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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8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0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勇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勇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曾勇銘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就所定執行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華倫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