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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練成瑜訴訟代理人 李汝民律師

吳怡箴律師孫小萍律師被 告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果軍被 告 謝忠良

蔡慧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陳寬遠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03 年度自字第12號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忠良、蔡慧貞被訴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自字第12號判決被告謝忠良、蔡慧貞均無罪,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簡志龍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9-16