │ │被害人支付貨款之工│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戶) │ │ │具,嗣經被害人屆期│ 單影本(98偵94││書附│ │ │票號: │ │ │提示付款不獲兌現,│ 88卷四第147頁 ││表2 │ │ │HA0000000 │ │ │始知遭詐騙。 │ ) ││編號│ │ │ │ │ │ │③新北市板橋區農││25)│ │ │ │ │ │ │ 會101年2月1日 ││ │ │ │ │ │ │ │ 板農(信新埔)││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理盟公司支││ │ │ │ │ │ │ │ 存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100易541卷一││ │ │ │ │ │ │ │ 第335至348頁)│├──┼────┼──────┼─────┼──┼──┼─────────┼────────┤│2( │楊綉貞 │莊茂云 │新光銀行土│76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陳│①98年5月14日警 ││100 │ │ │城分行 │3000│9月 │金笙」於97年8月底 │ 詢筆錄(98偵94││易 │ │ │(第302000│元 │16日│,持該支票交付被害│ 88卷四第113頁 ││541 │ │ │479號帳戶 │ │ │人,以之作為向被害│ ) ││號案│ │ │) │ │ │人調現週轉之工具,│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起訴│ │ │票號: │ │ │嗣經被害人屆期提示│ 單影本(98偵94││書附│ │ │XC0000000 │ │ │付款不獲兌現,始知│ 88卷四第115頁 ││表2 │ │ │ │ │ │遭詐騙。 │ ) ││編號│ │ │ │ │ │ │④臺灣新光商業銀││28)│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業務服務部101 ││ │ │ │ │ │ │ │ 年2月2日(101 ││ │ │ │ │ │ │ │ )新光銀業務字││ │ │ │ │ │ │ │ 第2203號函莊茂││ │ │ │ │ │ │ │ 云支存帳戶( ││ │ │ │ │ │ │ │ 100易541卷一第││ │ │ │ │ │ │ │ 349至350頁) │├──┼────┼──────┼─────┼──┼──┼─────────┼────────┤│3( │樊德君 │理盟開發事業│新北市板橋│30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斯│①98年5月15 日警││100 │ │有限公司 │區農會信用│元 │9月 │惠真」於97年8月間 │ 詢筆錄(100偵 ││易 │ │ │部新埔分部│ │15日│交付該支票予被害人│ 緝562第29頁) ││541 │ │ │(第111020│ │ │,以之作為向被害人│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號案│ │ │01163號帳 │ │ │調現之擔保工具,嗣│ 單影本(100偵 ││起訴│ │ │戶) │ │ │經被害人屆期提示付│ 緝562第31頁) ││書附│ │ │票號: │ │ │款不獲兌現,始知遭│③新北市板橋區農││表2 │ │ │HA0000000 │ │ │詐騙。 │ 會101年2月1日 ││編號│ │ │ │ │ │ │ 板農(信新埔)││24)│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理盟公司支││ │ │ │ │ │ │ │ 存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100易541卷一 ││ │ │ │ │ │ │ │ 第335至348頁)│├──┼────┼──────┼─────┼──┼──┼─────────┼────────┤│4( │鄧富寬 │莊茂云 │永豐商業銀│26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徐│①98年5月14 日 ││100 │ │ │行板橋忠孝│5800│9月 │明忠」於97年7月份 │ 警詢筆錄(100 ││易 │ │ │分行 │元 │16日│許交付該支票予被害│ 偵緝562第40頁 ││541 │ │ │(第144031│ │ │人,以之作為向被害│ ) ││號案│ │ │00000000號│ │ │人調現之工具,嗣經│②永豐商業銀行板││起訴│ │ │帳戶)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款│ 橋忠孝分行101 ││書附│ │ │票號: │ │ │不獲兌現,始知遭詐│ 年2月1日(101 ││表2 │ │ │00000000 │ │ │騙。 │ )字第00003號 ││編號│ │ │ │ │ │ │ 函莊茂云支存帳││26)│ │ │ │ │ │ │ 戶開戶資料( ││ │ │ │ │ │ │ │ 100易541卷一第││ │ │ │ │ │ │ │ 351至352頁) │├──┼────┼──────┼─────┼──┼──┼─────────┼────────┤│5( │蘇建達 │莊茂云 │新光商業銀│60萬│97年│支票前手執票人「曾│①98年5月15日警 ││100 │ │ │行土城分行│元 │9月 │蘭香」於97年7月份 │ 詢筆錄(100偵 ││易 │ │ │(第302000│ │17日│左右,持該支票交付│ 緝562第43頁) ││541 │ │ │479號帳戶 │ │ │被害人,以之作為向│②支票及退票理由││號案│ │ │) │ │ │被害人支付購買玉器│ 單(100偵緝562││起訴│ │ │票號: │ │ │之工具,嗣經被害人│ 第45頁) ││書附│ │ │XC0000000 │ │ │屆期提示付款不獲兌│③臺灣新光商業銀││表2 │ │ │ │ │ │現,始知遭詐騙。 │ 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 │ │ │ │ │ 業務服務部101 ││27)│ │ │ │ │ │ │ 年2月2日(101 ││ │ │ │ │ │ │ │ )新光銀業務字││ │ │ │ │ │ │ │ 第2203號函莊茂││ │ │ │ │ │ │ │ 云支存帳戶( ││ │ │ │ │ │ │ │ 100易541卷一第││ │ │ │ │ │ │ │ 349至350頁) │└──┴────┴──────┴─────┴──┴──┴─────────┴────────┘附表十六(被告林緯民部分)㈠被告林緯民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緹它成衣有限公│林緯民│台北市○○區○○○路4 │萬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第│97年7月9日 ││100 │司 │ │段114號 │000000000號帳戶 │ ││易 │ │ │ │ │ ││54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11)│ │ │ │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該人頭支票│ ││ │ │a. │b. │c. │d. │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周燕山 │A.│緹它成衣│華泰商業銀│31萬│ │支票前手執票人「高│①98年6月9日周燕││100 │ │ │有限公司│行古亭分行│2000│ │榮豊」,於98年2月 │ 山警詢筆錄(98││易 │ │ │ │(第0000000│元 │ │10日持該支票交付被│ 偵9488卷四第88││541 │ │ │ │028954號帳│ │ │害人,以之作為向被│ 至89頁) ││號案│ │ │ │戶) │ │ │害人支付貨款之工具│②支票影本(98偵││起訴│ │ │ │票號: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 9488卷四第90 ││書附│ │ │ │AB0000000 │ │ │款不獲兌現,始知遭│ 頁) ││表2 │ │ │ │(起訴書誤│ │ │詐騙。 │③華泰商業銀行 ││編號│ │ │ │載為AB1301│ │ │ │ 101年1月31日(││30、│ │ │ │566) │ │ │ │ 101)華泰總古 ││31)│ ├─┼────┼─────┼──┼──┼─────────┤ 亭字第00751號 ││ │ │B.│緹它成衣│華泰商業銀│7萬 │ │支票前手執票人「高│ 函緹它成衣有限││ │ │ │有限公司│行古亭分行│3600│ │榮豊」,於98年2月 │ 公司支存帳戶資││ │ │ │ │(第0000000│元 │ │14日持該支票交付被│ 料(100易541卷││ │ │ │ │028954號帳│ │ │害人,以之作為向被│ 一第353至357頁││ │ │ │ │戶) │ │ │害人周轉現金之工具│ ) ││ │ │ │ │票號: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 ││ │ │ │ │AB0000000 │ │ │款不獲兌現,始知遭│ ││ │ │ │ │ │ │ │詐騙。 │ │├──┼────┼─┴────┼─────┼──┼──┼─────────┼────────┤│2( │洪錦足 │緹它成衣有限│華泰商業銀│40萬│ │支票前手執票人綽號│①98年6月8日警詢││100 │ │公司 │行古亭分行│元 │ │「阿樹」持該支票交│ 筆錄(100偵緝 ││易 │ │ │(第0000000│ │ │付被害人,以之作為│ 678第20頁) ││541 │ │ │028954號帳│ │ │向被害人借款之工具│②華泰商業銀行 ││號案│ │ │戶) │ │ │,被害人屆期提示付│ 101年1月31日(││起訴│ │ │票號: │ │ │款不獲兌現,始知遭│ 101)華泰總古 ││書附│ │ │0000000 │ │ │詐騙。 │ 亭字第00751號 ││表2 │ │ │ │ │ │ │ 函緹它成衣有限││編號│ │ │ │ │ │ │ 公司支存帳戶資││29)│ │ │ │ │ │ │ 料(100易541卷││ │ │ │ │ │ │ │ 一第353至357頁││ │ │ │ │ │ │ │ ) │└──┴────┴──────┴─────┴──┴──┴─────────┴────────┘附表十七(被告林政宏部分)㈠被告林政宏提供張三格詐騙集團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編號│公司或個人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 │遭張三格使用之銀行支票│開戶日期 ││ │ │ │ │存款帳戶 │ │├──┼───────┼───┼───────────┼───────────┼──────┤│1( │富莉萊國際商行│林政宏│台北市○○區○○街125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第 │97年5月14日 ││100 │ │ │巷17號1樓 │000000000號帳戶 │ ││易 │ │ │ │ │ ││541 │ │ │ │ │ ││號案│ │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 ││表1 │ │ │ │ │ ││編號│ │ │ │ │ ││12)│ │ │ │ │ │└──┴───────┴───┴───────────┴───────────┴──────┘㈡被害人一覽表┌──┬────┬──────────────────┬─────────┬────────┐│ │①被害人│②人頭支票 │③被害人遭詐欺情形│④證據出處 ││編號│ ├──────┬─────┬──┬──┤(經被以該人頭支票│ ││ │ │a. │b. │c. │d. │詐騙之時間及情形)│ ││ │ │發票人 │付款人及支│票面│退票│ │ ││ │ │ │票號碼 │金額│時間│ │ │├──┼────┼──────┼─────┼──┼──┼─────────┼────────┤│1( │許明君 │富莉萊國際商│臺灣銀行民│19萬│ │支票前手執票人「郭│①98年5月14日許 ││100 │ │行 │權分行 │6000│ │益成」於98年1 月間│ 明君警詢筆錄 ││易 │ │ │(第031054│元 │ │持該支票交付被害人│ (98偵9488卷四 ││541 │ │ │642號帳戶 │ │ │,以之作為向被害人│ 第134頁) ││號案│ │ │) │ │ │支付工程款及貨款之│②許明君提供退票││起訴│ │ │票號: │ │ │工具,被害人屆期提│ 一覽表(98偵94││書附│ │ │AE0000000 │ │ │示付款不獲兌現,始│ 88卷四136頁) ││表2 │ │ │ │ │ │知遭詐騙。 │③臺灣銀行民權分││編號│ │ │ │ │ │ │ 行101年1月31日││33)│ │ │ │ │ │ │ 民權營字第1015││ │ │ │ │ │ │ │ 000044號函富莉││ │ │ │ │ │ │ │ 萊國際商行支存││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 │ │ │ │ │ │ │ 100易541卷一第││ │ │ │ │ │ │ │ 358至370頁) │├──┼────┼──────┼─────┼──┼──┼─────────┼────────┤│2( │吳美璋 │富莉萊國際商│台灣銀行民│14萬│ │支票前手執票人「陳│①98年5月15日警 ││100 │ │行 │權分行 │7980│ │煌璧」於97年5 月間│ 詢筆錄(98偵94││易 │ │ │AE0000000 │元 │ │持該張支票交付該支│ 88卷四第171至 ││541 │ │ │ │ │ │票予被害人,以之作│ 172頁) ││號案│ │ │ │ │ │為向被害人周轉現金│②支票影本(98偵││起訴│ │ │ │ │ │之工具,嗣經被害人│ 9488卷四第174 ││書附│ │ │ │ │ │屆期提示付款不獲兌│ 、178頁) ││表2 │ │ │ │ │ │現,始知遭詐騙。 │③臺灣銀行民權分││編號│ │ │ │ │ │ │ 行101年1月31日││32)│ │ │ │ │ │ │ 民權營字第1015││ │ │ │ │ │ │ │ 000044號函富莉││ │ │ │ │ │ │ │ 萊國際商行支存││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 │ │ │ │ │ │ │ 100易541卷一第││ │ │ │ │ │ │ │ 358至370頁)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