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練成瑜訴訟代理人 李汝民律師
吳怡箴律師孫小萍律師被 告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果軍被 告 謝忠良
蔡慧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陳寬遠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03 年度自字第12號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忠良、蔡慧貞被訴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自字第12號判決被告謝忠良、蔡慧貞均無罪,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簡志龍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